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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知識——刑法客觀違法要件:危害行為概說(實害行為)

  • 由 強國有我 發表于 籃球
  • 2021-11-06
簡介實質要件:(危險行為的判斷標準:對法益創設了法律不允許的危險)1、刑法保護的法益:排除日常生活行為、行為人降低危險行為、被害人自陷風險:被害人是危險實行者、支配者,行為人教唆或幫助被害人自陷風險

隔隙犯的意思是什麼

經過辛苦整理,集各種資料,終於把刑

法危害行為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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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知識——刑法客觀違法要件:危害行為概說(實害行為)

刑法客觀違法

危害行為

概說

刑法上的危害行為是基於人的

意識和意志

支配實施的

客觀侵犯法益

的身體活動。犯罪是一種危害行為,沒有危害行為就沒犯罪。(性質:一定是有意識的行為,排除夢遊等)

一、有三個特徵:

有體性、有意性、有害性。

行為分類:

1、從共同犯罪(分工)角度:實行行為,幫助行為、教唆行為;

2、從犯罪形態角度:實行行為,預備行為

二、實行行為(作為與不作為)實行行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為實行行為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併為社會生活所不容許的行為。是刑法分則禁止的、最值得刑法處罰的行為,罪的法定主要就是透過對實行行為的描述得以實現。

犯罪行為的

形式要件

:必須符合刑法規定的

具體犯罪構成要件

實質要件

:(危險行為的

判斷標準

:對法益

創設

了法律

不允許的危險

1、刑法保護的法益:排除日常生活行為、行為人降低危險行為、被害人自陷風險:

被害人是危險實行者、支配者,行為人教唆或幫助被害人自陷風險。

判斷標準:如果滿足以下兩個條件被害人對結果負責:主觀上被害人對危險有認識能力,客觀上被害人對危險有控制能力

2、現實、緊迫、直接的危險;

3、危險行為侵害法益的客觀

標準

A

增加或提高

已存在的

風險

B改變行為事先設定的風險,但

未全部消除

C製造一風險才能阻止另一風險。

注意

這些行為沒有侵害法益:減少或避免已存在的風險,已經存在的風險,沒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人沒有增加相關危險行為,對結果發生雖做貢獻,但本身不具有結果的危險。

刑法學知識——刑法客觀違法要件:危害行為概說(實害行為)

刑法學知識——刑法客觀違法要件:危害行為概說(實害行為)

三、實行行為與其他刑法理論關聯性

1、實行行為的認定直接影響犯罪未遂、預備的區分,也就是說如果已經著手實行行為,絕對不可能成立犯罪預備。

2、實行行為影響犯罪未遂,好果沒有開始實行行為,就不可能成立未遂。

3、實行行為影響因果關係判斷,因果關係就是討論實行行為與實害結果之間的關係,如果沒有實行行為,那麼實害結果就只能是其他實行行為或自然事件導致。

注意:判斷因果關係的前提是行為已經是危害行為。

4、實行行為影響共犯人的分類。對於共同犯罪人,根據行為分工不同,可以分為實行犯,幫助犯、教唆犯。

擴充套件知識

【實行行為著手的判斷】著手不是犯罪行為的起點,但是

著手

是實行行為的

起點

;行為無價值論認為

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就是著手

;結果無價值論認為

行為產生了侵害法益的具體危險狀態(具有法益侵害緊迫性的行為)就是著手

;在隔隙犯的場合,兩者存在差別,例如,透過郵寄的方式向被害人投毒的行為,行為無價值論認為從開始郵寄毒藥時是故意殺人罪的著手;結果無價值論認為從被害人收到毒藥並有隨時喝到毒藥的 可能性時,才產生法益侵害的緊迫性,是故意殺人罪的著手。(拓展知識來源厚大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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