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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3:合同已經簽字蓋章了,無違法事由,還能認定無效嗎?

  • 由 深圳侯磊律師 發表于 棋牌
  • 2022-09-18
簡介對於敗訴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透過分析相關證據材料,可以看出來王某與銀行之間並沒有真實的借款意思表示,具體如下:第一,從締約目的看,借款協議載明的借款目的是“根據業務需要”,但是銀行並無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業務,且銀行並沒有收到錢款,所以

表見合同有效嗎

在《合同法

2

如何判定合同無效?這些標準你應當知曉!》一文中,我們談到了合同成立後,可能會因為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被判定為無效,也就是因為存在違法事由,導致合同無效。

其實,在合同法中,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同樣也會影響合同的效力。那就是

“真實意思表示”。

今天我們就來看看,已經簽字蓋章的合同,如何因為

“真實意思表示”而被認定為無效的!

合同法3:合同已經簽字蓋章了,無違法事由,還能認定無效嗎?

原《合同法》已經編入到《民法典》中

一、

“真實意思表示”,一個簡單而又複雜的概念

要了解這個概念,我們首先來看看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這個詞可以拆分為“意思”和“表示”兩個詞,“意思”就是那個意思,就是藏在我們心裡的想法,當然,一般人是無法感知的,而“表示”則是體現為外在內容的,我們透過外在的行為、文字輸出等表示出來,是我們一般人所能感知到的。所以,有“意思”就應當“表示”出來,不然我們就不知道是什麼意思了。

“真實意思表示”就是把我們內心最真實的“意思”“表示”出來,是不是非常簡單,“想到什麼就做什麼”應該是最簡單的理解吧!

但是為什麼是複雜的呢?因為表裡不一,就是自己內心想的

“意思”,跟實際的“表示”並不一致,常見的就是“口是心非”,這就複雜了。

二、合同糾紛中的“真實意思表示”判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

(2017)

最高法民終

732

號民事判決書中提到一則案例,案情大概內容如下:王某與銀行簽訂了十份《借款協議》,約定王某借款給銀行,共計

2。82

億,協議上均有王某的簽字,也有銀行當時負責人的簽字及銀行的蓋章,合同的內容也是經過反覆確認的(在一般人看來,合同糾紛成立生效了)。後來王某訴請銀行還錢,但是卻敗訴了,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還是敗訴。

對於敗訴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透過分析相關證據材料,可以看出來王某與銀行之間並沒有真實的借款

意思表示

,具體如下:

第一,從締約目的看,借款協議載明的借款目的是

“根據業務需要”,但是銀行並無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業務,且銀行並沒有收到錢款,所以雙方並無無訂立真實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且雙方對此也都是明知的;第二,從約定責任看,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如借款出現風險,建行概不負責”,這樣約定,讓合同主體不用承擔責任,顯然,沒有讓銀行成為借款合同主體的意思表示;第三,從案款流向看,王某未將任何一筆案涉借款匯入到銀行賬戶,所以雙方之間並無真實客觀的借貸關係;第四,從協議履行看,部分實際用款人名義上是銀行指定的,但實際上是王某指定的,可以銀行並非真實的借款行為當事人。故,案涉借款協議並非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具備有效合同所應具備的法定要件,案涉借款協議應當認為無效。

三、律師建議

1

有些合同簽訂的背景往往及其複雜,各方利益交織在一起,在處理合同糾紛時,理清合同背後的實質關係,對於判斷合同效力、明確各自權利義務非常重要;

2

真實意思表示

”的判斷需要結合方面的事實,需要律師審查證據的三性,並結合其他證據,並收集補充其他證據,來組成完整的證據鏈,這樣才能辨別出其最真實的意思表示,從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

在進行復雜的商事活動時,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導致意思表示不真實,為了避免日後的糾紛,應當注意合同內容及交易細節的設計,留好相關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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