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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微課堂(九)|不得以任何藉口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棋牌
  • 2022-12-23
簡介相關法律規定1、《廣東省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婦女,結婚後戶口仍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或者離婚、喪偶後戶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並履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義務的,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土

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權利

“以案釋法”微課堂(九)|不得以任何藉口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本期“以案釋法”微課堂,我們邀請陽江市婦女維權工作者協會會員、廣東格盈律師事務所律師曾衛娜給大家講述“女兒與兒子享有同等繼承權”。

案件簡介:

1990年,王某(女)與陽西縣某鎮某村村民賴某(男)登記結婚,隨後王某將戶籍遷至其丈夫戶口。婚後兩人生育兩子女。1995年,王某與賴某經法院調解離婚,大女兒賴小某由王某撫養。離婚後王某及賴小某的戶籍一直在該村,與其他村民一樣履行了村民義務,繳納國家相應的統籌費等,同樣享受國家的糧食供應。後因縣城發展需要,村土地被徵收,土地徵收款劃入賴某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由賴某收取和分配,但賴某並未按時足額向王某、賴小某支付土地流轉收益分紅款,王某、賴小某認為賴某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為此,向法院起訴要求賴某支付土地流轉收益分紅款及利息。

賴某認為王某不是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嫁過來的,結婚後並沒有取得本村的承包土地,離婚時賴某也沒有將其承包地分配給王某,本村分配徵地補償款及留用地,是以取得村集體承包土地作為前提,所以王某、賴小某不能享受與其他村民徵收土地補償的平等待遇。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集體經濟組織中從事經濟活動,享有經濟權利,承擔相應義務的民事主體資格。鎮政府作出了確認王某和賴小某屬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享有社員同等待遇的處理意見,處理意見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法院確認王某和賴小某具有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符合村民會議透過分配方案(《關於我村集體預留用地的分配情況》)的分配條件,應享有同村村民同等待遇。賴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相關法律規定

1、《廣東省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婦女,結婚後戶口仍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或者離婚、喪偶後戶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並履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義務的,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符合生育規定且戶口與婦女在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義務的,享有前款規定的各項權益”。

2、《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生的子女,戶口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並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的,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典型意義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村民自治必須遵循合法性原則,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分配,除了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外,還須受到相關法律的約束,不能以各種理由侵害婦女對集體經濟組織收益的分配權。

“以案釋法”微課堂(九)|不得以任何藉口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原標題:《“以案釋法”微課堂(九)|不得以任何藉口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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