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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是指什麼意思

  • 由 備孕大課堂 發表于 綜合
  • 2021-06-24
簡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第5項並沒有規定在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即流轉方擬進行流轉時,在什麼期限內集體組織成員應該行使優先權

優先權是什麼意思

1、優先權是法定的而非約定的權利。法律賦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優先權,目的是維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存利益,充分發揮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所以,當事人不得以約定的形式改變或限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優先權。約定必須遵守法定,否則,該約定當然無效。

土地流轉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是指什麼意思

2、優先權具有成員權性質。它是一種基於特定的身份關係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產生的權利。所以,這項權利不能單獨繼承、轉讓。並且,基於其法定性,當事人也不得約定排除。

3、優先權只能由特定的主體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農戶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可以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存在,但農戶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有區別的。雖然農戶本質上是自然人,但它是自然人的一種特殊體現形式,是整個家庭所有成員即自然人的集合體,是個複數概念。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實際上就是農民個人,即自然人,是個單數概念。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第5項的規定,優先權的主體只能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不包括農戶。

4、優先權可以對抗第三人,具有物權絕對性的特點。也就是說,優先權不僅可以對抗相對人,也可以對抗第三人。如果流轉方不顧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優先權,而擅自將土地流轉給第三人的話,集體組織成員有權申請確認該項交易無效,從而行使自己的優先權。確認無效的機構包括農業主管部門設立的土地仲裁機構以及人民法院。

5、行使的條件。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第5項的規定,在同等條件,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這是行使優先權的基礎。條件同等,主要是指與發包方利益密切相關的條件同等,諸如承包價格、承包金給付方式、承包期限、對土地保護義務方面的條件相同或者相近。與流轉基本無關的如土地種養何物、何時種養、管理方法等都不是同等條件的內容。所以,條件同等並不意味著絕對等同。對同等條件的具體內容,地方性法規可以作出列舉性規定。

6、行使的期限。《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第5項並沒有規定在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即流轉方擬進行流轉時,在什麼期限內集體組織成員應該行使優先權。我們認為,就家庭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而言,流轉入應當將其與第三人締約的內容,以書面形式告知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由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以書面形式公告通知本集體組織的其他成員。本集體組織的其他成員應在收到通知後15日行使優先權。若流轉人或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不履行通知義務,本集體組織其他成員須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流轉人和第三人締約之日起3個月內行使優先權。權利指向的物件是村民小組或村委會,方式是明示,效果是集體組織成員按照流轉人和第三人約定的相同條款與流轉人簽訂流轉協議。

7、優先權競合時的處理。在實際生活中,可能會發生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行使優先權的情形,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第5項也沒有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此時應如何處理呢?我們認為,應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在第一次流轉時,若有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主張優先權,應由流轉人選擇到底由哪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這樣,既可以減少交易成本,也可以保證在優先權效力相同的情況下,流轉人選擇權的行使。

二是在第一次流轉到期,進行第二次流轉,原受讓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而原受讓人與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都想受讓時,我們認為,在同等條件下,應流轉給原受讓人,由其享有優先權,繼續經營流轉的土地。理由是:

其一,有利於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其二,有利於維護原受讓人的投入利益;

其三,有利於實現流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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