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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活動項下個人所得稅的徵管探討

  • 由 明稅 發表于 籃球
  • 2023-02-03
簡介對於限售股的稅收徵管問題,我們需要明確下面幾個問題:被指定激勵投資物件獲取限制性解禁股票的當年應納稅企業所得額及其計算公式一般是:當年應納稅企業所得額=(當年股票發行登記日期的股票證券市價+本第一批次指定解禁期限股票當日證券市價)÷2×本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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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活動項下個人所得稅的徵管探討

【摘要】二十大報告首次提出了規範財富積累機制,透過建立有效的再分配機制實現中國式現代化。本文透過對資本活動項下個人財富的轉移涉及的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及相關政策的分析,在共同富裕的目標下,針對目前資本活動項下的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中遇到的一些困難及現狀,提出個人的專業建議和設想。

【關鍵詞】資本項下、個人所得稅、稅改建議

一、前言

二十大報告在完善分配製度方面提出了:“規範收入分配秩序,規範財富積累機制”、“鼓勵勤勞致富,促進機會公平”;共同富裕不是平均主義,共同富裕不是劫富濟貧,需要透過有效的稅收調節機制進行公平的再分配,特別是對個人財富的管理和再分配,最終實現中國式現代化。

如何對高收入群體的個人所得稅進行有效的徵收管理,是全球發達經濟體都會面臨的重要課題,而涉及資本活動的個人所得稅在個人所得稅的金額比重、徵管複雜性又是最大的。隨著中國證券市場註冊制的推動、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層次推進和北京證券交易所的推出,涉及資本活動項下的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將愈發複雜和重要。本文將從個人所得稅在資本活動項下涉及的稅務徵收管理問題展開探討並提出作者的個人一些建設性的改革思路。

二、資本活動項下涉及個人所得稅的探討

企業的經濟活動包括法律結構的重大改變,這些改變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個人財富最大化,而在個人財富最大化的過程中,個人的納稅義務是否同步履行到位?這些需要作為納稅義務人的個人和主管稅務機關考慮的問題。作為財稅改革的重要方向,世界上主流的一種趨勢是逐步降低法人主體的稅收負擔,同時逐步提高個人主體的稅收負擔,因為企業除了依法納稅外,還要承擔其他更多的社會責任包括就業、社會統籌、生產社會需要的物資等,而對於個人,主要是透過稅收手段使其有效的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或者透過高稅率減少個人的套現行為,使資金繼續留在企業,為社會創造更大的價值。

將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作為稅務徵收管理的重點。在日常的稅務檢查過程中,與個人相關的股權變動產生的個人所得稅將作為重點檢查對物件。筆者就幾種常見的涉及資本活動項下的個人所得稅徵管案例進行探討:

(1)轉讓非上市公司的公司股份

2018年河北養元智匯保健飲品股份有限公司宣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根據其招股說明書的公告內容,此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為5380。5萬股,其中包括了公司公開發行的新股和公司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份的轉讓。首次公開發行股份數量佔公司發行後的總股本的10%,即,發行的新股總數為4305。00萬股,公司自然人股東轉讓的舊股總數為1075。50萬股,公司自然人股東自願將股份的鎖定期設定為12個月。每股面值1。00元,每股發行價格78。73元。這些自然人老股東在公司上市的同時就以每股78。73元的價格轉讓他們擁有的股份,這些持股人在發行股份後就按取得的收益按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雖然徵收了20%的個人所得稅,但是他們的收益率在扣除個人所得稅後還是高達63倍。

資本項下的個人股權轉讓,應稅所得是以轉讓股權產生的收入扣除所有與轉讓股權相關的成本費用後的金額作為計稅基礎。目前的法定稅率為20%。筆者建議可以根據應稅收入的金額分檔分別設定稅率。

(2)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

1994年個人所得稅政策改革,確定了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免徵個人所得稅,當時由於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免徵個人所得稅實際上只有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透過二級市場取得的流通股。到了2004年,國家實行股權分置改革,也稱之為股改或者大小非解禁改革,股票市場不再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劃分,只有限售和非限售的流通股之分,限售流通股解禁後就進行流通,這些限售股不是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或二級市場上取得的,他們的獲取成本非常低數量非常大,在之後的一段時間一些人透過減持限售股獲得鉅額的個人財富,而且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當時就出現了一個震驚國家稅務總局的案例:紫金礦業大股東減持而無需交納個人所得稅金額高達數億元人民幣。不管是合理避稅也好或者利用稅收政策的漏洞進行投機取巧也罷,當事人就是在套現數億元人民幣的情況下,而不需要交納一分錢的稅收。之後總局在2009年釋出的財稅167號檔案對限售股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了規定,檔案規定了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由於新老劃斷產生的限售股所適用的稅收政策。在2009年之前因為政策未明文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造成了2009年之前的限售股轉讓未能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於限售股的稅收徵管問題,我們需要明確下面幾個問題:

被指定激勵投資物件獲取限制性解禁股票的當年應納稅企業所得額及其計算公式一般是:當年應納稅企業所得額=(當年股票發行登記日期的股票證券市價+本第一批次指定解禁期限股票當日證券市價)÷2×本第一批次指定解禁期限股票資金份額總數-被指定激勵投資物件實際獲取支付的股票資金指數總額×(本第一批次指定解禁期限股票資金份額指數總額÷被指定激勵投資物件實際獲取的批次限制性解禁股票總資金份數)

我們要注意,國稅函【2009】461號文關於企業限制性股權在個人所得稅徵收政策規定中的一項重要亮點,是在確定被激勵物件限制性股權收益時,綜合考量了員工的期望收益和企業現實利益。接下來,咱們就來解釋一下:

按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實施股權收益激勵引導計劃試行有效期內,高階資產管理人員及其個人實施股權收益激勵計劃預期薪酬收益收入水平,應應當控制在其實際薪酬總收入水平(不包含符合預期的股票期權或其他股權激勵收益)的百分之三十之內。所以,國內各家上市證券公司在每次提出持有限制性公司股權配比激勵基金計劃時,通常均是都會先按照公司預案規定披露當日持有公司股票當日收盤價以及前二十日每個交易日持有公司股票的收盤平均價格和公司授權股票價值之差,並基準計算公司預期投資收益率,以此基準確定股權獎勵基金計劃全體高管的持有限制性公司股票的持股數,並使其達到公司前述百分之三十的股權配比激勵標準。所以,按照今年股票轉讓登記日期的股權轉讓市價價格乘以股票授予證券價值計算出來的證券收益率率也就是今年當期望性股票市場激勵投資計劃正式實施時,被股票激勵投資物件的實際期望證券收益率。而在實際證券解禁日內該證券的當日的收市價與公司授予證券價格間的價差,即為他們的股票實現銷售利潤。被確定激勵投資物件最終的平均現實投資收益率既有可以遠遠超過但也有可能不及其實際期望值的收益率。從平衡的反映納稅人實際收入和反映國家稅收整體利益兩個角度拿出來進行考察,這裡選取了二個納稅收益的一個計算平均數。

(3) 關聯關係下的個人股權轉讓

關於任何關聯方間的納稅權益直接轉移納稅問題,《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有以下各種情況之一的,稅務機關應當有權根據合理納稅方式及時作出相關稅務政策調整:居民個人與其任何關聯方間的生產經營業務往來,不得為了遵循獨立稅務交易行為準則而隨意降低自己和其他任何關聯方的實際應納稅額,但不得無其他正當理由;同一居民公司個人直接出資控股的企業公司,或由同一居民公司個人與同一居民企業公司個人聯合出資控股的或者設立於實際所得稅率顯著偏低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公司,無合法繳納運營稅的要求,對應該歸屬於同一居民公司個人的營業收益也可能不作直接分配或予以減少或者分配;居民個人間接進行了某些不認為具備合法或非商業經營目的之業務安排,以致於獲得不當額的稅收所得利潤。

在這裡要重點關注個人與合夥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個人與個人獨資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是否存在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問題。

關於個人股權公司代表減持的相關稅務糾紛處理,股權公司代表減持一般都會表現在作為個人隱名的對企業的所有股份進行投資,為為了規避國家法律或是由於其他法律因素,而非法利用別人真實名字進行成立的獨資企業或是以其他企業名義進行出資,其在企業章程、公司股東名冊以及個人工商登記當中,都會被記錄為他人的實際固定投資人。隱名公司股東所得是指非自然人的,在繳納所得稅後將公司股息股權分紅現金收益、股份股權轉讓現金收益,全部收入轉為支付給其他隱名公司股東(即非自然人),也是依法明確規定企業需要全額徵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所得。隱名個人企業的所有股份應當是個人企業的,所有人獲得基於企業代表所持人的合同義務關係而直接形成的其他收益,也應當屬合法的個人企業但其不得增加徵稅服務收入或者獲得免稅服務收入,但必須根據個人企業所得稅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重新徵收個人企業所得稅。

(4) 資本活動項下的個人所得稅反避稅管理

2021年在資本市場爆的最大一個雷莫過於“恆大事件”,表內的負債高達1。97萬億元人民幣,表外的負債按市場估計還會有幾千億甚至上萬億,如此高負債的企業,近十年的分紅金額接近700億,作為恆大實際控制人的許家印,其家族持有中國恆大的股份超過70%,所得的分紅金額接近500億,另外從中國恆大對外披露的財務報告來看,許家印每年從恆大領取的年薪僅25萬左右,恆大總裁夏海鈞年薪最高時可達到2。9億。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工資薪金的最高稅率是45%,而分紅所得的稅率為20%,而恆大許家印的分紅不是簡單的個人分紅,而是透過複雜的股權架構進行層層分紅套現,實際透過分紅所得承擔的稅負遠遠低於20%。這裡有兩個明顯的問題,一、憑什麼許家印的年薪只是公司總裁的零頭不到;二、憑什麼同樣是許家印的個人收益,只是變個收益名目,稅率會相差這麼大。

透過恆大事件,除了對財務高槓杆、金融監管、多元化經營、野蠻的資本行為有所警示外,對於在資本活動項下的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在反避稅的管理上面,也應該有所警示。2019年新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新增加了“反避稅”條款,列舉了三種情形下稅務機關有權對個人所得稅進行納稅調整,包括: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從而造成個人所得稅的減少而又無正當理由的、雖然履行了納稅業務但稅負偏低其行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個人將企業設立在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從而獲取無法合理解釋的稅收利益等行為且長期不進行利潤分配或者少分配的,稅務機關對於以上三種情形有權進行調整。但對於個人收入明顯偏低、個人財富與個人稅負明顯不匹配等情形沒有規定相應的反避稅管理內容。

三、涉及資本活動的個人所得稅改革設想

就目前資本市場造富運動引發的社會財富差距的無限擴大問題,筆者大膽的提出了以下幾點改革設想:

簡化個人所得稅中涉及工資、勞務、稿酬等勞務所得的稅率設定、降低稅率。這些所得都是個人辛辛苦苦掙取的“血汗錢”,就算多取得,也不會對社會財富的公平產生影響,而是會從正面鼓勵人們透過合法勞動獲得更高的收入。

對於非勞務所得,尤其是涉及資本活動產生的收入,可按其取得收益的高低分欄設定稅率,提倡公平納稅堅決抵制透過稅收窪地等避稅手段進行避稅。強調個人財富與個稅稅負相匹配的原則,從而有效達到抑制貧富差距、實現社會平衡發展。

上述幾項涉及資本活動的個人所得稅案例可以看出,透過資本市場,個人的收益可以高達幾十倍以上增長,目前僅僅是透過20%的個人所得稅率進行調節和管理,有些個人可以透過各種避稅手段進行避稅、轉移財富,有些地方政府部門為了本地的財政指標、GDP指標,一起協助這些人進行規避納稅義務。如果不適時對個人所得稅進行深度改革,必將對社會的發展造成極其畸形的後果,包括社會財富差距的無限擴大,從而引發新的社會矛盾,當然稅收政策的制定除了考慮本國的情況,還要考慮國際因素,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與完善也要與時俱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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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朱 立,關於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積極股東的思考 [J]。產權導刊,2020

版權說明

本文來源於《中國註冊會計師》,作者:王建賓,作者單位:明稅(福建)稅務師事務所,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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