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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 由 萬典陳海峰 發表于 籃球
  • 2021-12-11
簡介2010年6月1日,甲方蘭某與乙方簽訂了《XX洗浴裝修人工費協議》,約定人工費總價為伍萬伍仟元整及付款方式為石膏板吊頂基本成型付人民幣貳萬元整

時效中斷後重新計算是幾年

訴訟時效中斷後,

以訴訟時效屆滿進行抗辯,

人民法院是否支援?

近日,一起因承攬合同糾紛引起的案件起訴至法院,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該案。

2010年開始,董某與A公司共簽訂了五份協議書。

分別為:

1。2010年6月1日,甲方蘭某與乙方簽訂了《XX洗浴裝修人工費協議》,約定人工費總價為伍萬伍仟元整及付款方式為石膏板吊頂基本成型付人民幣貳萬元整;牆面製作基本成型後付人民幣壹萬元整;面飾完工後付人民幣壹萬元整;工程完工付人民幣壹萬元整。餘下款項驗收合格七日內付清。

2。2012年3月15日,《木工人工費承包協議》約定,工程名稱為XX韓式松骨休閒會所。工程造價為人民幣陸萬元整,並約定了付款方式為進入工地前付肆仟,開工5日內付貳萬元,以後按進度付款(5日一付),木工撤場時留伍仟元,整體驗收合格5日內全部付清。

3。《木工人工費承包協議》,約定工程名稱為XX洗浴中心。工程造價為肆萬元整(工程範圍外人工費價格另計),付款方式為進場每5日按進度付款一次,木工撤場時留五千,整體驗收合格後5日內全部付清。

4。《協議》,約定甲方蘭某承建瓦房店XX茶苑裝修工程以大包方式承包給董某,費用為工程預算款的80%,數額為297000元,付款方式為進場前支付工程款40000元。工程進行至瓦工結束,木工進場甲方支付工程款100000,木工整體框架完工進行外裝飾時付工程款100000元。桌布鑲貼前,潔具、燈具安裝前付工程款30000元。工後完工後驗收合格一次性付清工程餘款。

5。2014年5月15日簽訂的《人工費承包協議》,甲方大連A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董某,人工費總價為40000元。付款方式:隔牆完工付壹萬元整。門頭主體及天花吊頂完工付壹萬伍仟元整。牆面及木製作,門套完工付壹萬元整。餘下款項工程完工驗收合格15日內一次性付清。

董某已按五份協議內容履行完畢,並已交付且驗收合格交付使用。上述五份協議書約定的工程總價為492000元,董某起訴稱A公司尚欠135000元。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遼寧省莊河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作出判決。後董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董某、A公司簽訂的五份協議書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董某提到為莊河市麗源賓館裝修時間是2012年。董某為證明該案未過訴訟時效提供了證人,但證人對其與董某之間是否存在僱傭關係及董某何時向A公司索要款項均不能證明,故該證人證言一審法院不予採信。對董某提供的通話截圖及李某身份資訊中的電話號碼,只能證明當事人之間有通話,但無法證明通話內容,也無法確定董某與A公司法定代表人蘭某通話是為了索要欠款,因此該證據不能證明該案未過訴訟時效,對該證據一審法院不予採信,對董某關於本案不過訴訟時效意見一審法院不予採納。

A公司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董某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已超過法律規定三年訴訟時效,現A公司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董某喪失了勝訴的權利。對董某不超過訴訟時效的意見,一審法院不予支援;對A公司該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辯解意見,一審法院予以採納。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被上訴人尚欠上訴人的人工費金額及上訴人訴請是否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上訴人主張與被上訴人共簽訂了五份書面合同和一份關於莊河市XX賓館裝修的口頭合同,對於上訴人已實際完成了上述六份合同所約定的工程專案的事實,被上訴人並未提出異議。五份書面合同約定的合同總價款為492000元,被上訴人未提出異議。關於莊河市XX賓館裝修的人工費用,上訴人主張系224600元,被上訴人對於該金額不予認可,但未提供相反證據推翻上訴人的主張。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尚欠人工費金額總計為135000元,被上訴人未提供已支付了全部人工費的任何證據,應承擔不利後果。故,對於上訴人主張的欠款金額,本院予以確認。

雙方對於逾期給付未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支付方式,上訴人主張自提起本案訴訟時起,被上訴人應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違約金,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援。

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問題,雖然案涉六份合同均已完工,但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最後一次付款時間為2018年10月,上訴人系在被上訴人會計處簽字領款。被上訴人雖不予認可,但亦未提供該期間公司的財務賬簿或記賬憑證進行反駁。同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定代表人蘭某曾於2018年5月有過多次通話記錄,雖然上訴人未能提供通話錄音證實通話內容,但被上訴人在未能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本院亦無法認定雙方之間的通話內容與上訴人主張訟爭欠款無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故,本案上訴人的訴請應從2018年10月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上訴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故,上訴人於2020年10月22日提起本案訴訟,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律師提醒

本案訴訟中,A公司提起訴訟時效抗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六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的規定,A公司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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