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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公交車碾軋致腿部截肢,八年後終獲248萬賠償

  • 由 新京報 發表于 武術
  • 2022-04-27
簡介最終,通州法院判決公交公司賠償原告趙女士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48萬餘元

腿部截肢需要多少錢

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2013年9月,趙女士乘坐公交車到站後正下車時,公交車突然起步,致趙女士從公交車上摔下,繼而又被公交車碾軋致腿部截肢,造成六級傷殘,然而,相關賠償問題歷時八年遲遲未能得到解決。趙女士將公交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相關損失共計260餘萬元。2021年12月13日上午,新京報記者從通州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依法判令被告賠償248萬餘元。

2013年9月,趙女士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的公交車,在公交車進站下車後,趙女士作為最後一名下車乘客,在排隊下車時,公交車突然起步,致趙女士從公交車上摔下繼而被公交車輾軋,導致了趙女士右下肢截肢的嚴重後果。交管部門認定公交公司的司機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趙女士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趙女士住院治療七年有餘。2020年,趙女士自行委託鑑定機構對自己的傷殘情況進行了鑑定,經鑑定:1。趙女士外傷遺留右下肢缺失,符合六級傷殘;左踝關節功能喪失63。33%,符合十級傷殘;建議綜合賠償指數55%。2。建議原告誤工期及護理期為傷殘評定前一日,營養期為120日。3。原告目前狀態符合大部分護理依賴。

八年間,雙方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2021年,趙女士將公交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賠償其傷殘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鑑定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60餘萬元。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關於賠償責任一節,公交公司主張損害後果與原告自身疾病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但其未申請鑑定亦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該主張法院不予採信,被告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公交公司賠償原告趙女士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48萬餘元。目前,該案判決已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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