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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男子因土地使用權糾紛用手推人致其十級傷殘自首獲刑6個月

  •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武術
  • 2021-06-06
簡介曾某犯罪後在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接到公安機關的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應視為自動投案,且其能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符合法律關於自首的認定條件,因此法院認定其有自首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摔倒對方輕傷怎麼處理

一掌推倒他人致傷殘

犯故意傷害罪,自首獲輕判

□廣西法治日報通訊員 龍志軍

曾某在與張某爭吵過程中用手推了對方一掌,致張某倒地受輕傷,經鑑定為十級傷殘。曾某因有自首情節獲從輕處罰。日前,荔浦市人民法院以犯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曾某有期徒刑6個月。

45歲的曾某是荔浦市村民,因與本村的張某曾有土地使用權糾紛,兩人關係不和。2020年1月3日21時許,曾某駕駛電動車回家經過本村籃球場旁小路時,聽見站在路邊的張某在罵他。曾某十分惱怒,回家停放好車輛後立即返回,責問張某為何罵他。兩人為此發生激烈爭吵,隨後曾某用力推了張某一掌,致張某摔倒在地受傷。經法醫鑑定,張某傷勢為輕傷二級。後經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張某屬十級傷殘。

2020年8月28日,接到荔浦市公安局青山派出所民警電話通知後,曾某立即到派出所接受調解。因不能與張某達成和解協議,公安機關於當日對曾某予以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執行逮捕。

2020年11月30日,荔浦市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應當以犯故意傷害罪追究曾某的刑事責任,建議法院判處曾某有期徒刑6個月。法院開庭審理時,曾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其辯護人則提出相應的辯護意見。

日前,荔浦市法院審理後認為,曾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曾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十級傷殘,可酌情從重處罰。曾某尚未被採取強制措施,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願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辯護人提出曾某到案後認罪態度好,系民間矛盾引發,且認罪認罰,與法院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採信。辯護人關於被害人對本案矛盾引發有過錯的辯護意見,無相關證據證實其主張,不予採信。法院遂對曾某依法作出相應的判決。

法理評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234條和第67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案中,曾某因其故意傷害行為致被害人輕傷二級,其行為依法構成故意傷害罪,並應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內量刑。曾某犯罪後在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接到公安機關的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應視為自動投案,且其能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符合法律關於自首的認定條件,因此法院認定其有自首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來源:廣西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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