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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一女遭男子四次強姦,第五次前將其毒死

  • 由 娛樂大錦鯉 發表于 棋牌
  • 2022-11-10
簡介霞浦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案發當晚董某乙手持砍柴刀正在進行行兇,董某甲為保護自己和家人不遭受侵害,手持鋤頭擊打董某乙致其死亡系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致死怎麼處理

一婦女喪偶後,曾遭到同村一男子四次強姦。某天,這名男子惡狠狠地對婦女說:今晚不要睡的太早,等著我。於是,該婦女在自己做的晚飯中下了毒,等男子來後就哄他說:吃個包子吧,吃了以後更有勁。男子吃了包子後中毒身亡。

問:該婦女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為什麼?

參考答案:構成。該婦女曾多次遭到強姦,這次也不會例外。當男子非法侵入婦女住宅的時候,不法侵害就已經開始了,就已經可以對男子實施正當防衛了。婦女給男子吃有毒的包子,就是一種防衛行為。如果非要等到男子實施強姦才允許婦女實施防衛,恐怕將會喪失防衛的機會,所以應當允許婦女適當地提前防衛。

1正當防衛界限標準明確

但在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的“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明確正當防衛界線標準”中,對“正當防衛”做出了明確的界限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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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官網截圖

其最大的改變在於:

法律允許防衛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損害,甚至可以致傷、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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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官網截圖

其意義在於,

這不僅僅可以震懾不法侵害人甚至潛在犯罪人,也可以鼓勵人民群眾勇於同違法犯罪作鬥爭,公民面對暴徒時無需再畏手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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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具體內容是怎樣的呢?

最高檢釋出的標準,原文實在是太長長長長長長了,這裡就給大家概括幾個重點,以助大家瞭解。

2重點提要

?重點一

預知有人意圖傷害自己,隨身攜帶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

舉個例子:

如果醫生被患者家屬騷擾,家屬揚言要傷害醫生,醫生也認為這種威脅是實際存在而非空穴來風,所以在工作期間隨身攜帶刀具或者棍棒之類的硬物。

後來家屬真的兌現威脅,對醫生進行人身傷害,這時醫生拿出隨身攜帶的武器將家屬擊傷甚至擊斃了。

這種情況,在以往極大機率會被認定為“防衛過當”;但在新標準下,醫生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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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二

別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

在原來的司法實踐中主要比對雙方的傷勢是否均等,如果防衛一方的傷勢明顯輕於加害一方,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而現今,最高檢新的解釋原則是,不以結果論防衛是否過當,而是以暴力手段論,只要暴力手段對等就可以認定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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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理解呢?

就是如果你走在路上,遇到歹徒持刀砍向你,這時你也拿刀砍回去,在暴力手段對等的前提下,哪怕結果嚴重不對等,也認定正當防衛。

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歹徒只是給你兩個飛腿,你卻掏出一把匕首把他刺個對穿,是不行的。

暴力手段要對等,也就是說對方採用什麼級別的暴力,你才能回以什麼級別的暴力,這一點很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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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三

別人拿刀砍你,你奪下刀砍回去,砍著砍著對方跑了,你覺得不安全可以繼續追著砍。

以前段時間很火的“於明海事件”為例。

案件中,“社會我龍哥”拿著刀舞舞喳喳的威脅要砍於海明,刀卻意外失手落地,於海明眼疾手快把龍哥丟棄的刀撿起砍回去,龍哥撒腿就跑向自己的車,被於海明追上掀翻在地,亂刀擊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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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起案例裡,警方最初認定於海明拾刀在手後,龍哥已經失去了繼續加害的能力,於海明的做法有防衛過當嫌疑。

但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理由就是於海明認為龍哥跑回車裡不能排除再次實施危險行為,所以追上去砍的幾刀是因為自覺不安全,屬於正當防衛。

這意味著,在今後:正當防衛的時長大大提升了,直到行兇者遠離現場或完全不能對受害者構成威脅,正當防衛的合理性才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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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四

只要加害方表現出行兇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經行兇進行防衛。

舉例:

A拿刀威脅B,說B不如何如何就要弄死B,且拿刀子在B面前比比劃劃,甚至用刀背觸碰了B,這時B奪下了A的刀把A砍翻了。

在以前,這極有可能被認為防衛過當或者是故意傷害。

但現在這就是正當防衛,因為B處在實質性的人身傷害威脅下,他並不需要揣摩A的真實目的就可以實施防衛。

日前,福建寧德市霞浦縣人民檢察院以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由,對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案的犯罪嫌疑人董某甲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董某甲(55歲)和董某乙(48歲)系親兄弟,董某乙未婚、無業,長期居住在董某甲家中。董某乙經常酒後鬧事,但兄弟二人並無積怨。

2019年2月14日23時許,董某乙酒後回來,在其兄董某甲家門口,大聲喊叫並踢門,董某甲開門後,在勸誡其弟董某乙不要再喝酒鬧事過程中,遭到董某乙毆打。

董某甲的妻子梅某某見狀訓斥了董某乙,董某乙便咒罵道:“你這裡會罵我,我也把你們殺掉,這下讓你們都死。”董某乙隨即將董某甲反鎖在大門之外,順手拿起砍柴刀將梅某某右手腕砍傷,再衝向二層董某甲女兒女婿的房間欲行兇。

梅某某大聲呼救,董某甲在屋外聽到呼救後拿起鋤頭砸前門欲進入制止董某乙,但未能砸開,董某甲便持鋤頭繞至後門,此時梅某某從後門跑出並告知董某乙已持刀前往樓上欲殺女兒、女婿等人。董某甲立即從後門進入跑到二層樓梯口,發現董某乙正拿著砍柴刀對著其女兒女婿的房門砍,並用腳踢。

董某乙看到董某甲上來,揚言“讓你先死”,就持刀砍向董某甲。董某甲情急之下拿起鋤頭擊打董某乙頭部,董某乙後退兩步後再次持刀砍向董某甲,董某甲再次掄起鋤頭砸中董某乙頭部,致董某乙倒地。

董某乙在行兇期間,董某甲的女兒在房間內透過手機報警。董某乙倒地後,董某甲及其女兒女婿等人看到梅某某右手腕血流不止,遂先將其送往醫院,途中遇到救護車,將梅某某轉至救護車送往醫院後,董某甲又與醫務人員一同返回家裡救治董某乙。次日凌晨,董某乙在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9年2月15日,霞浦縣公安局對董某甲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霞浦縣檢察院及時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第一時間到案發現場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

2月22日,縣公安局向縣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霞浦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案發當晚董某乙手持砍柴刀正在進行行兇,董某甲為保護自己和家人不遭受侵害,手持鋤頭擊打董某乙致其死亡系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2月28日,霞浦縣檢察院依法對董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次日,公安機關將其釋放。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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