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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款魚豆腐你吃過嗎?其中一款侵權了!
- 由 北青網 發表于 武術
- 2022-05-15
冒的上半部分是什麼字
這兩款熟食
大家能分清嗎?
↓↓↓
不仔細看
是不是把它們當成同一款產品了?
前不久
鹽津鋪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鹽津鋪子)
將市場上的
假冒鹽津鋪子魚豆腐生產商
起訴到了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原告31度鮮魚豆腐產品
被告被控侵權產品
1
基本案情
鹽津鋪子成立於2005年,是一家從事食品研發、生產、銷售於一體的上市公司,是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在第29類豆腐製品等商品上註冊了商標。該商標透過鹽津鋪子的長期使用和宣傳,已經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鹽津鋪子的“31度鮮魚豆腐”商品,在市面上具有一定影響。
偉龍公司(化名),生產、銷售了“湘偉龍”牌魚豆腐,其中有標識,包裝、裝潢與鹽津鋪子鹽津鋪子的“31度鮮魚豆腐”近似。
原告訴稱:
2021年10月9日,鹽津鋪子作為原告起訴了被告偉龍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偉龍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6150732號“”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2、判令被告偉龍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與原告“31度鮮魚豆腐”商品近似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3、判令被告偉龍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50萬元。
被告辯稱:
1、被告有自己的商標“湘偉龍”,使用的是“37+鮮”標識,該標識與原告的商標不相同;2、被告的魚豆腐包裝與原告的包裝雖然相近,但有近十處不同之處,不構成包裝、裝潢近似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
商標不同,被告生產的是37+魚豆腐,突出的是魚豆腐是37+鮮,37意思是魚糜的佔比為37%。鮮字比劃的長度、大小也存在顯著區別。
2
生產日期的位置不同。
3
原告產品口味上面有辣椒的標識,被告生產的沒有辣椒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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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的環形色帶,被告產品色頻寬且與原告同口味的裝潢顏色不一致。
5
魚豆腐的字型也不一致。
6
卡通魚的形象,原告的有領結,沒有尾巴,突出的眼睛。被告的產品的魚沒有領結,有魚尾巴、沒有突出的眼睛。原告魚嘴巴是紅色的,被告魚的嘴巴是黑色的。原告魚的手是張開的,被告魚的手是下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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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下角魚豆腐式樣,原告是三塊魚豆腐,被告的是兩塊魚豆腐,且是平行放置,魚豆腐上有辣椒和蔥花,原告三塊魚豆腐是疊加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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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下角文字原告是即食魚糜製品,圖片僅供參考,字型顏色為黑色。被告生產的包裝、裝潢的圖片僅供參考字型為黑色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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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所生產的魚豆腐開口在上面,被告的開口在下方,原告所包裝的邊幅寬度大於原告生產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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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部上方31度鮮圓圈深藍色標誌,原告是帶有白色光環,被告是沒有的,字型明顯大於被告字型的圖案。
2
法院審理
1►關於商標侵權問題。鹽津鋪子系商標權利人,與被告的“”侵權標識均由文字和圖案構成。原告註冊商標,由“鹽津鋪子”文字和“31°鮮”圖文加文字兩部分構成,“鹽津鋪子”文字字型偏小,位於左上方,“31°鮮”文字較大,位於一個深色背景的圓形圖案裡面,字型採用藝術設計,其中鮮字魚字字型比劃延伸至下方。
被告使用的侵權標識與原告商標在設計風格、排列組合、整體視覺效果方面構成近似,且被告“37”中的“7”在字形上與原告“31”中的“1”字形相似,混淆度高。
被告的標識足以使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產生與原告核准商標的商品混淆、誤認,或者誤以為被告銷售的商品或者被告的經營與原告具有某種特殊的聯絡。
被告作為魚糜零食產品的經營者應該知道原告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其未盡到合理避讓義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具有明顯攀附原告知名度的主觀惡意,構成對原告第16150732號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2►關於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問題。鹽津鋪子對其“31度鮮魚豆腐”進行了大量的廣告宣傳,其銷售區域覆蓋全國,其銷售量巨大,已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為社會公眾普遍知悉,故應認定為有一定影響商品。
鹽津鋪子生產銷售的“31度鮮魚豆腐”的外包裝整體採用明黃色作為包裝底色,正面上半部分使用了商標圖案,處於正上方,包裝中部採用了半環狀圖案進行裝飾,圖案中間橫向排列魚豆腐三個字,包裝正面的左下方採用直立藍色卡通魚造型,右下方採用三塊疊加的豆腐造型,上述包裝、裝潢具有創造性,已形成了顯著的整體形象, 足以與其他同類產品相區別,從而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故可認定“31度鮮魚豆腐”使用的上述包裝、裝潢應當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所保護的具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應依法予以保護。
將被訴侵權商品包裝裝潢與原告的包裝裝潢進行對比,在隔離狀態下, 兩者均採用明黃色作為底色,上半部分的標識採用棕色圓環背景標誌,中部半圓環圖案,下部直立藍色卡通魚造型加魚豆腐形象組成,兩者在包裝、裝潢的用色,裝潢要素,構圖佈局等方面均高度相似,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結合原告包裝裝潢的影響力和顯著性,二者在色彩搭配、圖文設計、位置排列、組合方式等顯著特徵部分均高度相似,被告指出的十處不同之處僅為細小的差別,對整個包裝裝潢的主要部分和整體視覺效果無實質性影響,不影響對近似的認定,故對被告的該辯稱意見不予採納。
4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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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偉龍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6150732號商標專用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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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偉龍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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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偉龍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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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2021年11月19日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上訴至長沙市中級法院。二審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被告主動履行了12萬元賠償款。
法
官
說
法
一、商標是市場競爭的利器,代表著商品的特色和質量,是企業長年累月默默付出心血的凝聚,也是贏得市場競爭的重要法寶。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物件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二、經營者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切莫打擦邊球,搭便車、傍名牌。本案除商標侵權外,還涉及近似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糾紛。包裝裝潢不同於商標,包裝裝潢之所以能夠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主要取決於該包裝、裝潢是否具有較強的識別性,能夠使相關消費者藉助該商品的包裝、裝潢與其他商品相區別,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包裝、裝潢是否構成相同或者近似,是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混淆,應當站在普通消費者的角度、採取隔離觀察,對兩者進行整體和部分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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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心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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