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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造成事故,司機要擔責嗎?

  • 由 浙法傳媒 發表于 綜合
  • 2023-01-22
簡介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吳先生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突發疾病致車輛失控、事故發生,調查未發現駕駛人吳先生存在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

傷殘鑑定10級賠償多少錢

搭便車在生活中很常見。

可若司機因身體原因突發疾病出了車禍,需承擔賠償責任嗎?

近日,永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一起司機突發心臟病引發的“好意同乘”案件,給出了答案。

“好意同乘”造成事故,司機要擔責嗎?

2021年7月的一天,方女士透過車訊微信群釋出搭乘訊息,希望從江西鄱陽搭乘順風車到浙江樂清,江西上饒人吳先生在微信群中響應,添加了方女士微信並留下手機號碼聯絡搭乘事宜。

次日,方女士母女搭乘上了吳先生駕駛的前往樂清的輕型欄板貨車。

不曾想,行駛至G1513溫麗高速公路往溫州方向橋頭服務區時,車輛突然偏離行駛車道,斜向碰撞停於服務區停車位內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後部,造成駕駛人吳先生及包括方女士母女在內的三名乘車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後經鑑定,死者吳先生存在冠心病等病理學改變,曾於2018年因患有冠心病前往醫院就診,並進行冠脈造影術和支架植入手術。

2019年4月、2019年11月前往醫院複診,但記錄顯示無訴胸悶胸痛等不適。

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吳先生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突發疾病致車輛失控、事故發生,調查未發現駕駛人吳先生存在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

該事故屬於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駕駛員吳先生及三名乘車人均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方女士的丈夫獲得政府及社會救助90萬餘元,但認為吳先生對事故發生有責任,遂將吳先生的兒子告上法庭,要求其在遺產繼承範圍內賠償1138979元。

被告則認為,父親出於善意同意搭乘,持有駕駛證,且身體狀況良好,不具有不適宜駕駛的疾病和症狀,對事故發生無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法院認為,吳先生讓方女士母女搭乘順風車,屬好意同乘。

交警部門認定本次事故屬於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

雖然吳先生曾因患冠心病做過手術,但不能因此推定吳先生須事先預見在駕駛車輛時可能突發心臟病,且從兩次複診來看,吳先生未有不適,現無充分證據證明吳先生同意方女士母女等人搭乘時及其在駕駛機動車之前,存在心臟病復發不宜駕駛的禁止情形,主觀上不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

綜上,法院駁回了方女士丈夫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中,無證據證明吳先生收受費用有償搭載,屬“好意同乘”。在搭載過程中突發疾病,致使車輛失控發生交通事故,屬意外事故,駕駛人和同乘人均無過錯,亦均無責。根據法醫病理鑑定以及事故認定,屬於突發疾病致機動車失控導致交通事故。民法典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據此,法院駁回了方女士丈夫的全部訴訟請求。

要提醒大家的是,“好意同乘”雖值得提倡和鼓勵,但駕駛人和乘車人都應提高交通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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