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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壓沉管灌注樁施工監理實施細則(案例)
- 由 Hi工程客 發表于 綜合
- 2022-02-09
單樁承載力1000kn是幾噸
抱壓式大直徑靜壓沉管灌注樁
施工監理實施細則
一、工程概況
建設單位:廈門集美建設發展公司
設計單位:廈門中合現代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廈門市泛華建築設計有限公司、廈門華暘建築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勘察單位:廈門地質工程勘察院
監理單位:廈門市杏林建發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福建宏業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施工單位:中建三局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建設地點:
專案名稱:
樁基型別:靜壓沉管灌注樁
本工程設計標高±0。000相對絕對標高(黃海)5。600。基礎根據《**商業中心岩土工程詳細勘察報告》(廈門地質工程勘察院2010年11月)進行設計。
本工程基礎選用大直徑沉管灌注樁(樁徑為700mm),靜壓法施工,樁基設計等級:甲級總樁數為3263根。
樁身砼強度等級為:C35;樁尖採用Q235鋼。
樁端持力層採用:⑧強風化花崗岩,設計有效樁長20-35m,且樁端進入持力層深度不得小於1d。單樁豎向承載力特徵值R=1000KN,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2000KN。
樁砼的充盈係數取1。1:成樁後的樁身砼頂面標高應高出設計標高200mm;
拔管速度要均勻,一般土層為1m/min,軟弱土層和硬土層交界處為0。3-0。8m/min。在軟弱土層內,拔管速度應適當放慢,具體資料根據試樁現場確定。
為避免表面土層中塊石等雜物對壓樁過程的不利影響,壓樁前可先引孔或採用其他相應措施。
沉樁控制標準:原則上以終壓力和有效樁長為雙控制。最終壓力、有效樁長應根據現場壓樁的情況確定。達到終壓力後,必須滿足持荷穩定(穩定標準為樁機壓力值不降低)或終壓連續復壓,復壓次數不宜少於3次,穩定壓樁力不得小於終壓力。樁機施工前應選擇場地有代表性位置進行試沉樁,根據試沉樁結果會同相關各方共同協商後最終確定沉樁的各項技術引數(包括最終壓力以及樁長進入持力層的最小深度)。
樁機進場須有各有關單位的檢測和檢驗報告。樁樁基塔架應有足夠的高度以保證沉管。
樁基施工前應進行試樁以確定相關引數,試樁數量不少於3根,試樁資料應及時反饋設計院。全部工程樁施工完畢後,應會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及有關質檢部門,在隨機抽取不少於總樁數的1%,且不少於3根樁進行靜載試驗複核單樁豎向承載力。小應變動力試驗的試樁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20%,且不得少於10根;柱下三樁或三樁以下的承臺抽檢樁數不得少於1根。
當樁距<3。5d時,應採取跳打方式施工。
承臺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35。
承臺下設100厚C15素砼墊層,周邊寬出100,承臺的詳細尺寸及構造見承臺詳圖及圖集。
承臺底土層為淤泥或淤泥質土時,應換填500厚級配中粗砂並回填壓實後方可施工承臺,壓實係數≥0。94。
二、沉管灌注樁開工條件
1.
專案法人與施工單位已簽訂施工承包合同,並已簽證。
2.
專案法人已向施工單位移交施工許可證和沉管灌注樁施工批准檔案。
3.
專案法人向施工單位移交由規劃部門進行測量放樣的單體放樣角標和高程,施工單位根據單體放樣座標和高程進行單體軸線放樣和孔位標高測量,並報經專業監理工程師複核透過。
4.
已進行設計交底和施工圖紙會審,並已回覆可能影響施工的主要問題。
5.
施工單位已取得施工安全許可證,並辦理有關文明施工許可證和相關的環保申報、臨時戶口暫住申報等主管部門要求申報的手續。
6.
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設計已稽核透過,施工管理人員、裝置機具主要材料已到位。監理交底已進行,施工技術交底和安全交底已進行。
7.
填報監理編制的開工報告書,待開工報告批准後,施工單位可持開工報告到區質監站辦理開工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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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靜壓沉管
1.
按照圖紙要求實地測量放樣,樁尖埋設後應重新複核樁位軸線並報專業監理工程師核驗,準確無誤後方可施工。
2.
應制定合理的施工順序,原則上可先中間後外圍,先長樁後短樁。當相鄰樁中心距小於3。5倍樁徑時應跳壓,相鄰樁跳壓間隔12小時以上。
3.
樁機的機架和配重總重應不小於設計要求的預估最大壓樁力的1。1倍。
4.
鋼套就位後,必須採用雙向吊線,鋼套管插入時的垂直度偏差不應大於0。5%,保證樁管垂直度無偏斜後才正式施打,施工過程若發現樁管有偏斜時,應採取措施糾正。
5.
終壓力和樁長達到終壓控制標準後方可停止沉樁。觀察壓力所用的壓力錶等儀器裝置應定期進行檢查。
6.
終壓控制標準應以終壓力控制為主、樁長為輔的雙控原則。
7.
沉樁管過程中,應經常使用測錘檢查管內情況及樁尖有否損壞,若發現樁尖損壞或入泥進水,應拔出樁管,回填樁孔,重新設定樁尖進行施打。在沉管過程中應先在樁管內灌注高1。5m左右的砼,進行封底,防止進水現象。
8.
在樁基施工之前必須進行試成孔,驗證樁的貫入度和進入持力層的深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經業主代表、監理工程師、設計院代表、質監站代表共同認可後,方可進行大規模施工,各樁終孔時均應經監理工程師認可。如出現縮徑、回淤、流砂、貫入度或進入持力層深度異常等情況,應立即停打,並通知監理工程師,即時處理。
9.
在施工過程中應密切注意鄰近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沉降,做好沉降觀測。如發現對周圍建築物產生影響,應及時通報,並做好防震措施。
三、鋼筋籠製作及吊放
1.
鋼筋籠應按設計要求製作,其中鋼筋籠製作時除按設計要求的直徑數量下料外,應特別注意鋼筋籠的有效直徑,加勁箍的固定和出現接樁時的鋼筋搭接頭同截面數量及錯開距離,其次是焊接質量。
2.
鋼筋籠搬運應平起平放,孔號一致,水平搬運時,受力應均衡,防止鋼筋籠變形。鋼筋籠起吊必須緩慢平穩,鋼筋籠吊裝下入樁內時,應對正樁管中心,下放過程要輕。鋼筋籠就位後應有固定方案,以確保樁成形後鋼筋不移位。
3.
鋼筋籠製作和安裝後,均應進行自檢評定,並填報鋼筋隱蔽申報單,報專業監理工程師驗收、簽證。
4.
鋼筋籠的吊裝必須在孔深、垂直度進入持力層深度等成孔質量經現場質檢員自檢合格後報現場監理工程師檢查,並確認符合要求後才可進行。
四、砼灌注及拔管
1.
沉管結束經檢查管內無入泥進水後,應及時灌注混凝土。第一次灌入樁管內的混凝土應灌滿全管,第一次拔管的高度一般只要能滿足第二次所需要灌入的混凝土量時即可,樁管不宜拔得太高。管內砼面應保持不少於2米高度,保證充盈係數大於1。1,超灌量不少於2。0m,且不少於有效樁長的1/15。
2.
拔管時採用倒打拔管的方法及採取拔管時振動的方法,拔管速度應均勻,對一般土層以不大於1m/min為宜。在軟硬土層交界處及接近地面時,應控制在0。6~0。8m/min。拔管技術應根據地質資料及現場沉管擊數、地層變化情況來控制。
3.
在拔管過程中應用測錘隨時檢查管內混凝土的情況,混凝土灌注完成面應比樁頂標高高出2。0m,且不少於有效樁長的1/15,以留作打鑿浮漿。
4.
現場記錄專人負責,嚴格根據實際情況做好每根樁的施工記錄,如實反映施工情況,施工中如遇有與設計條件不符時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及人員,以便採取措施確保工程質量。
5.
按設計要求進行區域性復打或全復打施工,必須在第一次灌注的樁身混凝土初凝之前進行。
五、安全防護
1.
所有用電裝置應有重複接地和安全防護設施並符合施工用電規範要求。
2.
所有施工裝置、機具每天應進行檢查維護。
3.
樁機樁架移動、固定應按照安全規範要求操作。
六、驗收與移交
1.
樁全部成形後,應儘快繪製竣工圖,整理竣工資料;
2.
樁基施工完後,應進行單樁垂直靜載試驗和樁身砼質量檢測以確定和驗證單樁垂直靜載力和樁身砼的完整性,試樁數量按規範規定,並由監理工程師會同專案法人、設計代表、質監人員等有關部門人員進行隨機抽樣選樁試驗。試驗合格後進行樁基驗收。
3.
樁基驗收後應進行上下部交接。
七、本細則的材料監理按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監理實施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