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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保證中包括利息等款項時,保證責任不受主債權數額的限制

  • 由 法言法語網 發表于 武術
  • 2023-01-16
簡介對此,一審法院認為,中信銀行太原分行與華美奧公司簽訂的《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和中信銀行太原分行與秦發公司、秦發實業公司、崇升煤業公司、馮西煤業公司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均約定:對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費用均由債務人和擔保人承擔

主債權數額是什麼意思

【裁判摘要】

在最高額保證合同關係中,如果合同明確約定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包括主債權的數額和相應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人即應當依照約定對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保證責任,而不受主債權數額的限制。

【基本事實】

2013年6月4日至2016年6月,中信銀行太原分行(乙方)與華美奧公司(甲方)累計共簽訂三份《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貸款總額合計492443528。38元。2016年6月22日,中信銀行太原分行與秦發公司、秦發實業公司、崇升煤業公司、馮西煤業公司、徐吉華、王桂敏、徐達、鄧冰晶分別簽訂2016並銀最保字第0140號等《最高額保證合同》,均約定秦發公司等四單位、徐吉華等四人為確保中信銀行太原分行與華美奧公司在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多筆債權的履行保障中信銀行太原分行債權的實現,願意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

上述擔保的債權最高額限度為伍億元整,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保證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主債權、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仲裁、律師、差旅、評估、過戶、保全、公告、執行等費和其他所有應付的費用)。

最高額保證中包括利息等款項時,保證責任不受主債權數額的限制

【一審法院認為】

華美奧公司未能按時還款,秦發公司、秦發實業公司、崇升煤業公司、馮西煤業公司、徐吉華、王桂敏、徐達、鄧冰晶未履行相應的擔保責任,均構成違約,應承擔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中信銀行太原分行在保證期間內要求秦發公司、秦發實業公司、崇升煤業公司、馮西煤業公司、徐吉華、王桂敏、徐達、鄧冰晶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理由正當,依法予以支援。

關於華美奧公司、秦發公司、秦發實業公司、崇升煤業公司、馮西煤業公司辯稱,實現債權費用的主張,沒有具體金額,也沒有發票證明,應予駁回。對此,一審法院認為,中信銀行太原分行與華美奧公司簽訂的《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和中信銀行太原分行與秦發公司、秦發實業公司、崇升煤業公司、馮西煤業公司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均約定:對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費用均由債務人和擔保人承擔。但在一審庭審中,中信銀行太原分行並未提交實現債權已實際發生費用的相關證據,故對中信銀行太原分行此項請求不予支援。

最高額保證中包括利息等款項時,保證責任不受主債權數額的限制

【最高院審理】

最高院經審查認為,長城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證據能夠證明中信銀行太原分行已支付本案訴前保全費5000元及律師代理費20萬元。

以下是最高院部分“認為”:

關於一審判決案涉保證人在5億元最高額限度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本院已查明,中信銀行太原分行與秦發公司等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中均約定,各擔保人擔保的債權最高額限度為“債權本金人民幣5億元整”和相應的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為實現債權、擔保權利等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其他所有應付的費用之和,即各保證人所擔保債權最高額限度為本金5億元和相應的利息、違約金、律師費、保全費實現債權費用等均屬於被擔保債權範圍。該約定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各方亦應依約履行。

原審判決各保證人僅在5億元最高債權額限度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屬事實認定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長城公司山西分公司的關於“改判秦發公司、秦發實業公司、崇升煤業公司、馮西煤業公司、徐吉華、王桂敏、徐達、鄧冰晶對該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華美奧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上訴請求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援,原審對此認定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關於長城公司山西分公司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費用應否支援問題。本院認為,根據《最高額保證合同》的約定,各保證人應對實現債權的律師費、保全費等相關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根據爭議標的、訴訟難易程度、律所及其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等方面綜合考量,該20萬元的律師費數額合理,案涉保證人亦應對該部分主債務承擔保證責任。關於保全費5000元,亦是本案債權實現的費用,亦應由華美奧公司等共同負擔。

綜上所述,長城公司山西分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一審法院關於最高額保證以及涉案律師費、保全費的認定欠妥,本院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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