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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印章的合同,可能有效嗎?

  • 由 法眼掃描 發表于 武術
  • 2022-01-25
簡介法眼掃描接手這個案件的時候,已經到了二審,我們律師團隊研究後,認為這樣的辯論意見有兩個難點:1、要不要承認與縣政府簽訂合同的效力因為一審起訴的時候,原告要求法院確認《租賃合同》無效,自己提交了和縣政府簽訂的《招商引資協議書》、和建築公司簽訂

前後矛盾的合同有效嗎

【導語】一起租賃合同糾紛中,原告出租人堅稱:被告承租人張某向法院出具的《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的公章是假的,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承租人張某立即騰房;但法院經過調查,發現公章是出租人公司王副總蓋的,承租人張某並不知道章子真假。那麼合同生效與否究竟是看印章本身還是看蓋章者身份呢?這個案件的走向如何呢?

這是

法眼

掃描經手的案件,

那就由本人向各位描述一下吧:

一、案件基本事實

1.招商引資,投資設廠

2011年10月,位於西安的出租人在某縣政府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吸引下,準備到某縣投資設廠,為此由公司王副總牽頭成立工作小組和縣政府招商局進行對接,經過多輪談判,終於達成了《招商引資協議書》,協議主要內容是縣政府將150畝土地出讓給出租人,出讓期限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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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委託被告張某出面辦理設立分公司事宜

考慮到出租人要在當地辦廠,如果能有當地的“能人”幫忙,不論是與縣政府各個部門打交道,辦理徵地手續,與徵地農民打交道,還是公司成立後的運營都有幫助。

於是,出租人引入當地的“能人”張某,也就是說本案的被告。張某在辦理設立公司手續、徵地的過程中,還替出租人繳納了200萬元的土地出讓金。

3.出租人出資幾百萬修建了15000平米的辦公樓和廠房,購買了兩臺主要裝置

出租人在出讓土地到手後(至今還拖欠縣政府土地出讓金未交完),立即透過招標方式選擇了建築公司,修建了15000平米的四層辦公樓和廠房,並從遼寧大連某廠購買了兩臺主要裝置,準備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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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租人分公司聘請了張某為公司總經理

出租人在當地辦理了分公司營業執照,而不是有限公司營業執照,任命公司的王副總為分公司負責人,聘請當地“能人”張某為分公司總經理,負責分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5.出租人發現王副總將分公司出租給了張某

出租人由於管理比較亂,分公司設立後,除了派出王副總為分公司負責人外,再沒有委派其他人員,而分公司除負責人王某外,其他人員均由張某在當地照聘。

由於分公司的總包單位起訴出租人索要建設工程款,出租人董事長到分公司瞭解情況,分公司門衛不讓進,給張某打電話,才知道王某和張某在2013年6月簽訂了《租賃合同》,將分公司的土地、廠房、裝置等全部財產都租給了張某。

《租賃合同》只有一頁紙十條,租賃期限20年,每年租金2萬元,加蓋了出租人公章,而不是分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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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租人發現後,要求張某騰房

出租人認為《租賃合同》是虛假的,公章是偽造的。在當地縣法院起訴,要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要求張某騰房。

二、被告張某的抗辯

張某當然不會認輸,聘請了律師進行抗辯,主要理由如下:

1.分公司的資產是自己的

分公司自己和一些朋友進行了投入,不但繳納了200萬土地出讓金,而且在建築公司堵門索要工程款的時候,墊付了150萬元,才避免了堵門,因此分公司資產有一部分是自己的。

2.《租賃合同》的公章是王副總蓋的,本人不知道真假

被告張某找了一些證人,證明《租賃合同》的公章是出租人副總、分公司負責人王某蓋的,至於是否真假,不應該由出租人說了算,而且就算是假的,那也是出租人內部需要處理的事情,與承租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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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既然《租賃合同》有效,就應駁回出租人的訴訟請求

被告張某認為:《租賃合同》是原告副總、分公司負責人王某蓋的,應為有效,且合同已經履行了四年,在原告起訴之前,並沒有人提出異議,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法院查明的事實

一審法院經過多次開庭,將原告如何與縣政府簽訂的合同,如何徵地,如何答應徵地農民到工廠上班,如何修建的廠房辦公樓,如何購買的機器裝置,又如何才發現工廠租賃給被告張某等事實,進行了詳細調查,查明:

1、原告出租人和縣政府簽訂的《招商引資協議書》和被告張某向法院提交的《租賃合同》上的公章是一致的。

2、經司法鑑定,《租賃合同》上的公章與原告在有關部門備案、正在適用的公章不一致。

3、被告張某至今沒有向出租人、或者分公司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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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審法院總結的爭議焦點

二審法院經過漫長的開庭,審判長總結的爭議焦點為:

1。被告張某是否對分公司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者部分所有權?

2。《租賃合同》公章真假是否影響合同效力?

3。被告張某未交租金,是否構成嚴重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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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告方關於“爭議焦點”的辯論意見:

(一)、被告張某對分公司的財產不享有任何權利,其所墊付的200萬元為分公司的債權,與本案無關。

被告張某墊付的200萬元,依據是原告與縣政府簽訂的《招商引資協議書》,是替原告墊付的,雖然縣政府出具的200萬元收據原件在張某手裡,但收據抬頭是原告分公司的名字,表明這筆200萬元出讓金是被告張某替原告墊付的,構成對原告分公司的債權,與本案無關。

至於張某為了避免建築公司堵門而墊付的150萬元工程款,則與原告無關,原告沒有委託被告張某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墊付的工程款是為了其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因此與原告無關,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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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賃合同》的假公章導致合同無效

其實這麼說,法眼掃描還是心裡有點虛的,這也是本案重中之重,焦點的焦點。法眼掃描接手這個案件的時候,已經到了二審,我們律師團隊研究後,認為這樣的辯論意見有兩個難點:

1、要不要承認與縣政府簽訂合同的效力

因為一審起訴的時候,原告要求法院確認《租賃合同》無效,自己提交了和縣政府簽訂的《招商引資協議書》、和建築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和遼寧大連某廠簽訂的《買賣合同》、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收據等證據材料,目的在於證明出租人是分公司土地、辦公樓、廠房、裝置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被告張某騰房。

如果不承認原告和縣政府的《招商引資協議書》,那原告作為出租人的身份就存疑,畢竟被告張某手裡也有一張繳納土地出讓金200萬的收據,整個案件的基礎就沒有了,要知道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還沒有辦下來呢。

如果承認原告和縣政府的《招商引資協議書》,那麼如何解釋《招商引資協議書》和《租賃合同》是同一枚公章的事情呢?總不能同一枚公章,在一份合同中有效,在另一份合同中無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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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算司法鑑定結論肯定《租賃合同》上公章是偽造的,法院會確認《租賃合同》無效嗎?

法眼掃描團隊認為:法院已經查明《租賃合同》上公章是偽造的,但不一定會確認《租賃合同》無效。

這就涉及到一份合同上印章和蓋章人究竟對該份合同產生何種影響的問題了。

理由如下:

(1)王副總是否被授權簽署《租賃合同》

王副總被授權組建分公司,並與縣政府洽談投資徵地事宜,並沒有授權其與張某洽談《租賃合同》事宜,但王副總作為原告任命的、在工商局登記在分公司《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有權將分公司的財產出租,作為其生產經營活動的方式,當然了租金幾乎可以忽略不計,這中間肯定有問題。

(2)原告承認該枚公章在之前的行為有效,之後不能否認,否則違反“不得反言”的法律原則

一審中原告把與縣政府簽訂的《招商引資協議書》作為自己一方的證據提交給了法院,在庭審中也承認該《招商引資協議書》公司是認可的。

既然認可了該公章在之前的使用行為有效,那麼否認在之後的《租賃合同》蓋章行為,前後矛盾的說法不會得到法院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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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張某未支付租金當然構成嚴重違約行為

對於《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一方來說,支付租金就是其履行《租賃合同》的最主要義務,其不支付租金的行為,當然構成嚴重違約行為。

六、改變訴求,要求解除《租賃合同》

法眼掃描律師團隊研究後,認為既然主張《租賃合同》無效的訴請不太可能被法院採納,那就抓住被告張某一直沒有支付租金的行為,主張解除《租賃合同》。

因此,在二審中,我方認為一審主要事實不清,要求發回重審。該意見被二審法院採納,發回重審。

發回重審後,原告申請改變訴訟請求,要求解除《租賃合同》,認為:被告作為承租人,繳納租金是被告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但被告一直沒有支付租金,構成重大違約,因此應解除《租賃合同》。

一審法院採納了我方的主張,判決解除了《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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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總結

這個案件主要是發現原來的訴請不可能被法院採納後,及時另闢蹊徑,改變訴訟策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達到了讓被告張某騰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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