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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為朋友做擔保時這兩個字一定不能出現!否則……
- 由 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發表于 武術
- 2022-12-22
連帶擔保有時間限制嗎
導讀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民法典》對保證方式的規定有比較大的變更。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擔保合同或擔保條款中
沒有“連帶”這兩個字
,一般就認定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案件經過
林某因經商需資金週轉,請來朋友杜某擔保在李某處借款100萬元,杜某
出於兄弟情誼在借條上籤署了“保證人杜某”五個字
。後林某因意外身亡,李某將杜某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借款及利息。杜某辯稱當時只是出於兄弟情義擔保,以為只是簡單的籤個字,並不知道擔保的法律後果,杜某沒有獲得任何利益,不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由杜某向李某償還借款100萬元及利息20多萬元。本案進入強制執行程式後,因林某無遺產可供執行,法院查封並拍賣了杜某價值120多萬元的房產。杜某行使追索權無果,導致杜某經濟困難。
法官說法
如果杜某出於兄弟情義的擔保行為發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後,那麼
杜某在欠條上籤署的“保證人杜某”五個字,會被法院認定為一般保證行為
,債務到期後,債權人應當先向林某主張償還欠款,或者在保證期間內透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確定林某應當償還債務,法院才能強制執行杜某的財產
。即使林某死亡,也應先就林某的遺產進行處分,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才能要求杜某就債權剩餘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案例評析
杜某出於“兄弟情義”,未能綜合自身經濟能力、理解擔保的法律含義及後果,為他人提供擔保,如果是
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後發生的擔保行為,杜某可能不需要承擔責任。
民法典
施行
前後對比
民法典施行前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的方式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按照
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
民法典施行後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保證的方式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按照
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
發生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之後的保證行為,如果保證人只在債權憑證上註明“擔保人##”,就
視為一般保證行為,而不是連帶責任保證行為。
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
1、一般保證是在主合同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中,只要債務人沒有及時履行債務,債權人就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一般保證的法定保證期間為履行期限屆滿六個月內,債權人需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連帶保證法定保證期間為履行期限屆滿六個月內,債權人需向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
法官奉勸各位:
擔保有風險,
不要隨意籤,
尤其是“連帶”,
兩字非常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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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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