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武術

關於洗錢罪侵害的法益的幾點思考

  • 由 光明網 發表于 武術
  • 2023-01-12
簡介四、認為洗錢罪侵害的法益包括上游犯罪法益的觀點,同樣不能解釋自洗錢行為的應受刑罰懲罰性其一,認為洗錢罪侵害的法益包括上游犯罪法益的觀點,其理由在於如果認為洗錢罪侵害的法益包括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那麼自洗錢行為由於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不應受到刑

舶還可以組什麼詞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後,洗錢罪侵害的法益問題就成了討論的熱點,因為這關係到自洗錢行為的處罰根據。筆者認為,洗錢罪侵害的法益必然包括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將洗錢罪侵害的法益解釋為以金融管理秩序為主、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為次具有邏輯上的自洽性,能夠為刑事處罰自洗錢行為提供理論支撐。

一、洗錢罪主觀故意的內容是最基本的問題

關於洗錢罪侵害的法益問題當前主要有三種觀點:一種認為洗錢罪侵害的法益包括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也是通說的觀點;第二種認為洗錢罪的客體僅包括金融管理秩序;第三種認為包括金融管理秩序和洗錢罪上游犯罪的法益。據上,金融管理秩序作為洗錢罪侵害的法益已無爭議,有爭議的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否也屬於洗錢罪侵害的法益。筆者認為通說的觀點更具合理性,並且認為洗錢罪侵害的法益存在主次之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為主要法益,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為次要法益。

討論犯罪的法益,首先要明確行為人實施犯罪(故意犯罪中)的主觀故意內容這樣一個最根本的問題,明確了這樣一個問題,犯罪的法益就自然顯露。在故意殺人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內容在於剝奪他人生命,該罪的法益很明顯就是他人的生命權利。那麼洗錢罪行為人(包括自洗錢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內容是什麼?毫無疑問是將髒錢洗白,將透過違法犯罪獲得的財物透過一定方式變為常人認為是正常合法途徑獲得的財物,否則行為人煞費苦心地轉移轉換犯罪獲得及其收益,就是為了實施上游犯罪之後再實施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為了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實施犯罪?顯然不是,而是為了躲避、迷惑司法機關,防止被追查,以便能夠放心大膽地消費揮霍犯罪所得。明確了這樣一個最基本的事實,洗錢罪侵害的法益就不言自明:必然包括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如果忽視這樣一個常識性的事實,就無法正確認識洗錢罪的相關問題。

二、洗錢罪侵害的法益包括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眾所周知,洗錢罪是一個舶來罪名,“洗錢”一詞來源於20世紀20年代美國芝加哥黑手黨利用開洗衣店的方式將透過賭博、走私、敲詐勒索等獲得的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以洗白這一法學典故。黑手黨將非法收入洗白的行為是否破壞了當時美國的金融管理秩序我們不得而知,但將非法收入洗成合法收入以逃避被追究的意圖卻是明顯的,否則也不會冠以“洗錢”之名。

從立法沿革看,1979年刑法並沒有規定洗錢罪,這與當時的犯罪所得數額普遍不大、金融業極度不發達以及立法活動封閉有關,但卻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規定了贓物罪(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贓物罪的法益包括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一點毋庸置疑。我國刑法中的洗錢罪萌芽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以下簡稱《禁毒決定》)中規定的“掩飾、隱瞞毒贓性質、來源罪”(四、……掩飾、隱瞞出售毒品獲得財物的非法性質和來源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北京大學出版社王愛立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以下簡稱《刑法條文說明》)一書中指出,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透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第四條中的相關內容,是我國首次在刑事法律中規定洗錢罪。

借鑑國際反洗錢犯罪規定,1997年刑法在《禁毒決定》的基礎上單獨規定了洗錢罪,將上游犯罪由毒品犯罪擴充套件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儘管此後洗錢罪的規定被幾次修正完善,但描述洗錢罪罪狀基本特徵的“掩飾、隱瞞”一直得以保留。根據體系解釋的原理,洗錢罪中的“掩飾、隱瞞”顯然應當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中的“掩飾、隱瞞”作相同理解,清楚表明洗錢罪侵害的法益包括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刑法條文說明》同時還指出,隨著刑法修正案(三)、(六)、(七)的施行,我國刑法形成了以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為核心,第三百四十九條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為補充,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為兜底的較為完備的洗錢犯罪體系,可以將所有犯罪都納入廣義的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範圍。據此可知,上述三種犯罪在本質上具有共同性或者相通性,掩飾、隱瞞贓款贓物的來源及其性質是其最核心的共同點,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三種犯罪都侵犯的法益。

三、洗錢罪在刑法中的排列序位,並不能否定其法益包括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由於洗錢罪被規定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一章中,有觀點認為洗錢罪侵害的法益便只是金融管理秩序了。其實不然:

其一,一種犯罪侵害兩種以上法益的情況在我國刑法中並不罕見,如通常認為的搶劫罪、報復陷害罪、襲警罪以及金融詐騙犯罪所包含的具體犯罪等,多數學者也認可洗錢罪侵害的法益並非金融管理秩序一種。

其二,我國刑法關於犯罪規定的排列序位是由犯罪侵害法益的重要性和主要法益決定的,這一點已屬共識。洗錢罪是專門針對毒品、走私、貪汙賄賂、金融詐騙等一般情況下犯罪所得巨大、利用金融機構洗錢的可能性大等情形規定的一類特殊的贓物犯罪,隨著我國金融業的快速發展,洗錢罪對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和威脅越來越嚴重,將該罪規定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一章中以及此後不斷地修改完善,表明立法者對該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嚴重性的關注和認識的不斷深化,已將金融管理秩序作為該罪的主要法益,但是並不表明該罪僅有一種法益,更不表明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不是該罪的法益。

其三,在承認存在交叉關係的法條競合的情況下,洗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具有法條競合關係,洗錢罪屬於犯罪物件特殊的特別規定,規定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章中以體現對金融管理秩序的特別保護。我國刑法關於洗錢犯罪的規定,應當既有利於我國承擔的國際義務,又有利於懲治毒品、走私等犯罪,屬於針對為通常可能有巨大犯罪所得的嚴重犯罪而洗錢的行為作出的特別規定。

四、認為洗錢罪侵害的法益包括上游犯罪法益的觀點,同樣不能解釋自洗錢行為的應受刑罰懲罰性

其一,認為洗錢罪侵害的法益包括上游犯罪法益的觀點,其理由在於如果認為洗錢罪侵害的法益包括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那麼自洗錢行為由於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不應受到刑事處罰,這就無法解釋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後的洗錢罪規定(修改後的洗錢罪很明顯包括了自洗錢行為),因此,洗錢罪侵害的法益不能包括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其實,將洗錢罪侵害的法益解釋為以金融管理秩序為主、以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為次就能為自洗錢行為應受懲罰性提供支撐,因為無論是自洗錢還是他洗錢,都侵害了上游犯罪法益之外的另一個法益——金融管理秩序,給予刑事處罰是應當的,次要法益的存在並不能改變因侵害主要法益而應受的刑事處罰。

其二,將洗錢罪侵害的法益解釋為包括金融管理秩序和上游犯罪的法益,由於上游犯罪包括七大類犯罪,僅從上游犯罪來講,洗錢罪侵害的法益就包括金融管理秩序和毒品管理秩序、海關監管秩序、社會管理秩序等八種法益,如果再對上游每類犯罪的法益予以細分,洗錢罪侵害的法益就更為龐雜,這明顯違背刑法學常識,令人難以接受。

其三,將洗錢罪侵害的法益解釋為包括上游犯罪的法益,同樣不能為自洗錢行為的應受懲罰性提供支撐。因為如果認為洗錢罪侵害的法益包括上游犯罪的法益,那麼上游犯罪和下游的洗錢犯罪就侵害了同樣的法益,由於沒有侵害新的法益,對自洗錢行為予以刑事處罰也就沒有了理論根基;另外,由於上游犯罪和洗錢罪具有不同型別的犯罪構成,如果認為上游犯罪和洗錢罪侵害的法益相同,那麼等於認可了上游犯罪和洗錢罪具有相同的構成要件型別,這也是對刑法學基本常識的挑戰。

(作者單位: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