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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屢遭威脅忍無可忍用刀劃傷對方,故意傷害獲刑後二審改判無罪

  • 由 環球網 發表于 足球
  • 2023-02-07
簡介結合雙方扭打被拉開後雷某兩次踢她都沒有還擊,後主動向警車求助、在現場等待警方處理等,法院認定張某在心理上、身材上處於明顯弱勢地位,她一再忍讓希望擺脫雷某糾纏,案發時被逼持刀反擊,應當認定其具有防衛意圖

被用刀劃了然後反擊犯罪嗎

本文轉自【廣州日報客戶端】;

因瑣事產生矛盾並爭吵後,張某(化名,女)一直被雷某(化名,女)糾纏威脅、恐嚇。一次上班途中,張某被雷某攔住,被其不斷拉扯推搡,張某掏出美工刀划向對方造成輕傷,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張某上訴,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廣州中院二審支援了張某的上訴請求,判決張某無罪。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當不法侵害人與防衛人的人身權益發生價值衝突,優先保護防衛者的正當權益,是正當防衛制度的應有之意,亦符合國法、人情。

故意傷害獲刑後 二審改判無罪

2017年,雷某和被告人張某因瑣事產生矛盾並爭吵,期間雷某糾纏不休,張某一直迴避並向單位領導反映受到雷某威脅,但矛盾未得到解決。

某天,張某準備騎共享單車去上班,被附近的雷某發現,雷某即上前攔住張某。

兩人短暫交談後,雷某開始動手拉扯、用力推搡張某,張某遂持已從揹包掏出的美工刀划向雷某,雙方扭打在一起。很快張某被踢倒在地,雷某準備再上前時,被路人過來拉開,張某起身後又被雷某踢一腳。

被拉開後,恰好一輛警車路過,雙方均在現場等候警察處理。

經醫學診斷和鑑定中,雷某被診斷為頭皮裂傷、面部損傷等,傷情鑑定為輕傷二級。張某的體表損傷程度未達到輕微傷。公訴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對張某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雷某2。34萬元。

一審判決後,張某不服提出上訴。

廣州中院二審判決,上訴人張某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為何判無罪?

法官說法:被告人心理、身材處明顯弱勢

一再忍讓、案發時被逼持刀反擊

廣州中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四級高階法官吳慶鋒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實踐中能否認定成立正當防衛,須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是否存在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

本案案發前,雷某已多次糾纏、威脅張某,張某陳述雷某曾說要打她、找她麻煩,證人也提到了這點,可以看出雷某糾纏張某的意志堅決,用暴力解決問題的意圖明顯。現場影片亦顯示,案發當天雷某對張某進行糾纏、拉扯、推搡是一個逐漸加力的過程。針對張某主動糾纏、挑釁並伴隨輕微人身侵害的行為,應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不法侵害”。

其二,防衛人是否具有防衛意圖。

本案中,針對雷某的多次威脅、糾纏,張某心中產生恐懼,並採取回避態度,期間還向單位領導反映,但問題一直沒解決。案發當天雷某主動上前糾纏,張某內心確信雷某要打她。隨後雷某拉扯、推搡張某,不讓她去上班,無疑增強了她覺得自己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相對抗的認識。她雖隨身攜帶刀具,在雷某糾纏時將刀具從揹包裡拿出來藏於身後,但並未先動手,而是在雷某不斷拉扯、用力推搡的情況下才被迫持刀反擊。結合雙方扭打被拉開後雷某兩次踢她都沒有還擊,後主動向警車求助、在現場等待警方處理等,法院認定張某在心理上、身材上處於明顯弱勢地位,她一再忍讓希望擺脫雷某糾纏,案發時被逼持刀反擊,應當認定其具有防衛意圖。

其三,防衛人的行為有無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本案案發時,張某持的是一把刀片僅長約一釐米的裁紙刀,在被迫反擊中是隨意揮舞,無明確的傷害目的,也未造成雷某重大傷害結果。且她即便持刀在打鬥中也處於劣勢,很快就被雷某踢倒在地。雷某被路人拉開後,張某再次被踢也沒有再持刀攻擊,行為非常剋制。

綜上,法院最終依法支援了張某的上訴請求,認定其為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持刀將雷某劃成輕傷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亦不承擔民事責任。

後語:“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吳慶鋒法官表示,矛盾糾紛應透過協商、調解或訴訟等途徑和平解決。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面對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法律賦予了公民正當防衛的權利。

針對不法侵害人滋事在先、糾纏不休的情形,防衛人攜帶防身武器不宜認定具有鬥毆故意,對防衛人在精神緊張、心理恐懼狀態下發生的防衛行為亦不宜過度苛求。當不法侵害人與防衛人的人身權益發生價值衝突,優先保護防衛者的正當權益,是正當防衛制度的應有之意,亦符合國法、人情。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 魏麗娜

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 王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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