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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之後可以要求對方賠償車輛貶值嗎?

  • 由 譽遠法律講堂 發表于 綜合
  • 2023-01-16
簡介而且理論上也有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一定的可賠償性,但也一定的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存在的溢價,或者因維修導致車輛效能下降等,但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沒有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作出規定

事故車輛評估費誰承擔

開車出行時萬一愛車受點“委屈”,車主可以要求肇事方賠償車輛貶值的損失呢?由於法學理論上認識的不同,加之法律也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認識,並出現了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判決。

交通事故之後可以要求對方賠償車輛貶值嗎?

【案例1】

2015年3月3日凌晨,張某駕駛雷克薩斯小型越野車,在某市高新區天府大道與繁雄大道交叉路口時被一輛東風貨車追尾撞上。交警認定東風貨車駕駛員劉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4S店維修花了3。6萬餘元后,張某覺得車輛效能大不如從前。隨後,他又找了一家權威評估機構進行了評估(評估費2000元),雷克薩斯維修後各項效能指標均達不到以前,車輛貶值17萬餘元。

保險公司答辯稱,只有人身損害案件中才有精神損害撫慰金一項法定間接損失賠償之說,其餘賠償專案均為直接損失。經過維修,張某的車輛已恢復原狀,因此,保險公司也以彌補損失為限,只賠償其維修直接損失3。6萬餘元。

經審理,高新區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張某車輛貶值損失費、鑑定費、維修費等共計21萬餘元,其中貶損費17萬餘元。

【案例2】

原告張某於2011年10月中旬購買寶馬轎車一輛,次月初被被告陳某駕駛的貨車追尾,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負全部責任。張某車輛的右後燈、後圍、後保險槓、後行李箱及行李箱蓋、中間位置燈損壞,花費維修費65100元(已由陳某支付)。經某價格認證中心評估,張某車輛的貶值損失為4萬元,其主要考慮因素是該車購買不足一月,行駛里程僅為1550公里;車輛行李箱、後圍等出廠時為點焊,修復時為氬弧焊,對車輛使用的牢固程度有一定影響。2012年1月,張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賠償車輛貶值損失4萬元。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理論分析】

從法學理論上來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因此,只要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而且理論上也有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一定的可賠償性,但也一定的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存在的溢價,或者因維修導致車輛效能下降等,但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沒有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作出規定。其主要原因在於,第一,由於我國鑑定市場尚不完備,其權威的鑑定機構少之又少。目前鑑定機構在逐利目的的驅動下,對車輛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第二,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性,很有可能導致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從而加重侵權人的負擔。第三,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或多或少都會存在一定的貶值,如果一旦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也會大量湧入法院,不利於減少糾紛。

但是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貶值損失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直接損失,應當由責任方進行承擔,才能有利於保護受損害一方的利益,體現出法律的評價功能和教育功能。尤其是對於新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貶值,應當首先考慮支援其貶值損失。

綜上,小律認為可以對新車的貶值訴求予以保護,對於某些特殊車輛等也須給予一定的人文關懷,但是對於其他車輛除非具有確實貶值較大的證據,可予以一定賠償外,其他的車輛貶值賠償就目前而言暫不予支援!

【法條連結】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10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路中斷、資料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侵權責任法》第6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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