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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俊然律師:簽名蓋章的法律問題
- 由 郭俊然 發表于 垂釣
- 2021-12-03
合同公章怎麼蓋
1。分公司印章能否作為合同用章
很多公司為了拓展業務,在外地設立了分公司。分公司設立之後,也相應刻了分公司的印章,並進行了備案。如果與分公司簽訂合同,能否直接加蓋分公司的印章而不用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呢?
郭俊然律師認為,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並加蓋分公司的印章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所簽訂的合同屬於分公司營業範圍之內。雖然公司超越經營範圍簽訂的合同,只要是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是有效的,但分公司作為公司的組成部分,應該對其經營範圍從嚴掌握,這樣可以降低與分公司簽訂合同的風險。
(2)如果合同的金額和標的過大,最好與總公司簽訂,或者要求總公司出具分公司可以簽訂的證明檔案,避免履行時出現障礙。
實際上,分公司作為合同主體一方,在生活中很常見。例如中國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劵公司等在地方設立的分行在性質上都屬於分公司性質的分支機構,其簽訂的合同當然具有法律約束力。
2。財務專用章能否作為合同用章
財務專用章作為公司財務部門必備印章,主要是用來財務和報稅使用,需要在稅務部門備案後使用,而不是用來簽署合同之用。所以,如果使用財務專用章作為簽署合同用章,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佐證,難以證明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3。授權代表的授權委託書使用注意點
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簽署合同,而是授權其他工作人員代為簽署合同,此時應該由該工作人員出具授權委託書。作為另一方,在審查完對方授權委託書後,一定要將授權委託書的原件保留下來,以備將來查詢之用。
(2)關於簽名
關於簽名(簽字),當然指當事人的簽名,對於法人而言,是指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簽名,而是法人的其他人員簽名,此時一定要有法人的授權委託書方可簽字,我們稱為授權代表。在實務中,也有用當事人的人名章代替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自然人的簽字的,或者乾脆按手印代替。
對於合同的簽署方式,中國大陸重視公章勝過簽字,而外方重視簽字勝過公章,因為外方很多公司不一定有公章的。在日程生活中,如果是自然人簽署合同,不會簽字的還可以用按手印代表簽名。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五條,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相關問題】
1。自然人代單位簽名容易產生爭議
在生活中,很多情況下,單位在購買貨物時,通常由其工作人員為出賣人出具收貨證明或者欠款證明,但並未加蓋單位公章,而在事後的訴訟過程中,買受人對於其工作人員簽字的各種單據均不承認,造成案件事實無法認定。其原因一方面是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口頭合同,買賣雙方當事人沒有簽訂書面的合同,負責收貨的相關工作人員也很少有單位出具的授權委託書,造成無法認定單位欠款或者收貨的事實。
2。合同簽章時小籤或蓋騎縫章
所謂小籤,就是簽署合同的授權代表在合同簽署頁簽字之後,在合同內容的每一頁下面均簽署名字或名字簡稱的方法。如果當事人是法人,能夠蓋公章,往往不用小籤,直接由雙方在正式文字上蓋騎縫章。
合同小籤或蓋騎縫章是預防合同內容被替換或偽造的有效措施。曾經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公司與公司某部門經理簽署一份期限3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文字使用A4紙張共5頁,內容均為列印宋體,後公司被該部門經理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公司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的勞動合同文字中工資標準為每月3500元(含稅),該部門經理提交的勞動合同文字中工資標準為每月6000元(含稅),現員工以公司一直欠繳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兩份合同均有雙方簽字蓋章,因合同沒有小籤或加蓋騎縫章,公司也沒有其他佐證證據,最後仲裁委員會支援了員工的請求。
(3)簽署日期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所以合同簽署日期是判斷合同成立的依據。如果該合同不屬於經批准才生效的合同,簽署日期就成為合同生效的依據。所以,作為合同擬定者,不能忽略了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既可以放在合同內容的開始,用類似於“本合同由以下各方當事人於
年
月
日簽訂”交代簽署日期,也可以放在簽署頁簽字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