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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一男子租賃門面房又轉租第三人 提前退租誰賠違約金?

  • 由 法治視野 發表于 綜合
  • 2023-01-24
簡介劉某認為,自己在轉讓門面房的時候與王某取得了聯絡,王某並沒有反對,且自己並不是退租,而是轉租,並未違反與王某的合同約定,且此後兩年均是承租人陳某直接向王某給付房租,後期陳某要求退租與自己並無關係,因此違約金並不該自己來賠償

提前退租要交違約金嗎

石泉一男子租賃門面房又轉租第三人 提前退租誰賠違約金?

近日,在石泉縣司法局兩河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努力下,成功調解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當地社會和諧穩定,也給周邊群眾上了一堂生動的普法課。

王某與妻子張某都系殘障人士,經過多年打拼,在集鎮修建了兩間門面房出租,一家人生活全靠租賃收入。2017年,劉某因開雜貨店與王某簽訂了門面房租賃合同,約定租期5年,每年房租為1。8萬元,同時約定,如一方單方面解除合同則需支付對方半年的房租費作為違約金賠償。

2019年,劉某因有其他發展事項,遂將兩間門面房轉租給陳某,雜貨鋪的剩餘貨品也盤給了陳某,當時王某與妻子均到外地女兒家玩耍,在轉租的時候,劉某電話告知了王某相關情況,王某在電話中並未提出反對意見,且後期連續兩年的租賃費都是由陳某直接支付給了王某。

到了2020年底,由於生意不太景氣,陳某決定不開雜貨店了,在貨物甩賣之後便找到王某要求退租。王某當時表示同意退租,但陳某應當支付自己半年房租費的違約金賠償,這當然遭到陳某的反對,雙方由協商變成爭執,最終鬧到了司法所。

在詳細瞭解情況之後,司法所工作人員認為,該糾紛並不簡單,還牽扯到轉租人劉某。在通知劉某到場瞭解情況後得知,劉某與陳某當時也簽訂了轉讓協議,但該協議只約定了貨物轉讓價款,以及之後的房租費支付方式和去向等內容,並沒有提起違約金的事項。

劉某認為,自己在轉讓門面房的時候與王某取得了聯絡,王某並沒有反對,且自己並不是退租,而是轉租,並未違反與王某的合同約定,且此後兩年均是承租人陳某直接向王某給付房租,後期陳某要求退租與自己並無關係,因此違約金並不該自己來賠償。

但陳某則認為,當時轉租門面房時,劉某並未提及提前退租涉及違約金的問題,雙方也未在轉讓協議中約定,後期雖然自己直接給付王某房租,但租房的行為是與劉某發生的,因此劉某跟王某的協議並不該由自己來履行。

這樣一聽,王某是徹底傻眼了,劉某和陳某各有道理,那麼,到底誰該來賠償王某因承租人提前退租而產生的房租損失呢,也就是誰該賠償違約金呢?當然,這起糾紛透過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說法說理,和動之以情的調解,最終還是得到了妥善解決,由劉某和陳某共同承擔了違約金的賠償。

調解員說法

房屋租賃提前退租是十分常見的事情,一般情況下,提前退租屬於違約,承租人需要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除非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損毀、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現在很多房屋租賃中,都會約定提前退租的違約責任,不過也有很多沒有在相關的合同當中予以體現,這時候就需要根據實際損失來進行判定,像在大城市一般都是以當初留下來的押金來確定,在小城市或農村則需要雙方協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本案中就涉及到了承租人轉租的問題,劉某把雜貨店盤給陳某,已經電話通知了王某,王某未反對屬默認同意,王某與劉某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因此劉某應承擔違約責任。劉某與陳某簽訂的雜貨店轉讓協議中,儘管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條款,但約定了今後三年的房租費給付方式,因此陳某提前退租的行為也違反了其與劉某的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作者:郭健 張立輝

編輯:王晨偉

責編:鄭黎波

主編:姚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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