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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入職還沒簽勞動合同就受傷,算工傷嗎?

  •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足球
  • 2022-03-23
簡介後雙方對賠償及勞動關係產生爭議,彭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確認彭某與塑膠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入職沒簽合同可以走嗎

近日,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經過調解,公司方賠償男子17。8萬元。

案情回顧

彭某原是一家包裝廠的工人,因廠裡的報酬不高,他決定另謀出路。

2020年10月1日,彭某到某塑膠公司面試造粒、送絲工作,公司要求他第二天就開始上班。

10月2日,因原包裝廠臨時找不到替代的工人,不同意彭某辭職,彭某遂找親戚在塑膠公司幫他代班一天。

10月3日,彭某順利辭職後到塑膠公司工作,但雙方並未簽訂勞動合同。沒想到的是,彭某在工作了數小時後不慎受傷,公司管理人員趕緊將其送往醫院治療,並墊付醫藥費4。3萬元。

後雙方對賠償及勞動關係產生爭議,彭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確認彭某與塑膠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塑膠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法院判決

庭審中某塑膠公司稱,代班的親戚才是公司招聘的員工,彭某隻是幫親戚找工作而已,10月3日上班也是幫親戚代班的。據此,某塑膠公司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塑膠造粒工作需要造粒工人具備一定的技術,該工作也有著一定的危險性,塑膠公司在招聘造粒工人時理應保持謹慎,其主張彭某未為其工作,但卻對其認可招聘的員工(即彭某的親戚)的具體資訊不知情,又對彭某在2020年10月3日自行開機造粒未盡監督、管理職責,有悖常理。彭某接受塑膠公司管理,其在造粒工作中產生的勞動成果由公司享有,可以證實原告與被告之間具備勞動關係成立要件。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塑膠公司的訴訟請求,確認彭某與塑膠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考慮到後續賠償問題尚未得到解決,為實現案結事了,該案判決後,法官引導雙方進行調解,塑膠公司同意賠償彭某17。8萬元。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塑膠公司已賠付。

法官說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有利於企業規避法律風險,也有利於保障職工的權益。用人單位若未給員工投保工傷保險,則員工在工傷事故中產生的醫療費用、護理費、誤工費、死亡/傷殘賠償金、喪葬費等專案均需由用人單位承擔,因此,為避免發生爭議,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員工投保工傷保險。

【來源:中國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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