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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以案說法

  • 由 小紅說法 發表于 棋牌
  • 2022-08-20
簡介主要理由如下:01伍某等四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時,杜某、伏某與陽坤公司間的00046號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一案尚在二審審理中,在人民法院沒有對案件爭議做出最終判斷之前,四上訴人即使關注到杜某、伏某與陽坤公司間的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關係存有

在什麼樣的情況下發回重審

為了保障生效判決的執行,很多當事人會選擇在訴前、訴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財產保全申請,以期在取得勝訴時,有財產可供執行,以更好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但是如果當事人申請了財產保全,但是財產被保全的一方經法院裁決並不承擔責任的,申請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呢?我們來看一起案例。

以案說法

案件號:(2020)渝民終224號 (2021)最高法民申4070號

案情節選:

2005年,杜某、伏某與陽坤公司簽署《聯合開發建設<陽坤·酉陽新都>專案協議》(簡稱“聯建協議”),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2013年,因發生爭議,杜某、伏某以陽坤公司為被告向重慶四中院(“四中院”)提起訴訟,並提出訴前財產保全,凍結了陽坤公司1500多萬元及多套房屋;2015年5月,四中院作出00046號判決,解除了雙方簽署的協議,並判決陽坤公司賠償杜某、伏某專案利益損失2700餘萬元;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後重慶高院於2016年2月3日作出00357號生效判決,判決陽坤公司賠償杜某、伏某專案利益損失2400餘萬元。

2015年8月,伍某等四人透過受讓購買陽坤公司的陽坤·酉陽新都若干套房產(“案涉房產”)。2015年11月,伍某等四人以陽坤公司、杜某、伏某為被告,向重慶一中院(“一中院”)提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並申請訴前財產保全。2015年10月,一中院作出裁定,查封凍結陽坤公司、杜某、伏某的財產3846。7萬元。

2017年5月,一中院作出判決,判決駁回了伍某等四人對杜某、伏某的訴訟請求;伍某等不服提起上訴,2017年12月,重慶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2016年2月19日,杜某、伏某向重慶四中院申請執行陽坤公司財產,伍某等四人提起執行異議;四中院以伍某等四人不具有被執行財產上的物權期待權等理由裁定駁回了其異議申請。

2019年,杜某、伏某認為伍某四人保全申請錯誤,導致其遭受損失,因此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伍某四人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伍某等四人提起訴前財產保全時,00046號案尚在二審中,其即使關注到杜某、伏某與陽坤公司系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關係,但作為不具備專業法律知識的通常人,要求其對杜某、伏某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中應否擔責做出準確判斷太過嚴苛;但是2016年2月19日起,伍某等四人應知曉杜某、伏某對陽坤公司僅享有債權,與其商品房買賣合同訴訟無關聯。一審法院認為,從2016年2月19日起,伍某等四人對杜某、伏某的保全行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伍某等四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重慶高院。

二審法院認定:伍某等四人的保全行為主要目的在於維護自身權益的未來實現,已盡到在申請財產保全時的合理注意義務,該保全行為並無過錯,因此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主要理由如下:

01

伍某等四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時,杜某、伏某與陽坤公司間的00046號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一案尚在二審審理中,在人民法院沒有對案件爭議做出最終判斷之前,四上訴人即使關注到杜某、伏某與陽坤公司間的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關係存有糾紛,但其基於自己對案件事實的理解,基於對杜某、伏某與陽坤公司的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關係的認知,提出具有合理事實基礎的訴訟請求並提起訴前財產保全,屬於正當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

02

杜某、伏某與陽坤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糾紛一案的二審判決(00357號判決)生效時,四上訴人與杜某、伏某、陽坤公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尚未審結,此時亦不能過分苛責四上訴人能夠預判法院裁判結果;在杜某、伏某申請執行陽坤公司銀行賬戶資金時提起執行異議申請,四上訴人的主觀認識是為限制陽坤公司的款項被支付給其他債權人,應當認定屬於基於對自身債權得以實現的合理期待,對保證己方訴訟請求未來可以執行的合理保全安排。

03

雖伍某等四人與陽坤公司一案的最終裁判結果與訴訟請求金額存在差額,但因案件爭議當事方的法律知識、法律分析與法律判斷能力各不相同,在提起訴訟當時對案件裁判結果的預判能力也各有差異,當事人對訴爭事實和權利義務的判斷未必與法院裁判的最終結果一致,若以保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全額得到法院支援作為判斷申請保全是否存在過錯的依據,則對保全申請人設定了過於嚴苛的注意義務。

杜某、伏某不服二審法院判決,遂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最高院經審理,認定:

財產保全制度的目的在於保障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只能在財產保全申請人對財產保全錯誤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方可認定申請人的保全申請確有錯誤。

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伍某等人訴杜某、伏某、陽坤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審理期間,雖然杜某、伏某和陽坤公司之間的案件已經審結,雙方簽訂的《聯建協議》被另案解除,但是伍某等人訴杜某、伏某和陽坤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並未審結,杜某、伏某仍屬被訴一方案件當事人。《聯建協議》被判決解除,僅是明確了杜某、伏某和陽坤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意味著作為合作開發一方的杜某、伏某必然免除對伍某等人的民事責任。伍某等人基於對案件執行的考量,在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終字第00357號民事判決生效後,未申請解除對杜某、伏某的財產保全措施,其訴訟保全請求依據事實和理由合理,保全的標的額、物件及方式適當,沒有證據證明其存在明顯惡意。原審判決認定伍某等人的財產保全屬正當行使訴訟權利行為,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並不缺乏事實依據。

案件總結:

本案中,伍某等四人在起訴並提起訴前財產保全時,因杜某和伏某與陽坤公司的訴訟尚在審理中,未有生效判決,因此該階段伍某四人不存在主觀過錯,爭議不大。

在杜某和伏某依據與陽坤公司的生效判決申請執行,伍某四人提出執行異議時,可以判斷出伍某四人此時已知杜某二人與陽坤公司合同已解除,這之後伍某四人未解除對杜某、伏某的財產保全措施是否承擔責任,屬於爭議比較大的,且一審法院也作出從此時開始伍某四人應承擔責任的判決。但重慶高院和最高院經審理,都認為伍某四人不具有主觀過錯,不應承擔責任,但具體理由不同,最高院做了更合理的修正。

律師說法:

財產保全侵權屬於一般侵權的範疇,一般侵權以過錯原則為歸責原則,也即申請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申請人提起財產保全申請時沒有明顯惡意,即便其訴訟請求未被支援,被申請人因財產被採取保全措施、遭受了財產損失,也無法向申請人追償。

另外,透過本案也提醒我們,在訴前或訴中提起財產保全申請時,應盡到謹慎合理的注意義務,否則因此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院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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