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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佔”釋義與戰國秦漢的“名田”

  • 由 澎湃線上 發表于 垂釣
  • 2022-02-23
簡介因此,商鞅變法“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就是命令百姓依據爵位佔有相應數量的田宅,並自行向政府申報

金字旁加田讀什麼

“名”“佔”釋義與戰國秦漢的“名田” 原創 楊振紅 中國社會科學網

“名”,現在通常指人的名字或事物、物體的名稱。《說文解字》口部:“名,自命也。從口從夕。夕者,冥也。冥不相見,故以口自名。”這一釋義不太好理解,故後代解釋多有不同。如徐鍇《說文解字系傳》說:“古人云‘命世者名是’是也,此會意。”段玉裁則認為,許慎的解釋本於《禮記·祭統》“夫鼎有銘,銘者,自名也”。經古文“銘”,今文多作“名”。死者銘旌末尾署“某氏某之柩”,即所謂“自名”。製作器物刻銘是為了“稱揚其先祖之德”,在下面署自己的名字。這些“名”不需要加金字旁。正因為“銘”“名”通,所以《說文解字》金部不收“銘”字。但鄭玄注經時將“銘”釋為“刻”;劉熙《釋名·釋言語》“銘,名也,記名其功也”;呂忱《字林》“銘,題勒也”,均未採用許慎說。(見段玉裁《說文解字注》)

事實上,“名”在古代有多種含義、用法,其中之一即“名田”。“名田”最早見於《史記·商君列傳》:“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眾所周知,這是戰國時期最重要的變法活動——商鞅變法的一項重要舉措。“明尊卑爵秩等級”指商鞅建立完善二十等爵制,以打破世卿世祿制,重新構建社會等級秩序。“各以差次名田宅”即制定以爵位高低“名”田宅數量的標準。

關於“名”的含義,《史記·平準書》載漢武帝元狩五年(前118),鹽鐵丞孔僅、東郭咸陽建議:“賈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屬,皆無得籍名田,以便農。”司馬貞《索隱》解釋說:“謂賈人有市籍,不許以名佔田也。”《漢書·董仲舒傳》載董仲舒上言:“古井田法雖難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併兼之路。”顏師古注:“名田,佔田也。各為立限,不使富者過制,則貧弱之家可足也。”杜佑《通典》基本照搬顏師古注。三者皆用“以名佔田”或“佔田”釋“名田”。

關於“佔”,《漢書·昭帝紀》載,始元六年(前81年)廢止酒榷制度,恢復佔租制,“令民得以律佔租”,賣酒一升收四錢租。顏師古注:“佔謂自隱度其實,定其辭也。佔音章贍反。下又言佔名數,其義並同。今猶謂獄訟之辨曰佔,皆其意也。”“佔”即自行申報賣酒的實際數量,以便納稅。顏師古還說,“佔名數”和“佔租”的“佔”意思相同。《漢書·宣帝紀》載,地節三年(前67年),宣帝下詔表彰膠東相招撫流民,“流民自佔八萬餘口”。顏師古注:“佔者,謂自隱度其戶口而著名籍也。”意思是脫籍流亡的百姓自己主動到官府,重新登記戶籍,即今天所說的上戶口。《漢語大詞典》“佔(zhàn)”類下第1個義項:計數上報。《史記·平準書》:“雖無市籍,各以其物自佔,率緡錢二千而一算。”司馬貞索隱:“按:郭璞雲‘佔,自隱度也’。謂各自隱度其財物多少,為文簿送之官也。”第3個義項:“自報戶口數而落籍定居。”舉的例證則是上引《宣帝紀》和顏師古注。實際上兩個義項的“佔”同義,其釋義也可進一步打磨。

“名”“佔”都是自行向政府申報,以確定權責義務。因此,商鞅變法“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就是命令百姓依據爵位佔有相應數量的田宅,並自行向政府申報。然而,取得這樣的認識卻經歷了漫長的過程。傳世文獻中有關戰國秦漢時期土地制度的資料十分匱乏,僅包括上述《商君列傳》《平準書》《董仲舒傳》等數條,致使學界關於戰國秦漢土地所有制形態的討論長期爭論不決。幸運的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睡虎地秦簡、張家山漢簡等簡牘材料的出土,為解決上述問題提供了寶貴的資料。

睡虎地秦簡《田律》:“入頃芻稾,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稾二石”,最早揭示秦統一前後仍在實行“授田”。張家山漢簡是反映漢初至呂后二年(前186)歷史的簡,其中有不少關於土地制度的內容,特別是《二年律令·戶律》保留了完整的以爵位名田宅的規定。從半刑徒的司寇、隱官到無爵的公卒、士伍、庶人到二十等爵的第十九級關內侯,可分別“名”0。5頃、1頃到95頃的田以及相應的宅。“不幸死者,令其後先擇田,乃行其餘。它子男欲為戶,以為其□田予之。其已前為戶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意思是說:戶主死後,“後”即繼承人(嫡長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優先繼承與其爵位相應的田宅,如果有剩餘,國家再授給他人。“行”即頒授的意思。戶主的餘子如果分家立戶,在“後”繼承之後也可優先他人繼承,但要和爵位一樣減少若干。如果他以前已立戶,田宅數量不足,可補足,但宅若不相鄰,不能繼承。《戶律》323—324簡:“諸不為戶、有田宅附令人名,及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邊二歲,沒入田宅縣官。為人名田宅,能先告,除其罪,有(又)畀之所名田宅,它如律令。”是關於“名”的具體規定,不是戶主、有田宅還讓他人為自己“名”,以及替他人“名”,都屬於非法行為,要罰戍邊兩年,沒收田宅。替他人“名”者,如果覺悟了,檢舉揭發,不僅可以免除其罪,還可以把這些田宅獎勵給他。

從秦商鞅變法到漢文帝廢止名田宅制,國家對田宅進行嚴格掌控,以爵位名田宅,實行授田,但也允許戶主透過繼承、買賣、開墾荒地等手段自行獲取與爵位相應的田宅,而且,獲取後必須及時向國家申報,這就是“名田宅”之“名”的含義,即確定田宅的歸屬。這種“名”是有條件、有限制的,不能視為所有,而是佔有。

(作者系南開大學歷史學院教授)

原標題:《“名”“佔”釋義與戰國秦漢的“名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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