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籃球

陝西:男子接受投資開足浴店,生意失敗秒變借款,到底該不該還?

  • 由 京子光 發表于 籃球
  • 2022-05-09
簡介回到本案,周林的投資行為雖然系自願,但和柯強之間形成了投資協議,並載明周林只負責出資,並不負責店面經營,且約定柯強到期後要全額返還投資款,該約定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當認定這種投資行為系民間借貸行為

開足浴店有什麼風險

創業賺錢是每個人的夢想,但在任何時候,創業都是有風險的,部分人為了降低自身風險,採取合夥或者投資經營的方式,不過在合夥之前,一定要釐清投資和合夥之間的法律關係,因為這其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這件事發生在陝西紫陽,一男子看別人創業如火如荼,於是找到好友也想開一家足浴店賺錢,但苦於沒有資金,後來得到朋友的投資。不過因為經營不善創業失敗,雙方因投資款發生矛盾。

陝西:男子接受投資開足浴店,生意失敗秒變借款,到底該不該還?

一方堅稱是投資合夥做生意風險共擔,另一方卻認為系民間借貸關係,那麼,到底雙方是什麼樣的經濟關係呢?一起來看看整件事的來龍去脈。

我是京子光,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歡迎閱讀。

柯強和周林都是安康人,平日裡關係也是非常好,和很多當地人一樣,都有一顆發家致富的心。隨著紫陽修腳產業名動全國,柯強也想開個足浴店創業一把,走上人生逆襲之路。

但有這心是好的,屈指盤算之後,柯強才發現自己根本沒有啟動資金,開洗腳店並不是想象的那樣容易。在一次和周林交談之中,柯強說起了自己的開店創業這本經,沒想到周林十分鼓勵柯強,認為這是一個好門路,紫陽好多開足浴店的都發財了。

當得知柯強面臨啟動資金困難的時候,周林表示自己願意投資,和柯強共同開一家足浴店。真是上天不負有心人,沒想到周林會雪中送炭,柯強在感動之餘和周林簽訂了一份《投資協議書》。

陝西:男子接受投資開足浴店,生意失敗秒變借款,到底該不該還?

協議約定,周林全額投資20萬元,由柯強負責經營,柯強自店面正常經營之日起18個月內全額返還投資款給周林。這個條款初一看並沒有什麼不妥,但總覺得和投資不太搭調,更像是一個借款協議。

急於賺錢的柯強此時有人幫助,也沒有顧及那麼多的後果了,先幹了再說,相信開足浴店18個月回本是很輕鬆的事情了。可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雖然很多人開足浴店賺了錢,但偏偏柯強卻連連虧損,連根毛都沒賺到。

這下自然無法兌現18個月內全額返還周林投資款的約定了,眼看自己一片好心鼓勵好友,現在卻賠了個精光,其實周林心裡也不是滋味,但自己可是真金白銀拿出來的,現在這種狀況,柯強無論如何都得按照約定返還自己的款項。

但令人沒想到的是,周林在向柯強討要投資款的時候,柯強卻堅稱周強系自願投資,既然是投資,雙方系合夥關係,風險應該共擔,現在自己也虧掉了全部家當,不應該返還周林的投資款。雙方由此發生矛盾,最終對簿公堂。

其實按照一般大眾的認知,柯強應不應該返還周林這筆錢還是有一定爭議的。畢竟隨著人們經濟活動日益頻繁,對投資和民間借貸的關係還是有一定的認知度的,很多人認為既然是以投資為名,則應當風險共擔,原本協議書的內容就並不公平。

陝西:男子接受投資開足浴店,生意失敗秒變借款,到底該不該還?

那麼,事實真是如此嗎?其實這是對投資和民間借貸的關係的一種誤解。在法治實踐當中,有很多以投資為名實為民間借貸的個案,實際上投資只是一種外在表現形式,並不具有合夥的本質屬性,這與實際上的合夥關係是有區別的。

投資準確來說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主要是指經濟主體為獲取預期收益而將一定財產轉化為資本的過程,投資者有可能會參與經營,也可不參與經營,是否承擔風險要看與經營者的協議保底條款,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便可不承擔經營風險。但合夥則不同,只要形成合夥關係,則要共同承擔風險。

上述事實其實已經充分說明了雙方的關係,系投資轉換為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現實中這種狀況也是普遍存在的,多發生在關係較好的朋友、同學之間,很多人為了掩飾民間借貸之間利率給付的尷尬,往往會約定為投資。

在經營發展較好的時候,雙方並不存在關係的崩裂,然而一旦經營困難之後,雙方肯定會各說各的理。接受投資的經營者會認定雙方系投資關係,應當利潤風險共擔。而投資者大多會主張系民間借貸,到期有權收回本金和利息。

往往發生這種爭議,均是扯不斷理還亂,相當地傷害感情。其實在這方面法律是有所規定的,對甄別到底是民間借貸還是投資作出了明確區分,並不是人們的想當然。

陝西:男子接受投資開足浴店,生意失敗秒變借款,到底該不該還?

最高院關於審理聯合經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判定是投資還是民間借貸需要看是否存在保底條款,不僅要看雙方協議約定,還要看投資者是否履行了工商登記手續,若載明出資人為股東並辦理了工商登記,則該資金關係應當為投資。

但是如果協議約定是向經營者投資,不參與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無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則應當判定為明為投資,實為借貸的行為,這種該情況下,投資關係應當為民間借貸關係。

回到本案,周林的投資行為雖然系自願,但和柯強之間形成了投資協議,並載明周林只負責出資,並不負責店面經營,且約定柯強到期後要全額返還投資款,該約定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當認定這種投資行為系民間借貸行為。故此,法院最終認定柯強未按期返還投資款已構成違約,遂依法判決柯強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投資款全額返還給周林。

陝西:男子接受投資開足浴店,生意失敗秒變借款,到底該不該還?

上面已經說過,投資並不是一種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籠而統之的經濟行為,合夥和借貸都可稱為投資行為,所以在判定是否應當風險共擔時,僅以對方是否投資來認定顯然也是不科學的,這還要看雙方的投資協議和保底條款。(

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