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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對刑事犯罪指控時應該怎麼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 由 銷談律先森 發表于 棋牌
  • 2021-12-25
簡介可以著重看下以下兩條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

過了強制執行期限怎麼辦

在面對刑事犯罪指控時應該怎麼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今天聊的主要話題是在面臨刑事犯罪指控時候:如何快速梳理對刑事犯罪的認識,該在什麼時候採取什麼樣的行動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護好自己?

銷談律先森本人從事營銷長達8年後目前致力於解決企業常見的法律問題,算是始於營銷、忠於法律,始終堅信法律在保障企業良性運營中同樣能創造營銷價值和利潤,這將是法律服務更寬維度的價值延申,甚至是法律服務行業未來核心優勢,歡迎更多需要幫助和合作以及服務的朋友諮詢交流,相互成長,共同進步!

文|銷談律先森

在面對刑事犯罪指控時應該怎麼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

快速對標刑事犯罪型別

我們在一聽到刑事犯罪的情況其實心理更多是一種慌亂的狀態,一方面是源於對法律制裁後果的害怕,因為刑事犯罪跟簡單的民事糾紛不一樣,正常的需要拘役或者判刑,嚴重的話是無期或者是死緩;另一方面是因為對法律程式上的不瞭解,不知道該如何爭取是處理,哪些證據是有效的,應該採取怎樣的行動等;

為此我們需要從2大方面去重新梳理對刑事犯罪的認識,快速簡明清晰知道在面對刑事犯罪時候應該做什麼樣的行動能最大限度保護自己:

1)一般刑事犯罪有哪些?認定的標準是哪些?具體的刑事處罰是怎樣?便於自己對號入座,一旦面對指控時候馬上找到具體的內容自行快速判定!

2)刑事犯罪指控中最關鍵要點是什麼?有什麼樣的解決措施?這是決定接下來自己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行為是對爭取最有力的空間!

關於第一點本人在之前的文章中有詳細寫道《企業管理者常見的刑事犯罪七宗罪》具體有詳細的闡述,可以具體去查閱,沒有很複雜的條文解讀,都是一看便懂的乾貨,直截了當可以清楚:具體的刑事犯罪名稱/判定標準/刑事處罰/立案標準/注意事項!

今天主要是深入具體聊第二點,刑事犯罪中最關鍵的要點有哪些?在面臨刑事犯罪的指控時候我們應該怎麼辦?將從

【單位犯罪】

以及

【刑事犯罪中兩大關鍵內容】

共3方面進行闡述!

這裡需要解釋一下為何要重點講【單位犯罪】的原因在於:很多刑事犯罪指控更多是透過企業單位的方式涉嫌的!

2

單位犯罪的情況

具體的規定是在《刑法》第30條和第31條:

依據第30條的規定:如果刑法在具體的條文中沒有規定存在單位犯罪的,那麼單位就不會觸犯該罪名;

依據第31條的規定:單位犯罪具體的處罰方式,對於單位犯罪的,一般採取雙罰制的方式,對單位處以罰款,對單位的負責人處以刑罰;

單位犯罪中,單位登出或破產的,實際上單位已【死亡】,對此刑法不會再對單位進行處罰,

但是單位的負責人或者直接負責人還是無法脫離干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86條規定,

在審理單位犯罪的過程中,當公司滅失時,公司中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主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仍然應當負刑事責任;

舉個具體的案例:李某作為某工廠的廠長在某一天召集工廠經營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以及出納等人,指使對工廠年度的財務支出流水賬、憑證等會計資料進行稽核並確認無誤後並燒燬,此舉做法觸犯了刑事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第162條之一第2款規定的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以及《刑法》第162條之一第1款的規定承擔銷燬會計資料的刑事責任,被告單位判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李某以銷燬會計資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萬元!

單位犯罪的處罰物件除了單位之外,公司負責人,經辦人(即直接責任人)一般情況下也要承擔刑事責任。在一些公司常會存在掛名法定代表人的情況,掛名法定代表人在因公司觸犯單位犯罪面臨起訴指控的時候,即使只是掛名的法人的,但是仍需要作為公司的負責人承擔刑事責任!

單位犯罪對於公司來講是金錢上的處罰,對於責任人來講是有期徒刑的處罰。但在單位犯罪中對責任人處罰的刑期自然會比自然人犯罪所受的處罰的刑期要低;商業社會中常見的行賄行為,刑法上也有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之分,前者是自然人犯罪,後者是單位犯罪。

自然人若涉嫌行賄罪,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將有可能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當情節特別嚴重時則會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若是單位行賄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只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點看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單位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條

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三條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的,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3

口供很重要

目前在我國的刑事偵查中,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仍然比較重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當行為人涉嫌觸犯刑法而被偵查機關調查時,會接受偵查機關的訊問,而記錄下來的口供,則是對自己行為的看法以及對自己的主管意圖的證明;

特別是在經濟犯罪中,很多行為人是在“不小心/不注意“的情況下觸犯了刑法,自己在犯罪過程中持有一個什麼樣的心態,是怎樣的主管意圖,往往是決定是否有罪的關鍵!

下面舉個具體典型的案例:

無主要可以證明犯罪的證據,被告口供不承認罪名的,不應定罪!

王某經營某貨運公司,但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某的親戚賴某。雖然賴某是法人,但從不管理公司事務,僅為掛名,一切具體事務是王某全權負責;為了讓公司中標拿下一個大專案,王某涉嫌行賄,被刑事拘留,賴某隨後也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被控作為公司法人串通行賄,賴某實際對王某的行賄以及相關事宜並不知情,對自己犯罪一直不予承認!

在實際的商業運作中,投標人相互竄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就會觸犯竄通投標罪!在此案件中,賴某對自己被指控的罪名予以否認的情況,若無其他證據可以直接證明對竄標知情並實際參與,是不能對其定罪的!

但是在公安機關對賴某的訊問中,若賴某對被指控的罪名供認就等於承認自己參與了竄標的行為,結合法人的身份極大可能被認定為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在這裡,綜合起來主要有3條建議: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一般強調需要被告人的口供來進行罪名指控,目前在我國的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對於口供還是較為依賴的。雖然將定罪除口供之外還需要其他輔助證據予以證明,

但是口供的確還是公安機關對被告人定罪的重要證據之一!

2、當遇到公安機關來偵查取證時,

必須實事求是配合調查,但在自己記不清楚的情況下還需謹慎作答。

這也是對案件負責,對辦案人員負責;畢竟說過的口供要再改是很難的;只要有一次訊問筆錄中承認了

【犯罪事實】

,或者是口供中所陳述的內容與犯罪構成相吻合,日後很難推翻原口供中自己所說的話。若日後一旦因自己的不當口供導致錯案,將給各方帶來不好的結果!

3、刑訊逼供是我國法律所眼力禁止的,我國也在不斷提高公安隊伍的法律教育和加大硬體投入。如審訊室都要有同步錄影錄音,

但是某些【壞習慣】還是有可能出現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還專門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裡增加了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證據排除程式,即在庭審過程中,辯方可就證據(特別針對遭刑訊而取得的口供)進行非法性的排除,這也算是對被告人修正口供的最後一個司法救濟手段!

4

關乎刑事和解

刑事訴訟和解和民事和解不同,並非所有犯罪都能隨意與受害人和解以免除刑事處罰;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和被害人方面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往往是會伴隨著被侵害方不追究的內容,即【諒解書】;

刑事和解簽訂的協議,主要有自訴案件中的【撤訴協議】和【刑事諒解書:提交給法院的求情信】兩種形式;

只有極其有限的刑事案件才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免除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自訴案件、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和侵犯財產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案件,除瀆職犯罪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一般公訴案件並不能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和解而使得檢察院撤回控訴,公訴案件的和解協議也只能作為法院從輕量刑、從寬處理的參考依據之一;

(刑事訴訟中原告是檢察院的即為公訴,因為檢察院代表了國家,即國家提起了公訴)

一般情況下可以透過和解銷案的極為有限,常適用

是在重婚、造成輕傷等刑罰較輕的輕微自訴案件中

,而經濟犯罪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基本沒有透過和解銷案的可能,即使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加害方做了賠償,受害方向司法機關出具了銷案的請求,司法機關仍然會對犯罪行為進行處理,受害方的請求只能作為寬大處理的依據進而可以從輕處罰;

寫諒解信,求情信在近年的刑事案件常會出現,這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和支援!

可以著重看下以下兩條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10。對於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在面對刑事犯罪指控時應該怎麼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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