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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喬丹侵權案終審敗訴!飛人喬丹實現終極“絕殺”
- 由 知信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籃球
- 2022-04-28
喬丹侵什麼權
事件從2012年開始,作為Air Jordan的代言人,Michael Jordan向商標委遞交一紙訴狀申請撤銷喬丹體育的78個相關注冊商標。但商標委裁定維持喬丹體育的系列商標註冊。
故事由此展開,先後經歷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上訴,均敗訴。2020年3月4日,這場曠日持久的對抗終於落下帷幕。
6020578號“喬丹+圖形”商標被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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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
喬丹體育,成立於2000年,主要從事喬丹品牌運動鞋、運動服裝及運動配飾的設計、研發、生產和銷售,是中國領先的體育用品品牌企業。先後註冊了“喬丹”、“QIAODAN”、“喬丹王”等多個商標。
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1963年2月17日生於美國紐約布魯克林,前美國職業籃球運動員,司職得分後衛,綽號“飛人”(Air Jordan)。
2012年2月,美國前籃球隊員Michael Jordan把喬丹體育告上法庭,認為“喬丹QIAO DAN”商標會讓消費者與其名字Jordan構成混淆,從而侵犯了其姓名權。
喬丹體育則認為,中文“喬丹”不是Michael Jordan的姓名,只是中國媒體的慣常翻譯之一,Michael Jordan從未使用過“喬丹”作為商標用於商品上,因此不構成侵犯Michael Jordan的姓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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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
2012年10月31日,邁克爾·喬丹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請求撤銷喬丹公司的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
2014年4月14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4]第052424號關於第6020578號“喬丹”商標爭議裁定(以下簡稱被訴裁定),
維持爭議商標
。
邁克爾·喬丹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裁定。
一審法院最終判決:維持被訴裁定。
再審申請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清楚,二審法院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申請人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被訴裁定以及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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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局
最高院審理認為,該案主要爭議焦點在於:
(一)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了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在先姓名權和肖像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但損害其肖像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
“不存在。”
(三)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屬於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不屬於。”
因此,最終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575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號行政判決;
三、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052424號關於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爭議裁定;
四、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對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至此,這場歷時8年之久的對決,終以飛人喬丹的一記“絕殺”落幕!我們支援民族品牌,但我們更應尊重原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