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棋牌

主債務人涉嫌犯罪,債權人可單獨起訴保證人

  • 由 濟南律師郜勇 發表于 棋牌
  • 2022-06-11
簡介金綻公司向陳X滿出具的債權受讓確認函明確本金和末期收益結算日為2016年4月14日,款項於結算日後5個工作日內支付,即本案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為2016年4月21日,陳X滿於2016年8月23日向周X佳傳送微信要求其“賠錢”,周X佳收到該微

主債務人能起訴連帶責任人追償嗎

導讀

在很多非法集資案件中,出借人和涉案公司簽訂了投資合同,建立了借貸合同關係。但是後來涉案公司被刑事立案,出借人起訴涉案公司要求償還借款都會以案件涉嫌經濟犯罪為由駁回出借人的起訴。但出借人在投資時,經辦的公司業務人員往往會做出保證,承諾資金的安全性,甚至會出具擔保。那這時,出借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單獨起訴保證人,法院應予受理。下面介紹的案例,便是出借人投資時,公司業務人員出具擔保函,在資金不能兌付時,出借人單獨起訴保證人,得到法院的支援。

主債務人涉嫌犯罪,債權人可單獨起訴保證人

基本案情

周X佳原系大X集團常州分公司的一名銷售經理。2015年10月15日,經周X佳推銷,陳X滿購買理財性質產品,其作為甲方與金綻公司作為乙方簽訂《債權受讓服務協議》一份,約定陳X滿自願受讓金綻公司對案外人享有的債權10萬元,陳X滿支付10萬元對價,受讓期限180天,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4月14日止,預期年化收益率為11%,債權預期收益總額為5500元。當日,陳X滿向金綻公司轉賬10萬元,金綻公司向陳X滿出具債權受讓確認函,確認收到陳X滿支付的受讓本金10萬元,同時,金綻公司還出具回購承諾函一份,載明為保障陳X滿的本金和預期收益,承諾受讓期限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回購陳X滿所持有的受讓債權全部份額。同日,周X佳向陳X滿出具擔保函一份,載明:陳X滿先生於2015年10月15日購買永珍和固定收益理財產品壹拾萬元正,期限半年整,周X佳對此進行擔保,若理財產品到期出現問題,本人願意賠償本金加收益。投資到期後,金綻公司未向陳X滿支付本金10萬元和預期收益5500元,陳X滿因向周X佳催要無果,於2017年8月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周X佳歸還擔保的本金100000元及收益550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裁判理由及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陳X滿與周X佳之間的保證合同關係合法有效,雙方對於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確,周X佳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陳X滿、周X佳雙方未明確約定保證期間,故保證期間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金綻公司向陳X滿出具的債權受讓確認函明確本金和末期收益結算日為2016年4月14日,款項於結算日後5個工作日內支付,即本案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為2016年4月21日,陳X滿於2016年8月23日向周X佳傳送微信要求其“賠錢”,周X佳收到該微信,故應認定陳X滿在保證期間內已要求周X佳承擔保證責任,周X佳不能免除保證責任。周X佳辯稱陳X滿未在保證期間內向其主張權利,與事實不符,該院不予採信。周X佳辯稱本案因涉及刑事案件,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主債務人涉嫌犯罪,債權人單獨起訴保證人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的,法院應予受理,

故對於周X佳的前述辯稱,該院不予採納。金綻公司未按照協議約定向陳X滿償還本金100000元及收益5500元,陳X滿要求作為保證人的周X佳支付本金100000元及收益5500元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於法有據,該院予以支援。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一審法院判決:周X佳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X滿本金100000元及收益5500元,合計105500元。

主債務人涉嫌犯罪,債權人可單獨起訴保證人

二審法院裁判理由及判決結果

周X佳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提交了金綻公司相關人員已被刑事起訴及其他法院先刑後民的判例。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法院是否應該按照先刑後民的原則駁回陳X滿的起訴?如果不應該駁回對陳X滿的起訴,那麼周X佳是否應該承擔保證責任?

關於陳X滿與金綻公司簽訂的《債權受讓服務協議》及金綻公司出具的《回購承諾函》的效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一,《債權受讓服務協議》及金綻公司出具的《回購承諾函》的行為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二,

雖然金綻公司涉嫌犯罪,但該犯罪行為是金綻公司單方所為,並無證據證明陳X滿參與該犯罪行為,故本案不存在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案涉《債權受讓服務協議》及金綻公司出具的《回購承諾函》經協商一致所簽訂,目的不違法,故本案也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問題。第四,金綻公司的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是陳X滿的財產權益,故本案也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問題。綜上,案涉《債權受讓服務協議》及金綻公司出具的《回購承諾函》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五種無效情形,故合同合法有效。則本案應按民事糾紛進行審理。故本院對周X佳上訴提出的本案應駁回起訴的主張不予支援。基於前述分析,由於主合同有效,相應地,案涉的周X佳出具給陳X滿的擔保函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作為認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依據。由於金綻公司未能按約回購陳X滿的債權份額,則周X佳應對此承擔保證責任。由於保證範圍在周X佳出具給陳X滿的擔保函中明確約定為本金加收益,且該收益在主合同中也明確進行了約定,而雙方當事人均認可陳X滿在案涉的投資中並未獲得收益,則不存在要扣減已獲得的收益,故周X佳主張陳X滿訴請的收益不應得到支援的觀點,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主債務人涉嫌犯罪,債權人可單獨起訴保證人

案件啟示

對於非法集資案件,一旦涉案公司及相關人員被刑事立案,出借人往往必須等待刑事案件處理結束,統一按比例得到兌付。這個過程是漫長的,得到的兌付往往也是十之二三。但如果當初在借款時,有相關人員對借款進行了擔保,則可以嘗試單獨對保證人提起訴訟。相當一部分法院認為主債務人涉嫌犯罪,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並不必然無效。即使借款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也應在主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範圍內承擔責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