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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律師被槍殺,律師在執業過程中該如何規避風險?
- 由 小信普法 發表于 籃球
- 2023-02-07
刑事律師為什麼危險
社會聚焦
2021年9月13日上午10時許,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轄區新竹路發生一起傷害案。一男子進入新竹路某單位,將工作人員薛某擊傷後逃逸。公安機關迅速開展追捕,於11時50分將雷某(男,47歲,武漢人)抓獲。經初步調查,雷某交代,因糾紛對薛某不滿遂行兇。傷者經送醫救治無效死亡。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據悉被害人薛某是湖北高照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另據被槍擊律師同事稱:“兇手是敗訴一方的當事人。”
對於該起暴力性報復律師的事件,律師各界為此深表痛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發布宣告。
律師執業風險
律師被當事人所害案件並非孤例,短短一個月的時間,兩名律師相繼倒下。殘忍剝奪其生命的不是別人,而是他們提供法律服務的當事人及對其心存報復的對方當事人。8月14日,遼寧女律師董萃,因當事人對案件審判時間太長不滿,在律所持刀將其殘忍殺害。董律師屍骨未寒,律師們再次承受失去同行的痛苦……
尋常人看來,律師是讓人羨慕的職業,但這個職業也是一個充滿挑戰的職業。律師們也承擔著常人所不能承受的巨大風險與壓力,雖然很多風險難以把控,但仍有不少風險可以提前預知,提前防範。
律師在日常執業中所遇到的風險有哪些呢?小到被投訴,大到要承擔相關民事責任,甚至會被行政處罰乃至承擔刑事責任,這些都將會阻礙律師繼續執業,甚至還會遭到惡意報復失去寶貴的生命。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接觸的當事人形形色色,很多風險難以把控,但仍有不少風險是可以提前預知,提前防範的。目前來看,律師的風險主要集中發生於與當事人接觸的過程中,今天我們就以此為突破口,看看律師在執業過程中該如何規避風險。
律師接案需設定“門檻”
律師首先要學會保護自己,要保護自己就要先從選擇性接案開始。哪些案件不能接呢?
一、 這類案子不能接
當事人存在虛假訴訟目的的案子,不能接。
有的當事人打官司不是真正的有糾紛而訴訟,他們就是為了虛假訴訟或者其他非法目的而訴訟或者委託律師,這兩種情況執業律師都需要小心謹慎,一旦發現當事人有虛假訴訟的嫌疑或者有其他非法目的想利用律師的身份便利,就需要立即終止代理,不能繼續接受委託。
二、這三類案子,慎重考慮後再接
1、當事人太“自以為是”的案子
剛開始執業律師,若遇到太自以為是的當事人,往往很難駕馭,若接受他們的委託,他們會指使律師按照自己的想法行動,若律師拒絕,則會抱怨:為什麼收了他們的錢卻不辦事?若案件最終沒有按照預期方向發展,他們則會責怪律師為什麼沒聽他們的想法。若年輕律師接觸太多這類當事人,很容易打擊執業的積極性。
遇到這類當事人,律師應當先學會保護自己——要麼拒絕接受委託,要麼首先和當事人溝通,若溝通不成則取捨權衡。
2、 當事人不斷索取、過於苛刻的案子
有的當事人太關心案件結果,常常抓住案件辦理過程中的小問題和小細節不放手,在與這類當事人的相處過程中會非常痛苦。他們往往願意索取,不願意付出。他們往往只看到簡單的案件結果,卻不知道案件背後的工作量,常常希望律師可以降低律師費。遇到這類當事人,律師要考慮清楚是否因為要接這個案子而降低自己的標準,同時,要慎重簽訂風險代理合同。
3、當事人期望過高的案子,要仔細考慮後再接
有的當事人的期望值非常高,在委託律師的時候根本不會聽律師意見,律師如果不能將訴訟風險如實告知當事人,最後結果不滿意就會引起投訴。
如果律師將風險如實告知當事人,當事人還是堅持自己的認識,還是認為這些風險都不存在的,還是堅持很高的預期,對案件結果還是堅持自己的期望值。
這個時候,律師需要考慮自己有沒有這個實力,有沒有這個能力實現當事人的預期,如果律師沒有把握實現當事人的預期,建議也要對這樣的當事人予以拒絕。否則,一旦結果不滿意,當事人就會找執業律師的麻煩。
識別風險
對於自己的委託人
律師執業的風險主要來自於委託人。執業律師來自委託人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委託人借律師之手進行非法活動
有些委託人為了獲得案件的勝訴,會讓律師介紹或者傳遞錢物給案件承辦人員,進行灰色交易。更有甚者,和律師通話時,隨手錄音,一旦結果不如意,則會向執業律師索要支出的費用和損失。有些委託人利用律師向有關政府職能部門施壓,謀取不當利益。
執業律師因此而受到牽連或者獲刑者已經不是個例,應當引起重視。若委託人如果有輸送非法利益或為非法行為的不當請求,律師要告訴他們這是非法的,不屬於代理的業務範圍,由他們自己去處理,律師不參與。
2、委託人有嚴重的怨氣戾氣
有的委託人找到律師時,直接暴露出對辦案機關的不信任,甚至流露出報復社會的戾氣。此時律師必須對危險有高度的敏感,不能因為同情他們而接受他們的案件。他們找律師其實是找一個發洩口,我們聽完他們的抱怨就好。如果不信任辦案機關甚至有報復社會的傾向,這些人根本就無法接受正常的法律程式,也必然對自己的訴求可能不被辦案機關接受而遷怒辦案人員甚至律師。對於這樣的委託人,我們只能表示同情,愛莫能助。
對於對方當事人
律師不僅需要和自己的當事人溝通交流,更多的時候需要和對方當事人打交道。這個時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不要和對方當事人獨處
如果辦案需要,我們必須與對方當事人溝通交流,儘量在法院大廳、調解室等相對安全的環境進行,不要給對方當事人傷害你的機會。這一點不僅能保障律師的人身安全,還能避免“律師代理了原告又代理被告”的無端爭議。
2、不要帶有個人情緒
律師是代表委託人參與訴訟,無論對方當事人做何肢體動作,表達何種言論,請律師剋制個人情緒,法言法語,說話得體,無論是民事代理(特別是離婚糾紛)還是刑事辯護(特別是故意殺人案),代理意見可以提交書面代理詞,而完全沒有必要帶有敵意去刺激和激怒對方當事人。
3、時刻保持戒備心
對方當事人本就和我們是對立面,所謂“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律師職業本就有較大風險,所以我們在與對方當事人共處的時候,一定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時刻保持戒備狀態,小心駛得萬年船。
4、堅持執業道德和原則
律師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該賺的錢別賺,不該觸碰的別碰,守住底線,堅持原則,做到一身正氣,我相信也能有效避免對方當事人的滋擾和威脅。
綜上兩個方面,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一定要處理好自己和委託人、自己和對方當事人的關係,儘量化解當事人的仇怨和矛盾,切忌不要把話講死、把事做絕,切忌不要誇海口、做承諾。
總結
何為法律從業者的初心?何為法律服務的本質?這不僅僅是律師要思考的問題,更是需要社會正視的問題!從一個法學院學生到成長為一位優秀的律師是一個十分漫長的過程,但老百姓常以“輸贏”來評判一個律師的“好壞”,認為只要幫自己打贏官司,爭取到自己認可的權益就是好律師,這顯然是不恰當的。現實生活中的律師並不像律政劇中一樣的光鮮,而是要面臨著高強度的工作壓力,日日為案件奔忙,還要安撫當事人的焦慮情緒,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在庭上與對方律師唇槍舌劍的辯駁。
年輕生命戛然而止,是給所有人上了一節沉重的普法課,除了悲傷和譴責之外,我們能做的就是提醒廣大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安全防護,只有保護好自己,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