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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勞動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的區別在哪?

  • 由 法妞問答 發表于 籃球
  • 2022-10-12
簡介四川酒都律師事務所申偉律師解答: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因出現法定的情形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情形,一方單方通知或雙方協商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

協議到期是不是自動解除

勞動合同沒有到終止日期前,勞動者或者是用人單位的某一方單方或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就是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死亡或是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是失蹤、用人單位破產,營業執照吊銷、撤銷或解期等,只要具備上述其中一條,勞動合同就自動終止。

網友詢問:

員工勞動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的區別在哪?

員工勞動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的區別在哪?

四川酒都律師事務所申偉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因出現法定的情形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情形,一方單方通知或雙方協商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勞動合同解除一定會涉及到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意思表示,要麼是單方的意思表示的結果,要麼是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並可以因此將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分為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和勞動者的單方解除。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即通知對方,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解除生效。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自動歸於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於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一般情況下,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消滅。

勞動合同終止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為:

1、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麼協商解除,要麼單方解除,強調主觀因素;

勞動合同的終止,則更加強調客觀因素,即基於某些客觀情況的發生,而導致勞動關係終結。

2、事由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具體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的第三十六條到第四十一條,比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中,可以分為過失性解除,無過錯解除以及經濟性裁員。

而勞動合同終止的事由,則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四條,具體有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喪失主體資格或主體消亡等。

3、程式不同。

為了避免解除權被濫用,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式,最典型的就是通知工會程式;

而勞動合同的終止因為一般是客觀因素所致,所以在程式方面的要求相對比較寬鬆。

4、法律後果也不徑相同。

在用人單位無過錯解除中,還可能涉及代通金,而勞動合同終止則不存在代通金的問題。

四川酒都律師事務所申偉律師解析:

(一)勞動合同解除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下面分別進行分析:

1、意定解除: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解除條件即成就。

2、勞動者30日提前通知解除:為了保障勞動者全面自由發展的權利,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即勞動者單方無條件提出辭職的權利,但為了達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利益平衡,法律規定,此種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只有在勞動者履行一定法定程式(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後才能成就。

3、勞動者單方被迫隨時通知解除:此種勞動合同解除是在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或著勞動者的人身受到威脅、迫害的情形下,勞動者有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而且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用人單位單方隨時通知解除:此種勞動解除的解除主要是指在勞動者存在嚴重違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存在其他嚴重損害用人單位合同利益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解除:此種勞動合同解除,主要是指存在非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主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提前30通知勞動者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此外,用人單位在出現經營困難等情形,需要裁減人員,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也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全體勞動者或工會。

(二)勞動合同終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偉律師簡介

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專業,本人通關司法考試取得A證,願意為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為您排憂解難,防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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