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綜合

為還高利貸,男子租車抵押套現,被判合同詐騙罪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綜合
  • 2023-01-13
簡介本案中,於某收受租賃公司車輛後將其抵押並逃匿的行為,屬於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情形

用租來的車抵押判幾年

為還高利貸,男子租車抵押套現,被判合同詐騙罪

武丹/製圖

原標題:租車抵押套現?男子為還高利貸想歪招

作者|田婧 高知進

責編|張晶晶

正文共2206個字,預計閱讀需7分鐘▼

於某借了高利貸卻無力償還,走投無路的他想出了一個歪點子——將租來的汽車抵押給擔保公司,借新債還舊債。逃匿4年後,於某最終在北京市西城區落網,並因合同詐騙罪,被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經過了逃匿期間無處不在的巨大壓力和良心的譴責,於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並稱將積極改造,改過自新。

鋌而走險抵押租賃車輛

2016年,43歲的於某遇到了一件煩心事——他此前借的高利貸要到期了。於某的手機常常收到催債乃至逼債的簡訊和電話,追債的人找上他的家門、單位,甚至騷擾他的同事和家人。單位不堪其擾,將於某開除,飽受騷擾的家人也與於某爭吵不斷,於某的生活因債務變得一團糟。

在催債人的步步緊逼下,一個歪點子突然出現在於某的腦海中:現在的汽車租賃行業這麼發達,借貸稽核也許有漏洞,將租來的汽車抵押出去,不就解了當下的燃眉之急嗎?

沒過多久,於某就盯上了一家汽車租賃公司。於某和租賃公司簽訂租賃協議,“租”來了一輛價值近30萬元的奧迪A6轎車,該車行駛證上顯示的車主是一位姓彭的女士。車一到手,於某馬上找了一家投資擔保公司,將該車作為擔保,要求借款18萬元。由於沒有辦法提供所有權憑證,於某編造說這輛車的車主是自己的妻子,自己著急用錢需要抵押車輛,但不想被妻子知道。這輛車只抵押1個月時間,資金週轉開馬上贖回,希望業務員可以通融一下。業務員相信了於某的話,收下了車,並向於某轉款18萬元。一拿到轉款,於某馬上償還了高利貸債務,迅速換掉手機號碼,然後逃之夭夭。

租賃期過後,租賃公司發現於某還沒歸還車輛,透過車上的定位系統確定了汽車位置後直接將車開走。投資擔保公司隨後發現擔保車輛丟失,聯絡於某無果,遂向警方報案。逃匿4年後,於某於2020年9月被抓獲歸案。逃匿的過程中,擔心被抓獲的恐懼、巨大的心理壓力和良心的譴責無時無刻不在困擾著於某。歸案後,他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配合調查,認罪認罰。

逃匿四年終獲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合同詐騙罪規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本案中,於某收受租賃公司車輛後將其抵押並逃匿的行為,屬於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情形;涉案汽車的價值滿足數額較大的標準;儘管於某租賃汽車是用於擔保,但其企圖將租賃物當作自己的財產抵押的行為也滿足非法佔有目的的要件。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於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於某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並積極認罪認罰。依照法律規定,綜合本案的具體情節,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從輕判處於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判決作出後,於某當庭表示,自己當時抱著僥倖心理做出了犯罪行為,現在非常自責後悔。他表示接受判決結果,不會上訴,並將在監獄好好改造,改過自新。

取財須有道勿存僥倖心

資金週轉困難問題難免遇到,但應當透過合法正當的渠道獲取資金,心存僥倖違法犯罪去解決資金週轉困難問題,是把自己推向無盡的深淵。

首先,取財的渠道應當合法正當。本案中,於某的犯罪行為始於不堪高利貸催債之擾。高利貸等非法借貸渠道不能獲得法律的保護,因而為了收回貸款和利息,放貸人會採取極端的方式催債,如電話簡訊騷擾乃至恐嚇、騷擾親友及其他與借款人有社會關係的人。這些行為會影響借款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和社會關係,給借款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借款人有可能在巨大的壓力下做出不理智的選擇。因此,在需要透過借貸進行融資時,務必要選擇銀行等有資質的貸款單位,簽訂正規的借貸合同,並保護好個人資訊。

其次,積極履行還款義務,透過合法渠道獲取財物。本案中,於某出於僥倖心理,透過租賃方式騙取財物用於還款,最終落得鋃鐺入獄的下場。在還款的過程中,一方面應當積極履行還款義務,誠實、勤勉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另一方面,即使無法還款,也應當通知債權人,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最後,消費與借貸均需要量入為出,結合自身收入和還款能力進行。借貸人自身的財產和收入是還款的主要來源,借來的錢不是憑空產生的,終究需要用自己的收入和財產歸還。如果借款數額過大,超出了償還能力,實際上是透支了未來的收入,即使不會面臨於某那樣的催債逼債,也會導致出借方和貸款方之間的糾紛,最終可能導致自己的財產被強制執行。因此,作出貸款決定應謹慎,確定貸款金額前,應當對自己的收入水平、收入穩定性進行客觀、審慎的評估,確保自己可以履行還款義務。

(作者單位為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原標題:《為還高利貸,男子租車抵押套現,被判合同詐騙罪》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