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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電動兩輪摩托車被抓

  •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武術
  • 2023-01-24
簡介本案由玉門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馬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於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醉駕有什麼後果

甘肅省玉門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玉檢刑不訴〔2022〕99號

被不起訴人馬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9261985********,東鄉族,文盲,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鄉**村**社**號,現住玉門市**區**號。2016年2月25日因毆打他人被玉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五百元。2016年10月9日因毆打他人被玉門市公安局建國路派出所罰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於2022年9月2日被玉門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玉門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馬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於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年11月16日告知馬某甲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2年8月18日22時許,馬某甲酒後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新日牌”電動兩輪摩托車,沿玉門市玉布路由西向東行駛至0公里加300米處時,被玉門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民警將其帶至玉門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值為108mg/100ml,後民警又將其帶至玉門市第一人民醫院提取血樣。2022年8月20日,經甘肅科證司法鑑定所鑑定,馬某甲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06。87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常住人口基本資訊、呼氣式酒精檢測單、檢測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採血照片、涉案車輛照片、機動車整車公告產品詳細資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車輛一致性證書、涉案車輛照片及涉案車輛車架號照片、駕駛人資訊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查詢違法犯罪記錄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現場檢測報告書及吸毒檢測資質;2。證人馬某乙的證言;3。被不起訴人馬某甲的供述;4。鑑定意見:鑑定聘請書、甘肅科證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通知書。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馬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但其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認罪認罰、坦白、悔罪等從寬處理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馬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甘肅省玉門市人民檢察院

2022年12月1日

【來源:愛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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