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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定勞動合同,勞動者都有哪些補償?

  • 由 人力雜談 發表于 足球
  • 2021-06-05
簡介答: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因勞動合同條款未能達成一致導致未能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1、沒有簽定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答: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以下證據可以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 “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歸納來說,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工作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為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說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往來函件、用人單位為了公務開具的介紹信等也屬於有效證據。

2、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勞動合同到期未及時續簽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答: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從用工的

次月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未及時續簽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參照上述處理。

3、用人單位因未簽定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時間最長多久?

《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需支付兩倍工資的期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如果勞動者要求滿一年之日起之後的未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在司法實踐中將不被支援。

4、勞動者故意不簽定勞動合同,能否獲得雙倍工資?

答: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足一年,用人單位有足夠證據證明其與勞動者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勞動者,且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兩倍工資。 :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勞動合同條款未能達成一致導致未能簽定勞動合同的,應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到期後因上述原因未能續簽的,應如何處理?

答: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因勞動合同條款未能達成一致導致未能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須支付經濟補償金。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參照上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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