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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訴樂哈哈商標無效被駁回

  • 由 新京報 發表于 棋牌
  • 2022-10-02
簡介新京報訊(記者王子揚)9月27日,新京報記者瞭解到,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披露審判資訊顯示,因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曾認定“LEHAHA”與“Wahaha”商標未構成近似,裁定對“LEHAHA”商標予以維持

被駁回是什麼意思

新京報訊(記者王子揚)9月27日,新京報記者瞭解

到,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披露審判資訊顯示,因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曾認定“LEHAHA”與“Wahaha”商標未構成近似,裁定對“LEHAHA”商標予以維持。娃哈哈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裁定,重作裁定。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

判定,相關起訴理由依據不足,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本案被告為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第三方為陝西樂哈哈智慧科技有限公

司。文書顯示,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曾認定“LEHAHA”與“Wahaha”商標未構成近似,裁定對“LEHAHA”商標予以維持。娃哈哈公司訴稱,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呼叫、組合形式、含義等方面相近,容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應判定為近似。故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判令智慧財產權局重作裁定。

法院認為,本案中,訴爭商標為純字母商標“LEHAHA”,引證商標三、四為純字母商標“Wahaha”,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前兩位字母不同,在呼叫讀音和整體外觀上均存在一定區別。此外,“LEHAHA”對應於原告企業字號“樂哈哈”,用於形容喜笑的樣子,而“Wahaha”具有較強的臆造屬性,在案證據無法證明第三人申請訴爭商標具有搭便車的不正當意圖。另外,原告提交的證據無法體現引證商標三、四在第35類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上進行了一定程度的使用。綜合考慮上述因素,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共存於市場,難以造成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

法律文書顯示,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原告的相關起訴理由依據不足,對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判決駁回原告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編輯 祝鳳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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