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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債權人訴請確認借款抵押合同無效獲支援

  • 由 中國吉林網 發表于 武術
  • 2021-07-18
簡介成都高新區法院一審認為,該案中劉某、張某二被告惡意串通,捏造借款事實,透過為案涉房屋設定大額抵押,意在阻礙對劉某唯一資產的執行,損害債權人原告王某的合法利益,雙方之間的借款抵押行為應屬無效,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二被告應限期辦理案涉房屋抵押的

何為順位抵押

本報訊

被執行人劉某身背鉅額債務不依法誠信履行,而是與他人惡意串通,透過虛構借款事實對自己所有的位於成都高新區的一套房屋設定抵押,從而披上“合法”外衣躲避執行。出於無奈,債權人王某起訴到法院,請求確認劉某與被告張某簽訂的借款抵押合同無效,並對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記進行登出。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審結這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因劉某上訴後未按期繳納上訴費,法院裁定按上訴人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該案一審判決將在二審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即判決確認被告劉某與被告張某之間的借款抵押合同無效,並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辦理案涉房屋的抵押注銷手續。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至7月,原告王某先後向被告劉某出借共計299。91萬元,期間劉某陸續支付利息。2017年1月開始,王某反覆催要劉某還款,但其一直未予償還。

2018年3月,王某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其償本付息。2019年1月初,法院判決劉某向王某償還上述近300萬元本金及利息。之後,該院在執行中查封了劉某位於成都高新區一套房屋,卻發現案涉房屋其他權利人設定有大額抵押權,遂於2020年10月中旬作出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26日,被告劉某與被告張某簽訂借款抵押合同,約定劉某向張某借款300萬元,借期為兩年,劉某以其所有的上述房屋進行抵押擔保,該抵押為順位抵押,首位抵押權人是銀行,擔保主債權金額為80萬元。3月29日,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4月20日,該案中的第三人陳某向張某轉款300萬元,張某收到後如數轉給劉某,劉某收到後又如數轉給案外人周某,第三人陳某轉給張某的300萬元全部來自於案外人周某轉入。

成都高新區法院一審認為,該案中劉某、張某二被告惡意串通,捏造借款事實,透過為案涉房屋設定大額抵押,意在阻礙對劉某唯一資產的執行,損害債權人原告王某的合法利益,雙方之間的借款抵押行為應屬無效,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二被告應限期辦理案涉房屋抵押的登出手續。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王鑫 馮全印 朱政勍)

法官說法

承辦此案的法官餘存江介紹,該案的爭議焦點較為明確,就是二被告之間的借款抵押行為是否無效。

首先,是案涉“借款”300萬元來自於案外人周某,經由陳某、張某、劉某倒手,最終又回到周某處,顯而易見,各方是在有意製造款項出借事實,劉某雖辯稱其是為了向周某還款,卻既無證據支撐,又於理不通。其次,是張某明知劉某對外欠付大額債務,且案涉房屋已經抵押給銀行的情況下,仍然同意向劉某出借大額款項,而且張某本身並無出借能力,所出借款項均需向他人籌借,與常理不符,足以影響對二被告之間借款真實性的認定。再者,經由強制執行,劉某至今未向原告清償債務,且除案涉房屋外,其並無可供還債的資產,而案涉房屋不具備處置條件的原因,正是案涉抵押權的存在。張某、劉某之間的被訴行為與原告王某債權不能實現這一不利後果存在因果關係。

因此,透過相關事實脈絡和常理分析,可以看出被告劉某、張某等惡意串通,虛構借款事實,透過設定抵押阻礙法院執行,最終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意圖特別明顯,而依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具體到此案,就是恢復到以前狀態,設定的抵押應予登出。誠實守信既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應是做人的基本要求。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切莫打小算盤,否則最終不但逃不過應盡之責,還將受到法律的相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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