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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性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賠償款如何分配?

  • 由 淮北日月升 發表于 綜合
  • 2021-12-30
簡介死者母親分得:被扶養人生活費(13萬)+死亡賠償金(77

意外死亡賠償金怎麼算

有朋友諮詢,已婚女性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賠償款如何分配?

已婚女性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賠償款如何分配?

本文對這個問題進行講解。

以下透過例項介紹這個問題。

案例:某女三十七歲,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做出責任認定,確認機動車一方超速逆行,承擔全部責任,行人不承擔責任。查其近親屬,有丈夫、公公、婆婆、(孃家)父親(有退休金)、(孃家)母親、未成年女兒(12歲)等。法院判肇事方賠償死亡賠償金77。6萬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4萬元(含其母13萬元,其女11萬元)、喪葬費3萬元、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共計110。6萬元。

根據法律規定,上述110。6萬元這樣分配:

1、實際支出的費用,直接付出。

例如喪葬費3萬元、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2萬元共5萬元,用於支付喪葬方面的費用。例如靈車費、火化費、骨灰盒、祭品、墓碑以及處理喪葬事宜的僱工費用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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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體到每個人的賠償,支付給本人。

例如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法律規定,這筆費用用於死者生前必須撫養的、沒有經濟來源的近親屬。本案,死者的被扶養人有其母親和未成年女兒,其中母親13萬元、女兒11萬元。這筆錢應當給本人,未成年人可由監護人代收代管。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死者父親有退休金,雖然屬於死者必須贍養的親屬,但是不屬於被扶養人生活費發放範圍(死者必須撫養又沒有其他收入的近親屬),公公婆婆也不屬於死者必須撫養的近親屬,按法律規定他們都沒有被扶養人生活費。

法律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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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剩餘的部分,本身不是遺產,但是一般是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平均分配。

剩餘的部分主要是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77。6+4=101。6萬元。

死亡賠償金並不是對死者生命權侵害的救濟和賠償。一方面,因為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當自然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死亡後,其權利能力即消滅,死者不可能以權利主體資格主張死亡賠償。另一方面是因為,生命是無價的,僅僅由加害人賠償金錢是達不到法律對生命權保護的目的的,生命權的保護應該有公法來予以保護。

本案,賠償款110。6萬,減去上述應扣除的數額,剩餘死亡賠償金77。6萬、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一共81。6萬元,有繼承權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其丈夫、父親、母親、女兒共四人,一般可以平均分配,每人20萬元。

其公公婆婆不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沒有權利參與分配。

總的來說,這110。6萬元可以這樣分配:

喪葬費用開支5萬。

死者母親分得:

被扶養人生活費(13萬)+死亡賠償金(77。6萬)的四分之一+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的四分之一=33。4萬;

死者父親分得:

死亡賠償金(77。6萬)的四分之一+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的四分之一=20。4萬;

死者女兒分得:

被扶養人生活費11萬+死亡賠償金(77。6萬)的四分之一+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的四分之一=31。4萬;

死者丈夫分得:

死亡賠償金(77。6萬)的四分之一+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的四分之一=20。4萬;

四人的賠償一共110。6萬分配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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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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