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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發出offer之後又不予錄用?求職者可依法要求賠償

  • 由 劉律小館 發表于 綜合
  • 2022-06-02
簡介因此,如果用人單位發出錄用通知書(offer)之後反悔,劉先生有權要求其承擔劉先生作為求職者因求職所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交通費用、食宿費用、通訊費用以及解除前一勞動關係所造成的工資損失等

令人心動的offer誰和誰談戀愛了

諮詢人劉先生的語氣頗有幾分無奈

“我收到他們offer之後辭職了,辭職了大概3天后,又收到他們人事通知說大老闆還想見見我,再進行一輪面試”

“是他們人事跟我說要我辭職的,還要我把離職確認書發給他看”

“於是我們又約了一輪面試,大概面試完兩天後,他們人事通知我很遺憾不適合這個崗位”

“我現在工作沒有了,offer也沒有了,不知道怎麼辦”

“我不是本地人,現在租住在前公司旁邊的一個城中村裡,一個月租金加上水電費大概1500左右”

用人單位在發出錄用通知書(offer)後,如果因故反悔而改變決定,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需要向求職者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嗎?

「勞動法規」發出offer之後又不予錄用?求職者可依法要求賠償

由於上述行為發生在勞動者求職的招聘階段,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尚未建立勞動關係,因此雙方的權利義務不適用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的規定,用人單位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但是,用人單位的錄用通知屬於要約,求職者的迴應屬於承諾,求職者承諾後通知書的內容對雙方仍然存在拘束力。儘管由於雙方尚未簽訂勞動合同,屬於締約階段,但雙方已建立了信賴關係,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所作出的承諾,破壞了信賴關係,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簽訂的,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一方因違反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受到損失,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以信賴利益為基礎,限於直接損失,即對方因信賴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種合理的費用。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發出錄用通知書(offer)之後反悔,劉先生有權要求其承擔劉先生作為求職者因求職所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交通費用、食宿費用、通訊費用以及解除前一勞動關係所造成的工資損失等。

「勞動法規」發出offer之後又不予錄用?求職者可依法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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