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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門掌摑男童事件中的打人者應當承擔的責任

  • 由 張律師zhlawyer 發表于 籃球
  • 2023-01-26
簡介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起訴條件的,可能決定不起訴

進家打人屬於什麼責任

上門掌摑男童事件中的打人者應當承擔的責任

上門掌摑男童事件中的打人者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根據官方通報,該男童祖父祖某某(男,64歲,本市人)被魯某某推倒致腿部骨折,該男子已經被採取刑事拘留,說明本案已經涉嫌故意傷害刑事犯罪。至於最終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取決於傷情鑑定。鑑定傷情的級別分為三級,分別是重傷、輕傷、輕微傷,其中重傷和輕傷還再細分為一級和二級。所以,傷情從重到輕共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微傷五個等級。輕傷二級是區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標準。根據傷害鑑定標準,人體的四肢長骨骨折是常見二級輕傷。因此,如果受害人腿部骨折被鑑定為輕傷二級以上的傷害結果,打人者就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當然,對受害人經鑑定為輕傷(包括輕傷一級、二級),雙方可以達成刑事和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適用刑事和解程式。當事人在刑事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法庭審理階段都可以進行刑事和解。但不同階段的和解效果不同;

(1)公安偵查階段達成和解。檢查院批准逮捕前和解,檢查院可能會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檢查院批准逮捕後進行和解,公安機關只能在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2)檢查院審查起訴階段的和解。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起訴條件的,可能決定不起訴。但對於依法應當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

(3)法院審判階段的和解。人民法院只能從量刑角度從寬處理,有可能免除刑事處罰。

二、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規定:“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中男童祖父祖某某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賠償範圍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伙食費、護理費、住宿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用具費以及精神損失賠償金。當然在刑事和解中男童祖父可以參照上述規定,就賠償範圍和賠償金額與打人者具體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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