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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怎麼看?小細節不容忽視!律師來幫您解讀

  • 由 微告文化 發表于 綜合
  • 2022-02-12
簡介律師在日常接待當事人諮詢和辦案過程中常見的,比如說強制拆除房屋的,那麼當事人,肯定要起訴強拆違法行為,最終法院也會判決確認某某部門於某日實施強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行政行為違法

判決書等於宣判嗎

判決書怎麼看?小細節不容忽視!律師來幫您解讀

在已經拿到法院的判決文書的情況下,律師教你怎麼看文書。咱們看法律文書的時候,看結果很重要,但是,前邊有一些內容也很重要。那麼針對這個話題楊慶律師來給大家分析下,分析完後大家就會知道整個文書偶其實本院認為之部分很重要,重要程度甚至比判決結果都要重要。

關於行政訴訟類的案件,法院判決撤銷了行政行為後,咱們通俗意義上的講,是不是這個行為就不存在了,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就恢復到行政部門作出行為之前的呢?撤銷行政行為後,並非意味著咱們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一律都恢復到被訴行政行為作出之前的狀態。也就是說即便是撤銷了行政行為,即便是相關部門作出的決定被確認違法了,你的權利不一定會回到當時的狀態,房屋不一定能恢復。

首先來看下完整的法院判決書都包括哪些部分,按照行為流程,判決書的格式由下列幾部分組成:一是原告資訊,身份、出生年月,二是被告資訊,然後是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答辯意見,起訴的事實和理由。行政訴訟比較特殊,是被告先舉證,被告舉證以後,原告質證提出質證的意見。原告舉證完了以後,被告要發表質證意見,法院的判決文書裡都得寫。寫完這些以後,比較重要的是法院認定的證據及查明的事實。

也就是說,法院根據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對於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認還是不認,要在判決書裡明確寫明。法院透過調查詢問查明的事實也要寫在判決書裡。最主要的是法院的認定部分和法院的判決部分。法院的認定部分就是法院文書中提到的“本院認為”後面的一些理論性的闡述和與本案相關的法律相結合。然後是法院如何裁定的,這是一個比較完整的法院判決文書。

我們重點看的是“本院認為”的判決部分,法院最後判決撤銷某某行政機關在哪天作出的某一行政行為,或者是撤銷對被告哪天作出的某一處罰決定,確認某行政行為違法等這些字眼。那麼,判決內容作出來之後,原告的權利就一定要恢復到之前的狀態嗎?不見得,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是否恢復到被訴行政行為之前的狀態,要結合法院作出撤銷判決的理由和判決結果,一定要看理由和結果,就是法院認為部分和法院判決部分。法院在判決中提到了一部分,撤銷的理由是被訴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根本不存在。也就是說行政機關作出這個行為的時候,根本就沒有這個事實,或者還有一種情況,被訴的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錯誤,當事人的行為根本不違法。

比較常見的一個例子,用現在的法律約束當事人之前的行為。比如利用現在2008年的《城鄉規劃法》約束你三十年之前的蓋房行為,四十年之前的蓋房行為,當事人建房屋的時候是不存在違法行為的。也就是說當事人的行為是根本不屬於違法的,適用法律是錯誤的,這種情況下,無需作出對其不利的行政行為,徹底否定被行政行為的效力的,可以認為當事人的權利應當恢復到被做出做出行政行為之前。

簡明扼要地來說,行政機關作出這個行為事實不存在,虛構的。行為都不存在,那肯定要恢復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另一種情況,當事人的行為根本就不違法,是行政部門適用法律錯誤,不該適用現在的法律處罰當事人之前的行為。那麼,這種情況下作出的判決,這種理由作出的判決撤銷或者確認違法,那麼當事人的權利是一律要恢復到之前做出行為之前的狀態。

也就是說這個行為就當不存在,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影響,這是一定要恢復的狀態。還有一種情況,如果生效判決僅僅是一個主要證據不足,也就是說行政機關處罰時主要證據沒提交過,證據不足,事實也不清楚,那法院問當事人是一種說法,問行政機關,是另一種說法,這種事實不清楚。以這兩種情形為由撤銷被訴行政行為的,需要行政機關進一步查明事實,重新作出處理。

行政行為發生了,行政機關該不該作出處罰,該不該實施強制?如果行政機關拿出的證據是不足的,那麼向法院查明事實,如果事實也不清楚的,需要行政機關再進一步的審查。或者是雖然不存在這個情況,但是行政機關超越職權為由撤銷被訴行政行為,比如說該國土部門進行處罰的,那麼其他的別的部門進行了處罰。或者說是該綜合執法局,因為現在有一個法律叫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本來就應該歸綜合執法類的行政機關,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綜合執法局,或者是城管局由他來管理的事情,結果是鎮行政主體來給作出處罰,這種就屬於叫超越職權。

這種超越職權的是由有權的機關重新作出處理。如果是這種情況,其實根本上來說,就是當時的違法行為已經存在了,只不過是行政作出行政處罰的這個機關交給法院的證據,主要證據不足,那麼法院查明的事實也不清楚,法院經過審理部分或者超越職權了,讓超越職權了,那就讓有權的機關去處理。如果是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並不當然恢復到作出行政行為之前。也就是說這個行為既然做出來了,不管有權管還是沒權管,事實清楚還是不是清楚的,實際上這個行為確實是存在違法的,那麼法院是不允許恢復到之前的狀態。即便是撤銷了,即便是參與行為違法了,那麼判違法、判撤銷可能是超越職權,可能是主要證據不足,可能是事實不清,但是這個違法行為必然存在,所以說不可能恢復到撤銷之前的狀態。

單獨看一個法律文書的結果是對當事人權利有沒有產生影響,確認違法也好,判決撤銷也好,當事人的權利有沒有受到絲毫的損害,要分情況。所以說大家拿到一個法律判決書的時候,對於你實質性權利是不是要予以保護,法院認為部分和法律的說理部分以及法院作出判決、撤銷和判決違法的理由到底是什麼,理由不同,結果肯定是不同的。

我們拿到一個法律文書之後,法律判決書一定要全面地通讀整個文書,分析對你有沒有不足之處。一般我們對這種案子,比如在二審期間的程式要比一審簡單,法官會問雙方有沒有新的證據提交,雙方說沒有,那麼法官就過了這個環節,就會說對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部分有沒有意見?那麼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般是一個主線,在這個主線過程之中,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說如果認為有一些事實對自己是有利的,但是原審法院沒有記錄,你在二審過程之中是可以提出來的。

那麼,這些有利的事實是作為咱們辦案的一個依據。當然了你得提供證據。那麼對於事實,原審法院查明事實部分有無異議,雙方有意見就提,沒意見的法官進行下一步流程。雙方對一審判決有什麼異議,可以提出認為原審判決不對的地方,是實體權利不對還是說適用法律錯誤,還是判決結果不一樣。所以說原審法院突出的觀點,原審法院寫在判決文書裡面對自己有利的沒寫上要提出來,對自己雖然說有利,但是實質上是什麼內容一定要看清楚。

大家如果拿到判決書的情況下,一定要通讀全文,通讀通讀完了以後也有可能某個證據對你很有利,可是法院沒有認可,不要緊,再看看法院最後的認定部分和判決部分。

律師在日常接待當事人諮詢和辦案過程中常見的,比如說強制拆除房屋的,那麼當事人,肯定要起訴強拆違法行為,最終法院也會判決確認某某部門於某日實施強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行政行為違法。雖然判決違法了,當事人很高興,法院判對方違法了,但是,要翻看本院認為部分。那麼相關部門拆除房屋,法官肯定要審行政機關為什麼要拆當事人的房屋?相關部門有沒有權利作出決定?有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拆除房屋的程式是不是正當?是從這四個方面來審查。如果這四個方面任何一個方面出現問題都屬於行政行為、行政強拆行為違法。

如果原告對於該強拆行為認為被告沒有依據行政強制法規定的程式,對原告的構築物實施強制拆除,因此判定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原告建築物未取得規劃許可手續屬於違章建築,如果出現這樣的文字,大家一定要注意毫無疑問的上訴。法院雖然判決對方強制拆除違法了,但是已經對該構築物是不是違建作出一個明確的認定。那麼,即便是起訴對方強拆違法,那麼在賠償過程中,也會得不到很好的保護。因為《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是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只有合法利益才受保護,才能拿到賠償款。

所以,判決書雖然判決強拆違法,但是法院認為大部分提出該建築物或構築物是違建了,或者說是。被告拆除的行為僅僅是一個程式上的瑕疵,程式違法而判決的。那麼這樣的話,大家一定要引起注意。當然房屋是不是違章建築呢?沒有證件不一定是違章建築。關於法律的文書,不要僅僅看結果,一定要看法院認為部分,有沒有對你設定權利義務,有沒有認為這個事情不對,或者對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是對合法性和違法性作出的認定,如果不認可,可以上訴。

在遇到類似問題的時候,可以及時地向專業的律師團隊進行諮詢,律師會根據法律規定、地方政策、相關部門的檔案通知以及相關的案件判例等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向我們諮詢,政商糾紛當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師。我們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地方政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相關案例的規定,結合案件的一些事實證據給出詳細的法律意見,採用“四步維權法”制定初步的維權方案。運用法律知識與主管部門協商談判,爭取獲得公平、滿意地解決。

本文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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