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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師事務所:如何用手機錄音收集合法證據?

  • 由 阿拉斯加不思家CC1 發表于 武術
  • 2022-12-04
簡介合法的電話錄音一般應符合如下要求:1、電話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按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的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那麼,被錄音者必須不是在被脅

錄音可以做聲音鑑定嗎

北京律師事務所:如何用手機錄音收集合法證據?

關於錄音能否作為證據向法庭或仲裁庭提交的問題,很多人都有誤區,認為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或者錄影是違法無效的,那麼如何用手機錄音收集合法證據?

合法的電話錄音一般應符合如下要求:

1、電話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

按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的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那麼,被錄音者必須不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被錄音的,任何透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當然,在我們實踐當中還有一種極端現象,比如在別人的臥室或者其他私密空間安裝針孔攝像頭,這些都是不合法的方式,那麼除此之外,絕大多數的錄音都是在辦公場所、公開場所、會議室等這些公共的空間,那麼這種錄音,就具備了合法取得的途徑。

因此,在錄音時應當注意空間的選擇,也要注意言行。談話的態度,語氣要和善,不能有威逼利誘的情形。

2、錄音的物件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一方

被錄音的人必須是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因為只有債務人的講話才能對他本人,有約束力,撥打的電話,最好是被錄音者在電信或者移動等公司實名登記的號碼,否則有可能會出現對方不認可這個號碼是他的這種情況。

並且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的內容或者其他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如果是欠款,錄音就應該讓債務人完整說出欠款的具體金額和利息約定等內容,越具體越好,越準確越好。

在實踐當中,我們見到有些人錄音,就單純的自己說,對方並沒有迴應,或者對方迴應的點就是一些有歧義的詞語。所以,儘量讓債務人在錄音當中自己陳述或者是明確確認你要反映的內容。

3、要求電話錄音必須留下原始載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9條,對於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如果對方對錄音證據有異議,法院或鑑定機構會要求出示原始錄音材料的載體,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會變小。甚至,無法被採信。

所以,如果做了錄音證據,那麼不管是手機的,還有人用錄音筆,或者是電腦以及其他的載體錄音方式,一定要把原件留下,不能僅僅是拷到電腦裡,或者是複製在光盤裡,或者是發在郵箱裡,然後原始載體找不到了。

如果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並錄音,公證處會出具相應的公證書,這就是通常所說的,電話錄音和公證結合,這樣的證明效率會更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7條之規定,可知經過公證的證據的證明力是高於一般的證據的。另外,在訴訟前,如果錄音證據需要提交,需要根據相關規定將錄音的內容,刻製成光碟。一般來說是一式兩份,或者是根據對方當事人的人數,來確定錄製光碟的內容,同時非常重要的是要將錄音的內容整理成書面文字材料,在整理的時候,一定要如實整理,一句一句的表明身份,不能有節選,或者是隻摘錄對自己有利的話,這樣的整理是沒有意義的。

當然光有錄音還是不夠的,錄音證據作為唯一證據的情況下,還是有被法院排除的可能性的。這是孤證,將錄音證據以借條、欠條、合同或者是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能更有效的達到證明案件事實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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