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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過訴訟時效 50萬保證金還能追回嗎?最終拿回93萬元

  • 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綜合
  • 2023-02-05
簡介後經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情形,因此判決翁某返還呂某50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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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過訴訟時效 50萬保證金還能追回嗎?最終拿回93萬元

(當事人送來錦旗)

中國寧波網記者董小芳 通訊員王璇 蔣傑 文/圖

“真心為民辦事,傾心替民解憂。”日前,市檢察院第五檢察部檢察官汪培偉收了一面鮮紅的錦旗。當事人呂某緊緊握住他的手說:“困擾我20多年的案子終於解決了,我父親再也不用憂心了。感謝檢察官!”

呂某,原系某建築公司法定代表人。1996年7月,該建築公司與物資公司訂立工程發包專案,並支付了50萬元保證金。後因涉案工程土地存在爭議,導致該工程未實際開工。呂某發現後,認為是物資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某利用虛構的建築專案騙取建築公司保證金,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同年9月,物資公司向建築公司開具轉賬支票,擬退還50萬元,但支票因存款不足被退票。

2018年10月12日,呂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翁某返還保證金50萬元並支付利息。翁某辯稱呂某怠於行使權利,本案已過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應當駁回起訴。

後經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情形,因此判決翁某返還呂某50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隨後,呂某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立案執行後發現,翁某在本案訴訟期間把自己名下唯一套房產過戶到了兒子名下。呂某認為,翁某此舉是為了逃避債務,遂向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而該法院審查後發現,翁某的兒子常年居住在日本,遂以存在涉外因素為由,將該案移送市中級法院。與此同時,翁某不服法院判決,於2020年9月向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已過訴訟時效 50萬保證金還能追回嗎?最終拿回93萬元

(雙方達成協議)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訴訟時效問題。涉案糾紛發生在1996年9月,而呂某提起訴訟是在2018年10月,時間已超過20年。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情況對該權利法院不予保護。但本案中呂某主觀上一直在積極主張其權利,因此法院認為並非呂某自身原因導致超過訴訟時效。從法律監督的角度來講,對於翁某的申訴主張檢察機關難以支援。

作出不支援監督申請決定易,但雙方二十多年的積怨消除難,如何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找到平衡?

汪培偉聯絡到翁某兒子,告知其法院判決並無不當,經過耐心溝通,其最終認同50萬元保證金是翁某違約在先並未退還。經過耐心解釋,最終翁某兒子同意調解。之後,汪培偉再聯絡呂某,從有利於其避免漫長訴訟,儘快拿回執行款等角度耐心分析,呂某亦同意調解。最終,透過一個月多次與多方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努力溝通,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翁某共計支付呂某93萬元。

【來源:中國寧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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