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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作受傷了如何賠償?

  • 由 德根律政 發表于 綜合
  • 2022-07-09
簡介判決結果:法院認為,曾某未滿16週歲時在被告工廠務工,與工廠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其在上班時間、上班地點被單位車間機械所傷,此次受傷與工作存在因果關係,工廠作為用人單位,應承擔曾某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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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

2011年9月,未滿16歲的曾某持老鄉徐某的身份證入職某工廠,並以徐某的名義與該工廠簽訂勞動合同,負責輥光。2011年工作期間,曾某左臂被輥光機壓傷。曾某於2011年12月冒用徐某的名字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2年1月,被認定為工傷。後來,曾某意識到自己冒用他人名字申請工傷的行為屬於騙保,遂於8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其與該工廠存在勞動關係,並說明受傷的員工徐某就是本人曾某。

人社局以當時曾某未滿16週歲並非勞動者為由,撤銷了之前的《工傷認定書》。經曾某申請,司法鑑定機構鑑定曾某為五級傷殘。同時,工廠拒絕支付曾某的治療費用,勞動仲裁委也以曾某務工時未滿16週歲,不予受理曾某勞動仲裁申請。曾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向工廠主張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XX元。

未成年工作受傷了如何賠償?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曾某未滿16週歲時在被告工廠務工,與工廠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其在上班時間、上班地點被單位車間機械所傷,此次受傷與工作存在因果關係,工廠作為用人單位,應承擔曾某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曾某違法務工,工廠作為用人單位,存在審查不嚴的情形;在曾某入職後,未按法律規定對其進行相應的培訓,讓其直接參與危險程度高的工作。

就此次事故,被告工廠應負主要責任。但因曾某故意隱瞞自己未成年的事實,且其父母不加制止,故曾某及監護人應對本事故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曾某在入職和事發時雖未成年,但其對自己的行為及產生的後果有一定的認知,在工作期間,明知執行中的機械有危險而未做好防範準備,存在一定的過失,應承擔次要責任。

據此,由被告工廠對本案上述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XX元;曾某自行承擔30%的損失的責任。曾某不服,上訴至上一級人民法院,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即工廠一次性向曾某賠償各項損失XX元。

未成年工作受傷了如何賠償?

律師評析:

在我國偏遠地區,一些未成年人早早輟學,這些人對工資的要求不高,受到一些小公司的青睞,並且當這些人員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他們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即使告知其父母,也不知道怎樣維權。儘管招用未成年違法,但企業在利益的驅使下也不會放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用人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家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和範圍可以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童工受傷後無法透過工傷程式獲得賠償,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童工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全部由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根據《勞動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如用人單位還存在其他暴力、強制行為的,會觸及相應的刑事罪名。若企業招用未成年工,必須遵守《未成年人保護法》、《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有毒作業分級》、《高空作業分級》、《體力勞動強度分級》等法律規定。

企業在招用勞動者時除了上述法律規定外,還需遵守《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工會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

未成年工作受傷了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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