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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撈”包間裝有攝像頭,不告知消費者是否屬於侵權行為?

  • 由 錦騰網路JINTENG 發表于 綜合
  • 2023-01-03
簡介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

海底撈包間怎麼樣的

據報道稱。知名餐飲品牌海底撈北京的大部門門店包間內都安裝有攝像頭,全程記錄消費者言行。

很多作為海底撈的消費者看到了新聞之後,第一反應都是認為不可接受,消費者選擇包間而沒有選擇大廳,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保證就餐活動的隱私,但是在有攝像頭的情況下,就餐人員、就餐行為、談話內容等一切都被海底撈店家的攝像頭記錄下來,這一點在很多消費者看來意味著坐在包間裡吃飯和坐在大廳吃飯沒有任何區別。

“海底撈”包間裝有攝像頭,不告知消費者是否屬於侵權行為?

海底撈安裝攝像頭也有合理之處,曾經就發生過某消費者故意將事先準備的老鼠投入火鍋裡,並以此來索要鉅額賠款,這位消費者後來被認定是敲詐勒索。如果在鍋內出現異物,可及時透過監控尋找原因,追究責任。並且如果消費者遺失了貴重物品,也可以透過攝像頭找回。

“海底撈”包間裝有攝像頭,不告知消費者是否屬於侵權行為?

所以飯店包間裝攝像頭的現象,其實真的並不罕見,可如果不加留意,消費者往往不會注意到,包間內沒有“內有監控”等相關提示,也鮮有服務員會主動告知其存在。還有,包間並不等同於大廳,是屬於私密性空間,消費者在包間內的交談和形象在攝像頭下”一覽無餘“,很明顯,在包間內安裝攝像頭並且沒有告知消費者屬於侵權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隱私權也有相關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資訊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海底撈”包間裝有攝像頭,不告知消費者是否屬於侵權行為?

說到底,飯店包間能不能裝攝像頭應有規範,要平衡企業和消費者隱私之間的矛盾,要對消費者履行告知的義務如若已裝就須履行告知義務,讓消費者選擇是否使用包間就餐,讓消費者有充分的選擇權。

如果消費者在知道包間內裝有攝像頭的前提下,仍選擇包間就餐,那就意味著消費者選擇了權利的讓渡,從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的告知,到消費者選擇讓渡,這一系列的主動權要在消費者手中,絕對不能不能讓消費者的基本知情權與選擇權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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