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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女童致舞伴癱瘓被判免責 審判長解釋判決原因

  • 由 中華網資訊 發表于 綜合
  • 2022-03-15
簡介5歲女童拉同伴起身致其癱瘓一審判決小季及其監護人承擔10%的責任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15日,在江蘇泰州興化市某舞蹈中心學習中國舞的5歲女童小丁等19名孩子在瑜伽墊上練習舞蹈,由一名專業舞蹈老師徐某上課

扣減10%是什麼意思

5歲女童小季在舞蹈培訓課期間,幫練習下腰的小丁起身,卻導致小丁跌坐在地上,不幸脊髓損傷、截癱。一審法院判決小季及其監護人承擔10%的責任,培訓中心承擔90%的責任。近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判決小季不負法律責任,由培訓機構承擔受傷女童小丁各類費用211萬餘元。

二審法院為什麼作出這樣的改判?校外培訓機構該盡到哪些義務,行業規範怎樣完善?承辦此案的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孫轍接受總檯央廣中國之聲的專訪,給予迴應。

5歲女童拉同伴起身致其癱瘓

一審判決小季及其監護人承擔10%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15日,在江蘇泰州興化市某舞蹈中心學習中國舞的5歲女童小丁等19名孩子在瑜伽墊上練習舞蹈,由一名專業舞蹈老師徐某上課。

根據舞蹈中心規定,學員在教室上課時,家長不得進入教室,可在等待區透過公共影片觀看教室內孩子練習情況。

5歲女童致舞伴癱瘓被判免責 審判長解釋判決原因

審判長、江蘇泰州中院院長孫轍介紹當時情況:“下半節課,老師要求孩子們下腰起身時,包括小丁在內的部分孩子未能及時起身。這時候站在小丁右側的小季,出於互相扶助的天性和本能,上前將小丁撐在地上的雙臂拉起,致小丁後背著地跌坐在地上,小丁隨即表現出不適。此時,徐老師背對著兩名孩子幫助其他孩子起身,並未察覺這些情況。”

當晚,小丁感覺下肢疼痛,經住院診斷為胸腰部脊髓損傷、截癱。去年3月,小丁及其母親提起訴訟,要求小季及其監護人賠償各類損失214。19萬元,舞蹈中心承擔連帶責任。

孫轍:

去年4月3日,興化市人民法院委託江蘇大學司法鑑定所進行法醫學鑑定,鑑定意見為小丁因外傷致胸腰部脊髓損傷導致截癱,伴重度排便、排尿功能障礙,已構成人體損傷一級傷殘,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要長期護理。

一審法院認定小季及其監護人承擔10%的責任,賠償21萬多元。舞蹈中心承擔90%的責任。

二審撤銷原判,改判女童免責

審判長:主觀上無傷害故意

二審中主要針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等核心問題進行審理。舞蹈中心到底有沒有監護職責?

孫轍分析:“舞蹈中心在新生入學告知書中載明,‘除公開課外,上課期間未經老師許可,家長不得進入教室,以免使學員分心影響教學效果。’

這個規定使得家長在上課期間的監護責任無法實際履行,因此舞蹈中心對上課期間正在進行舞蹈培訓的孩子們應負有完全的監督、管理、保護職責。”

舞蹈中心管理上有沒有過錯?法院認為,事發當天僅配備一名專業舞蹈老師。在下腰這一危險舞蹈動作訓練時,舞蹈老師未提供護腰保護,對小季上前拉起小丁雙臂的行為也未能及時發現、制止,未能盡到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5歲女童致舞伴癱瘓被判免責 審判長解釋判決原因

5歲的小季有沒有過錯?孫轍分析:“小季在小丁下腰起身困難時,出於幫助同伴的善意自發前去幫助,

她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5歲的小季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主觀上沒有傷害故意,客觀上也不具備能夠預見其行為可能導致同伴損害的認知能力,所以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一審法院判決予以糾正。”

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判決舞蹈中心承擔小丁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211。48萬元,其中扣減之前支付的,舞蹈中心還需給付158。8萬餘元。

審判長:建議規範校外培訓機構運作

孫轍認為,對脫離監護人管理和保護範圍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特別保護機制,具有現實需求。“

兒童正處在成長髮育階段,身體對外界侵擾的抵抗能力和自身的免疫系統都很差,對事物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也很差,特別容易受到傷害,屬於社會弱勢群體,需要全社會予以重視和關愛,並在法律上給予特殊保護。”

5歲女童致舞伴癱瘓被判免責 審判長解釋判決原因

近年來,由於校外培訓機構管理不到位、執行不規範、風險意識不足等原因,兒童在校外培訓機構學習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情形時有發生。遇到此類案件,法院裁判原則是什麼?

孫轍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時,將教育機構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作為其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標準,並實行過錯推定,當其不能證明自己已盡到教育、管理責任時,即推定其有過錯並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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