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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用瓶子砸頭,隨後用刀捅死人,能否構成正當防衛?

  • 由 大噶來嘮一嘮 發表于 棋牌
  • 2022-08-05
簡介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捅死人判多少年

案例:小二和小三在餐館內發生衝突,小二被小三用瓶子砸頭,致使流血受傷,隨後小三從餐館門口其電瓶車內取出一把摺疊刀,想給小二點顏色瞧瞧,在廝打過程中刺中小三胸部、腹部。小三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經醫治無效死亡。

被人用瓶子砸頭,隨後用刀捅死人,能否構成正當防衛?

問題

(1)被人弄傷後,隨後捅死人能否構成正當防衛?

(2)如果不能構成,將以怎樣性質定罪?

(1)被人弄傷後,報復性地捅死人能否構成正當防衛?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被人弄傷後,報復性地捅死人是否具有連貫性?可否看成是正在進行?在我國正當防衛應具備五要件:(1)基礎條件——不法侵害行為;(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3)物件條件——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4)主觀條件——主觀上具有防衛意識;(5)限度條件——不能超過明顯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本案中需要證明的是時間條件和主觀條件,時間條件即是否正在進行,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沒有疑問。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結束需要證明,我國刑法基本採用危險排除說,一般認為對現實的危險已經被排除之後,防衛行為所依據的正當性便不復存在。

所謂的危險,是指侵害行為對合法權益造成的現實危險性,並且這種危險是可以透過對不法侵害實施反擊得以排除的而不是指事實上已經發生了危害結果,或者是即便正當防衛也無法加以排除的危險。

對本案來說,小二的防衛行為是在被小三砸完頭後,並非在與小三衝突的過程中,在無法證明小三砸完小二的頭後,在不能證明小三對小二還存在危險的情況下,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對於主觀條件來說,比起防衛主觀,復仇主觀更甚。

(2)如果不能構成,將以怎樣性質定罪?

小二在主觀上並未有剝奪小三生命的目的,所以不能以故意殺人罪定義,基於確實造成了小三的死亡,應以故意傷害罪論罪。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1。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2。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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