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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的適用範圍
- 由 合肥律師事務所晟川 發表于 籃球
- 2022-12-29
簡介一、未事先約定經濟補償情形下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
怎樣認定競業限制的範圍
“競業限制的適用範圍
1、競業限制的人員為: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
上述人員不是自然就是競業限制的適用物件。要成為適用物件,還需要用人單位與之訂立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條款。即須有保密義務的約定和競業限制義務的約定。
2、競業限制的業務範圍限於具有競爭關係的類似業務。
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所限制的業務範圍是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行為。
3、競業限制的地域範圍。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競業限制的地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原則上,競業限制的範圍應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係的地域為限。
一、未事先約定經濟補償情形下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前述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競業限制義務的繼續履行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