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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陽縣案例 銷售偽劣產品罪怎麼判

  • 由 刑事律師圈 發表于 武術
  • 2023-01-06
簡介平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溫平檢刑訴(20XX)4X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解某、陳某、邵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於XX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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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3月初,被告人陳某、解某、邵某經預謀,並一同指使他人在江蘇省江陰市某鎮某路廠內,將石灰粉和雜物摻入廢舊熔噴布邊角料中,再全部以廢舊熔噴布邊角料的價格銷售給客戶。同年4月6日,被告人陳某將上述摻有石灰粉、雜物的廢舊熔噴布邊角料26。81噸運至平陽縣某鎮,以人民幣131369元的價格銷售給盧某,後盧某將上述貨物運至平陽縣某鎮某工業園區某玻璃廠內開啟稱重時,發現貨物中摻雜,共造成盧某經濟損失約人民幣39046。18元。

本文由

張智勇律師團隊編輯整理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十佳律師,執業二十五年,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涉黑犯罪、網路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難複雜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關於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判決書節選:

公訴機關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解某,男,

1990年生,戶籍安徽省利辛縣。

被告人陳某,男,

1992年生,戶籍安徽省潁上縣。

被告人邵某,男,

1990年生,戶籍安徽省五河縣。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溫平檢刑訴(

20XX)4X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解某、陳某、邵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於XX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月8日立案,並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後轉為普通程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解某、陳某、邵某,辯護人,證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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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後,被告人陳某、解某、邵某先後於

XX年5月15日、16日到江蘇省江陰市××局投案。已且共同賠償被害人盧某經濟損失人民幣65500元,取得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解某、陳某、邵某作為銷售者,結夥在產品中摻雜,以次充好,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解某、陳某、邵某犯罪後能自首,自願認罪認罰,且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及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均依法和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並均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據此要求對被告人陳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均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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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解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2、被告人陳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2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3、被告人邵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2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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