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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在多長時間內承擔保證責任?

  • 由 季宏律師之宏哥說法 發表于 武術
  • 2022-12-06
簡介”丙某在欠條上書寫的“作為保證人擔保甲某按期還款”文字表明,上述案例中的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明確約定,故丙某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擔保有時間限制嗎

保證人在多長時間內承擔保證責任?

先看一個案例:甲某因生產經營缺少週轉資金,向乙某借錢5萬元。甲某向乙某書了欠條,該欠條寫明瞭借款數額,並寫明瞭還款期限,即2022年2月28日前。丙某也在該欠條上籤了名,丙某並在簽名的同時書寫了:“作為保證人擔保甲某按期還款”。甲某到期未還款。乙某於2022年10月16日向法院起訴,要求甲某還款。

問題:此時,丙某還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首先,丙某是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人呢?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明確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丙某在欠條上書寫的“作為保證人擔保甲某按期還款”文字表明,上述案例中的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明確約定,故丙某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其次,丙某的保證責任受時間限制嗎?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根據上述規定,保證責任受到保證期間的限制。

再次,丙某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的起算日與截至日如何確定?

上述案例中的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沒有明確約定,故丙某的保證期限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來確定。上述案例中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是2022年2月28日,故丙某保證期間的起算點是2022年3月1日,計算六個月,至2022年8月31日為截止日。

最後,結論是:乙某於2022年10月16日向法院起訴時,丙某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了。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丙某是一般保證人,不是連帶責任保證人。乙某於2022年10月16日向法院起訴時,已經超過六個月的保證期間了,所以丙某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了。

律師提醒:已經生效的法律不會因為某人不知道就不對該人起作用。不懂法律,會給自己造成損失。上述案例中,乙某未及時起訴,就喪失了要求丙某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了。

免責宣告:本文僅供參考,不是對有關法律問題的正式法律意見。如果您有任何法律問題,請與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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