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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的互毆行為構成故意傷害嗎

  • 由 藍秦律師刑辯團孫守恆 發表于 武術
  • 2021-08-11
簡介另外,孫守恆律師還告訴筆者,雖然刑法的目的與任務是保護法益,但並不意味著任何侵犯法益的行為都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法益保護是有限度的

對方拉著我被我推開導致骨折 算故意傷害罪嗎

日常生活中的互毆行為構成故意傷害嗎

故意傷害罪,是指標對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而定的罪。一般來說,只有造成對方輕傷以上才構成本罪。但是社會生活中,我們經常可以見到打架鬥毆的現象,造成對方骨折、牙齒脫落等輕傷程度的也不是少數。那麼對這些人行為人是否都可以進行刑事追訴呢?今天,筆者帶著好奇心與北京藍秦律師事務所的孫守恆律師進行了探討。

孫守恆律師告訴筆者,犯罪的本質是侵犯法益,刑法的目的就是保護法益。例如,我國《刑法》第13條就明確將法益保護作為刑法的任務與目的。也就是說,只有侵犯了法益的不法行為才具備處罰根據。孫律師特別強調,在對《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進行解釋的時候,一定要以

法益

為指導。實踐中存在很多行為,從表面上看是符合刑法表述的,但從實質上分析卻並不屬於犯罪行為。這要求我們一方面不能只用倫理標準認定犯罪,例如,前段時間鬧得很大的某教授換妻事件,被認定為聚眾淫亂罪,事實上聚眾淫亂罪所保護的法益是社會的公共秩序,對於秘密實施的集體性行為不應該認定為此罪。另一方面,法益保護原則也要求我們將表面符合刑法表述,但不侵犯法益的行為排除在犯罪的範圍之外。例如,上述所說的互毆導致對方或雙方輕傷的行為。互毆行為本質上講可以當成法益主體放棄了自己可以自由處置的法益(輕傷結果),因此也就不能將侵害該法益的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

另外,孫守恆律師還告訴筆者,雖然刑法的目的與任務是保護法益,但並不意味著任何侵犯法益的行為都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法益保護是有限度的。從行為本身來說,只有該行為對法益侵犯十分嚴重,且大多數人認為有必要用刑法進行規制。而對於法益侵害的程度較低或者造成危險不緊迫的,不應該由刑法進行規制。而且由民間糾紛升級導致的互毆行為,本身是十分常見的,雖然這種行為並不被大多數人認可,但至少可以說是被容忍的。因此,將這種行為評價為犯罪,可能會造成這類案件處理的不公平、對國民自由造成了一定程度上不合理的限制,最主要的是,這類行為類似於“激情犯罪”,一般的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可能都無法很好

控制自身的行為,因此刑罰的預防目的也無法實現。

此外,孫律師說,刑法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這也要求我們只有在適用其他制裁方法不足以抑制這種行為時,才能科處刑罰。對於上述的鬥毆行為,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因此,在行為無法達到科處刑罰的程度時,應該適用其他方式予以規制。

綜上,對於人們日常生活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事件,只要沒有引發法益的重大侵害結果,不宜認定為犯罪行為。當然,不構成犯罪並不否認其行為本身的違法性。只是刑法作為最嚴厲的懲罰手段,國家在適用刑罰干涉公民生活應該更加審慎,透過其他方式足以懲罰行為人,應該優先適用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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