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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賣假藥,散賣的也應計入違法所得

  • 由 青海普法 發表于 垂釣
  • 2022-03-07
簡介判決後,臨西縣檢察院依據審理事實,認為法院認定董某犯罪事實、銷售金額確有錯誤,判決畸輕,遂向邢臺市中級法院提出刑事抗訴和民事上訴

賣藥怎麼賣

銷售假藥被判刑,但一審法院認定的涉案金額僅包含批次銷售所得,零散銷售所得並未計入。近日,經河北省臨西縣檢察院依法抗訴,法院重新審判:以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6萬元;沒收其犯罪所得7。985萬元,上繳國庫;同時責令其繳納公益性賠償金79。85萬元,召回已銷售尚未被服用的假藥,依法處置,並在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經查,從2018年3月開始,董某透過某醫藥公司業務員劉某(另案處理),非法購進並銷售國家管控的精神類藥品艾司唑侖。截至2020年10月案發,董某銷售給多名下線業務員(均另案處理)艾司唑侖藥品,金額共計7。05萬元。董某被抓獲後,經鑑定,其經銷的艾司唑侖藥品不含有艾司唑侖成分,系假藥。

2021年1月,董某涉嫌銷售假藥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透過閱卷、訊問涉案當事人,發現董某不僅將該藥批次銷售給下線業務員,還在保定市以求購者登門取藥的方式進行零售,並對利用微信、QQ社交軟體求購的外地零散戶進行郵遞零售。

2021年1月,臨西縣檢察院對董某涉嫌銷售假藥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同年4月,臨西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認定董某銷售假藥金額7。05萬元,對起訴書中指控董某零售散戶的客觀事實以難以統計、缺乏證據支援為由,駁回訴訟請求,最終判處董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沒收犯罪所得7。05萬元,繳納賠償金70。5萬元。

判決後,臨西縣檢察院依據審理事實,認為法院認定董某犯罪事實、銷售金額確有錯誤,判決畸輕,遂向邢臺市中級法院提出刑事抗訴和民事上訴。2021年9月,邢臺市中級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近日,臨西縣法院重新開庭審理後作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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