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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罪名的不起訴率最高?

  • 由 法律名家講堂 發表于 武術
  • 2021-12-24
簡介公安機關直接立案型案件,因為缺乏行政證據,需要重點關注,其一,相關犯罪事實有無及時固定,例如在需要對非法採礦的範圍、數量、價值進行鑑定的情況下,因為缺乏行政處罰程式——沒能第一時間固定現場的情況極有可能出現,公安機關啟動的鑑定能否客觀反映犯

出罪入罪怎麼解釋

本文作者:郝斌斌 文章轉自:刑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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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罪名的不起訴率最高?

非法採礦罪精準辯護之不起訴要旨

不起訴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達到法定情形即作出不起訴決定是檢察職權的關鍵內容。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不起訴的型別有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特別不起訴和附條件不起訴。

隨著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刑事辯護全覆蓋制度以及認罪認罰制度的持續改革與創新,我國刑事司法改革正在大力推進中。在此背景下,刑事司法對刑辯律師的辯護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認罪認罰制度的改革過程中,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發生了重大變革——從區間式量刑建議轉變為精準化量刑建議,因此,在審查起訴階段的精準辯護及量刑協商尤為關鍵,必然需要律師的全面介入,以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筆者透過“人民檢察院案件資訊公開網”中“檢察文書”模組,以“非法採礦罪”為案由,文書型別分別為“起訴書”和“不起訴決定書”,檢察院層級選擇江蘇省,進行檢索、分析,以期整理、歸納出具體罪名的不起訴要旨,為精準辯護提供實踐支撐。

礦產資源屬於不可再生的寶貴的自然資源,於國民經濟發展至關重要,因此,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重要性更不言而喻。為此,我國制定了相對嚴苛的礦產資源管理制度,嚴禁無證開採等非法採礦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也明確規定了無證採礦符合法定條件的構成非法採礦罪。但無證開採行為在現實中情形非常複雜,造成無證開採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不能簡單的認為只要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進行採礦的,都構成非法採礦罪。作為典型的行政性犯罪,由於固有的礦產管理體制上的差異,導致本罪在定罪量刑上認定存在諸多爭議。

一、非法採礦罪不起訴大資料

不起訴率是檢察職權行使程度的重要指標。截止2021年6月8日,江蘇省各地人民檢察院共公佈了502條關於非法採礦罪的檢察文書,其中起訴書396件、不起訴決定書106件,不起訴率竟高達21。12%。由此可見,精準辯護在非法採礦類案件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以非法採礦罪不起訴大資料為基礎,分析、探究非法採礦類案件不起訴要旨,有助於提高此類案件的辯護精準度和有效性。

(一)不起訴型別及不起訴率

以非法採礦罪的502份檢察文書為基礎,筆者逐份解讀了106份不起訴決定書,並將法定、酌定、存疑不起訴的數量及不起訴率整理歸納如下。

年度

檢察文書

起訴書

不起訴決定書

法定

酌定

存疑

不起訴率

2017

57

53

4

0

0

4

7。02%

2018

211

177

34

1

9

24

16。11%

2019

135

93

42

1

17

24

31。11%

2020

98

59

22

0

17

5

22。45%

2021※

18

14

4

0

4

0

22。22%

合計

502

396

106

2

47

57

21。12%

(※其中2021年資料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8日檢察文書上網公開情況。)

從上述表格,我們不難得出如下結論:

1. 非法採礦罪的不起訴率遠遠高於所有案件的不起訴率。

有關實證分析報告曾經統計過不起訴率,在1。5%至5%的區間浮動;而2017年至今,江蘇地區非法採礦罪的不起訴率高達21。12%。

2. 法定不起訴極少發生。

非法採礦行為首先是行政違法行為,達到一定的標準後才有可能行政違法行為犯罪化。因此,大量構成非法採礦罪的案件均經歷了國土資源部門的行政措施前置程式,在案發第一時間就能最大限度固定了非法採礦的證據,由國土資源部門移交而立案偵查的案件必然極少出現法定不起訴的情形。

3. 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的機率近乎於平分秋色。

其一,犯罪情節輕微,具備自首、從犯、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訴的機率相對較高;其二,由於行政措施前置程式的存在,國土資源部門已經收集、製作了大量證據,如果缺失核心證據導致證據鎖鏈未形成的,偵查機關重新收集的可能性極低,據此,人民檢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機率也相對較高。

(二)人民檢察院維度

2017年至今,江蘇省共有46家人民檢察院審查過非法採礦類案件,其中16家人民檢察院作出過不起訴決定書。

根據統計資料,我們不難得出如下結論:

1。 在江蘇省內,非法採礦類案件更多地發生在礦產資源相對集中的地區。案件數量排名前列的人民檢察院所在地區一般都是江蘇省內礦採資源開發利用指標排名靠前的地區。

2。 8家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率高達50%以上。從辯護的專業性和有效性考量,參與這些人民檢察院審查的非法採礦類案件的辯護,更需要專業的刑辯律師從事實與證據、定罪與量刑等角度提出辯護意見,如是,辯護的成功機率相對較高。

3。 非法採礦案件數量排名前15名的人民檢察院中,有10家人民檢察院作出過不起訴決定書。審查非法採礦案件數量越多的人民檢察院,對此類犯罪出罪、入罪的標準掌握相對更嫻熟,控辯溝通必然更為高效,更能凸顯刑事辯護的重要性和專業度。

4。 非法採礦案例數量排名靠後的人民檢察院,越少出現不起訴的情形。雖然案件數量少,但正因為鮮有發生,才會以更加審慎的態度審查案件——是否不起訴必然更加謹慎,因此,不起訴的情況相對罕見。

三、非法採礦罪不起訴要旨

經過篩選整理,從有效辯護的角度出發,筆者將非法採礦不起訴要旨分類整理如下:

(一)法定不起訴要旨

1。 被不起訴人系被僱傭為非法採礦提供勞務,未參與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被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2。 被不起訴人為收取補償費,與非法採礦行為人開會協調,既無非法採礦的主觀故意,亦無非法採礦的實行行為,被認定為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

(二)酌定不起訴要旨

被不起訴人構成非法採礦罪,但具有以下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

(1)犯罪情節輕微,危害性不大;

(2)具有自首、立功、從犯、坦白等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

(3)受僱傭、指示實施了部分犯罪行為,例如運輸、測量、搬運工作等雜務,領取相應勞動報酬,參與程度相對較低;

(4)協助、幫助他人實施非法採礦犯罪行為,例如望風、負責駕駛用於犯罪的交通工具等;

(5)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從寬情節;

(6)具有主動退贓,或非法開採的礦產品大部分被追繳、被破壞的生態環境不需要修復等情節。

(三)存疑不起訴要旨

(1)認定非法採礦主觀故意的證據不足,例如是否明知他人為非法採礦,仍提供運輸服務等;犯罪嫌疑人投資入股參與某水庫清淤工程,其本人非長期在施工現場,不參與現場清淤開挖,因此其主觀上明知他人超深開採、客觀上參與實施超深開採行為的證據不足。

(2)認定實施非法採礦行為的證據不足,例如在沒有直接實施非法採礦行為的情況下,是否參與利潤分配;受僱傭者,在領取工資之外,有沒有領取業務提成;有沒有收購非法採礦而來的礦產品,以及具體數量和價款;以轉讓的方式退出工程專案後是否有非法採礦行為。

(3)認定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的證據不足,例如有無其他證據印證加工廠電腦過磅記錄;參與非法採礦的時間節點,非法採礦的數量和價值的證據不足;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被非法採礦的價值達到人民幣5萬元。

(4)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無法達到起訴標準即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例如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證人證言不一,缺少單機船主購買砂子的證據,也沒有相關書證證實;犯罪嫌疑人居間介紹“某甲”幫助運輸船捏造海事簽證手續以應付海事部門檢查,雖然該行為對運輸海砂行為起到一定幫助作用,但犯罪嫌疑人與非法採礦行為人並無事前通謀,不宜直接認定為非法採礦罪共犯,且供述實際辦證的“某甲”未歸案,辦理簽證的具體情況也未完全查清,且上述簽證有無實際發揮作用也有待進一步偵查。

(5)主客觀證據均不足,例如主觀上明知越界超深開採、原採礦許可證期滿後未重新辦理採礦許可證而繼續開採,客觀上參與實施越界超深開採行為以及參與越界超深開採的數量和價值的證據均不足。

四、非法採礦精準辯護要點

(一)精準辯護的前提和根基——有重點地閱卷

1. 重視發破案經過。

非法採礦行為首先是行政違法行為,達到一定的標準後才有可能行政違法行為犯罪化。因此,非法採礦發破案經過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查處後移送公安機關為常見形式。移送型案件,在移送之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已經形成了相關證據,行政證據轉化為刑事證據的過程需要重點關注;公安機關直接立案型案件,因為缺乏行政證據,需要重點關注,其一,相關犯罪事實有無及時固定,例如在需要對非法採礦的範圍、數量、價值進行鑑定的情況下,因為缺乏行政處罰程式——沒能第一時間固定現場的情況極有可能出現,公安機關啟動的鑑定能否客觀反映犯罪嫌疑人涉案情況尤為關鍵;其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立案查處或者未移送公安機關的原因也需要重點關注,是否存在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行政措施已經發揮作用並制止了行為違法行為再次發生,故案件未達到行政違法犯罪化——即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程度。

2. 需要著重審查以下型別書證

:一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政府部門對涉案礦產資源的各類檔案,是否存在雖然犯罪嫌疑人沒有采礦許可證或者超出採礦許可證範圍等情形,但是有政府部門檔案明確同意開採,雖然該檔案不屬於採礦許可證,但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是否屬於犯罪需要注重論證。二是鑑定意見,下文將重點闡述。三是書證中提到的各類規範性檔案,有助於辯護人快速瞭解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之外的、與案件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

(二)重視應然和實然鑑定意見

1. 非法採礦罪的出入罪極為依賴鑑定意見

,但並非所有的案件都依法啟動了必要的鑑定,或者已經啟動的鑑定並非一定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缺失的應然鑑定意見和不能採信的實然鑑定意見,極有可能成為精準辯護的第一要點。辯護人除了需要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外,還需要透過閱卷和檢索,掌握必要的礦產行業的規範性檔案。在此前提下,才能準確解讀應然和實然鑑定意見。常見的鑑定難點有:無證開採的情況下采礦量,是否存在越界開採及採礦量,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和非法開採礦產品價值的認定等等。鑑定意見的審查要點如下:

(1)鑑定機構主體身份是否適格。其一,鑑定事項是否超出該鑑定機構業務範圍、技術條件;其二,鑑定機構是否存在應當迴避及職業禁止等情形;其三,鑑定機構是否具有法定資質,鑑定人是否具備專業技術職稱;其四,資質證書是否在有效期限內。

(2)鑑定程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鑑定程式的啟動是否符合國土資源部《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程式的規定》等有關規定。

(3)鑑定依據是否客觀、有效。特別在越界開採的案件中,開採前的測繪圖和開採後的勘察圖的形成時間與指控的犯罪行為的時間跨度是否匹配,能否客觀、真實反映有無越界開採的情形及越界開採的量等等。

(4)鑑定的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技術規範。其一,引用的專業技術規範是否適用於鑑定事項;其二,引用的專業技術規範是否失效,是否被新的技術規範替代。

(三)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故意的認定

1。被僱傭為非法採礦提供勞務的人員共同犯罪故意的認定。其一,被僱傭者實施的行為是否與非法採礦行為密切相關,從普通人的標準判斷,其是否明知非法採礦犯罪行為;其二,除參與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被僱傭者一般不以犯罪論處。

2。以公司為主體實施非法採礦行為的公司股東或入股投資但不參與合夥事務的合夥人。首先,審查該股東/合夥人事先是否明知他人非法採礦——是否參與實施非法採礦的預謀、決策及具體的實施行為;其次,該股東/合夥人在非法採礦過程中是否已經明知了非法採礦行為,並參與利潤分配;最後,該股東有沒有實施非法採礦行為及參與程度。

隨著礦產資源的價值不斷攀升,非法採礦行為屢禁不止,日益猖獗,犯罪常表現為團伙作案,近年來,更是逐漸發展形成鏈條化、集團化犯罪,其中牽涉利益眾多、關係日益複雜,辦案機關嚴格執法、加大打擊力度,都對律師辯護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筆者針對該類犯罪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不起訴要旨進行了資料梳理和不起訴理由分析,以期為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辦案實務提供參考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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